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44 (1700-1725).djvu/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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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兵部左侍郎李介兼僉都御史,提督宣、大軍務。介 悉心邊務,遍歷營堡,策勵將士。鎮兵匿役者,勾稽得 萬二千人,又募丁壯萬五千人,訓以待用。大同屯田, 歲給牛具銀若干兩,實不為官用,而邊兵償死馬,常 若擄掠,乃請以給之人,甚便。將領有弗任者,易置之。 又「大同境外有廢牆,請修復,為禦侮計。」

弘治十一年題准「查覈軍數」、「點閘京營。及存恤新軍」、 「查審民壯」諸制

按《明會典》「凡輪操,弘治十一年題准,官軍依期數足, 聽兵部行巡撫衙門,將掌印官量加獎勵。若違限及 少軍,查例行巡按御史提問,仍監追。軍完解部,獲有 批迴,方許復職。」 凡考閱,十一年題准、點閘京營科 道官,一年一換,不許別項推委。 凡存恤,十一年題 准,凡官旗將存恤新軍,收糧未滿三月,輒便撥與重 差者,問擬違制罪名。其巧立名色勒財,贓未滿貫,及 逼令逃竄五名以上者,京衛調外衛,外衛調邊衛分 各帶俸差操,遇赦不宥。其各衛所《掌印官》,斟酌輕重、 參奏治罪。 凡僉充民壯,十一年題准、每十年通行 查審民壯一次,中閒但有年老殘疾病故,人丁消乏, 悉與僉換。若本戶見有壯丁十名以上,家道殷實者, 仍於本戶內僉取,壯丁更替一輩,事故不許僉補。操 守城池之外,不許別占,敢有仍前作弊,照例降參。 弘治十二年,始許孝陵衛官考選,增設郴桂守備。 按《明會典》,孝陵衛官考選,自弘治十二年始。 凡武 職自來不曾比試者,弘治十二年,令子孫襲職,俱住 俸三年。 又按《會典》:「湖廣防守,弘治十」二年題准「永 道等處與郴桂地方哨守官軍數少,將荊黃枝江等 衛所與武昌襄陽二護衛官軍摘撥輪戍。仍設郴桂 守備一員在宜章居住,聽鎮巡節制。其兵備仍在郴 桂酌中地方駐劄,以便往來調度」

弘治十三年,定京營外鎮各衛所軍官軍人諸制。 按《明會典》,「凡註衛」,弘治十三年題准:「錦衣衛官,原係 本衛千百戶鎮撫,積有軍功,及皇親子孫,乞恩陞至 都指揮等官,俱註錦衣衛。若無衛所者,兵部臨時奏 請定奪。其餘原有衛所者,註原衛所。不許朦朧比例, 乞恩改註。」 凡考選禁例。弘治十三年申明,軍職五 年考選。有營求囑託者,指名黜退,永令帶俸。其不得 與選生事教唆陷害已選官員者,問罪。不分官軍,俱 調邊衛帶俸食糧差操。凡帶俸官,俱不許管軍管事。

凡役占軍士降級。弘治十三年奏准、都指揮跟隨

軍伴六名,指揮四名,千百戶鎮撫二名,不管事者一 名。俱用餘丁不許摘撥正軍但有額外多占正軍,五名以下,問罪 降一級;六名之上,降二級。甚至十名以上者,止于降 三級。其賣放軍人包納月錢者,亦照前名數分等降 級,甚者罷職,發邊衛充軍守禦。又軍職役占餘丁至 五名以上者,問罪降一級;十名以上者降二級;二十 名以上者降三級;三十名以上者,奏請發落。若受財 賣放者,仍照前項名數分等降級。又軍職賣放并役 占軍人,二罪俱發,其賣放已至十名以上,役占不及 數者,依賣放甚者例,罷職充軍;役占已至十名以上, 賣放不及數者,依役占甚者例,減降三級。賣放役占 俱至十名以上者,從重發落;俱不及十名者,併數通 論降級。役占軍人五名,又占餘丁十名,及包納月錢 滿貫者,從重降級。仍發立功。滿日,照所降品級,於原 衛所帶俸差操。 又按《會典》,凡奏帶報功。弘治十三 年奏准,跟隨內臣、將官頭目,不分有無職役,若非奏 帶,不許報功。果係奏帶獲功,該陞職役,只合注於本 管衙門,不許希求注於錦衣衛。違者,該陞職役俱革 罷。扶同勘保者,參究治罪。 又奏准,軍戶子孫畏懼 軍役,另開戶籍,或於別府州縣入贅寄籍等項,及至 原衛發冊清勾,買囑原籍官吏里書人等,捏作丁盡 戶絕回申者,俱問罪。正犯發煙瘴地面,里書人等發 附近衛所充軍,官吏參究治罪。 凡妄報功次,十三 年奏准,臨陣報有斬獲賊級,紀功官從公審驗。若用 錢買及賣者,俱問罪。係官旗,即于本衛,係軍發邊衛 民,并軍丁人等發附近衛,俱充軍。若有寇犯邊,官兵 明知被虜人口遺棄在彼,因而妄殺,冒作賊級者,與 殺平人一體論斷。 又按《會典》,凡參隨伴役,弘治十 三年奏准,凡各處鎮守總兵官跟隨軍伴二十四名, 協守副總兵二十名,遊擊將軍與分守官十八名,守 備官十二名,俱」不許額外役占及賣放軍人辦納月 糧。違者、許巡撫巡按官查照軍職役占賣放事例上 請。其巡按御史年終、仍將各官有無多占賣放緣由 具奏。 凡邊臣職守。弘治十三年令在外軍民詞訟、 除叛逆機密重事、許鎮守總兵參將守備等官受理 外。其餘不許濫受,輒行軍衛有司問理。 凡班軍。弘 治十三年令「各邊備禦官軍失班不到者,拏獲問罪, 免其納鈔的決,解送各邊鎮巡官查審。軍一班不到 者,在原備邊處罰班五箇月。軍兩班。官一班不到者, 改撥沿邊城堡,罰班八箇月。軍三班。官兩班以上不 到者,極邊城堡罰班一年。其補班月日,各另扣算。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