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44 (1700-1725).djvu/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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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赦宥,俱勘分豁。其天順八年正月以後問發,但係 在逃,或途中遇革,不曾經由所司釋放,輒自走回病 故者,照例仍勾嫡男補當一輩。若在衛病故者,不許 妄勾, 《凡改編調衛》。」九年題准:「凡北直隸、陝西、山西、 河南、山東人民,原」充四川行都司、并湖廣五開、銅鼓、 定遠等處軍役者,照依雲貴等五處事例、查編附近 衛分。 凡清理軍伍。弘治九年題准、凡有司審出軍 戶十五年以上無衛冊勾者,造冊差人轉發各該衛 所、從實註報。若果挨無具由解部定奪、不許收發附 近,以開弊端衛所填冊敢有將見在捏作逃故、實有 捏作挨無指揮。每三名以上千戶。每二名以上百戶 每一名各罰俸一箇月。首領官員、經歷照指揮。知事 照千戶。吏目照百戶。一體罰俸。若容情受囑故意改 捏指實參奏治以枉法贓罪。該吏無分故失、先行提 問。 凡清查寄籍。弘治九年題准、洪武以來、附籍造 報軍戶迷失衛分未經解補幫貼者、就於附「近缺軍 百戶下收補。若明有衛分,曾經查解幫貼,見在軍役 不缺者,行查明白免解。」若係軍捏報民戶,及冒認他 人名伍,影射祖軍,計圖日後避遠就近者,自首免罪, 亦發附近充軍, 凡清軍專管。九年題准凡逃故軍 士文冊,兵部推舉年深主事一員,陞武庫清吏司員 外郎,撥與本司吏二名專一清冊。若係署職該實授, 不得遷轉別司。後員外郎缺仍選主事 凡編造冊 單九年題准凡各處巡撫都御史、督同守巡官、行令 所屬衛所、每季將發到軍數、及見在事故、申達合干 上司知會、仍不時差官點閘、或行查訪。仍行各處撫 按清軍巡鹽衙門司府州縣、各將問發軍犯名貫略 節招、由編過衛分、起程日期、年終類造具奏繳部。其 在外都司并直隸衛所照例每年終、將收過軍數、造 冊申繳。若是過期、兵部奏行巡按御史、將掌印官住 俸一箇月、責限造報

按《大政紀》:「弘治九年閏三月,兵部尚書馬文升上疏 團營事宜,上嘉行之。文升極論在京軍士疲困,戰馬 消耗,兵器不精,將不得人,操練無方,恐年復一年,愈 加廢弛。乞今後凡有興作,不許奏討。團營軍士,著為 定例,其坐營等官,務曲加撫恤,不許擅役科斂,每營 揀選精銳馬步軍各二千員名,以為上兵,遇警動調, 免致臨行挑選,有誤應援。仍差給事中、御史等官,同 年老知識草場所在官一員,取勘四止明白,就為丈 量,不分內外勢要侵占,俱令退出。及後馬軍有將該 支糧豆預賣於人,及將官馬人騎坐,事發問罪,與雇 馬之人罰馬一匹。」并敕工部嚴令造作器械俱如式。 及通行內外衙門,各舉將材,其操習規則,遵洪武、永 樂年操法,五日之操,走陣下營,二日演習武藝,三日 不許頻換。九月,巡撫順天都御史屠勳奏:「分薊州三 路屯兵,緩急相援,於潮河川築城,設險居守,及增置 黃花鎮營堡戍兵,聲勢聯絡,敵不敢輕犯。」至今賴焉。 又奏徙熊兒峪馬營于便地,就水泉,人免病渴。 弘治十年,定優給軍職捕盜陞級、守衛輪點及軍士 盤纏之例。又以都御史鄧廷瓚條陳,准江西、湖廣、廣 東兵備及訓練宣、大軍備用。

按《明會典》,凡優給軍職病故。「弘治十年,令舊官為失 機等事問發未復職者,子孫優給與半俸。」 又按《會 典》,凡在京巡捕。「弘治十年,令捕盜至四百名以上者, 提督官陞一級。」 又按《會典》,凡皇城四門巡視。「弘治 十年,令各門守衛官軍,隻日輪給事中,雙日輪御史, 及兵部委官點閘。」 又按《會典》,凡優養。弘治十年,令 武職年老戶無承襲者,支全俸,優養入大選。應襲人 殘疾者,舊官依洪武六年例,新官給全俸入大選,不 限年歲,母女支優養者,新舊官俱入大選,妻不准繼 母與嬸優養,視妻例月支米二石。若武職故,其子優 給。亦故戶無次丁者,其母止作故官,妻月支米二石 優養。 又按:《會典》,「凡軍裝盤纏,弘治十年題准」,《各清 軍御史》督行所司,「將軍戶除在逃發冊清勾軍士,照 例挨拏清解外,其不奉冊勾之家,以五年為率。著令 戶下應繼人丁,給供送批文」,於戶內量丁,追與盤纏, 照數開寫批內。仍差管解該衛當官,給與本軍收領, 取本衛印信結領黏批迴繳。若本軍在彼富足,不願 供送者,聽其告免。如營中故絕無人,就將應繼人丁 收補。如原籍未有妻室,聽就彼婚娶。有妻在籍者,就 於《結領》內備開妻室氏名、年歲,著令原籍親屬送去 完娶,亦取回照。若軍家富足,自願不時供送盤纏者, 聽從其便。

按《大政紀》,弘治十年二月,總督兩廣右都御史鄧廷 瓚條陳地方事宜,言:「群蠻以劫掠為常,往往出沒閩 楚諸郡,乃以都御史金澤巡撫偏方,非宜以江西一 省全付之,使二司並聽節制,庶軍馬錢糧可以調度。 其湖廣衡州設兵備憲臣,合遷治所於郴州為便。又 以廣東瀧水為賊巢,宜即其地設千百戶所,調遣新 軍守禦,仍宜給與隙地屯種,以為久計。」奏上,上悉從 之。七月,大同、宣府諜報邊警,命中官武臣練兵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