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44 (1700-1725).djvu/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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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遲不曾失班者,止補來遲月日。 又按《會典》,凡輪 操,弘治十三年奏准,輪操官軍,逃在京城內外潛住 者,初犯打七十,再犯打一百。送操官旗,無力納鈔者, 就在原問衙門單衣決打。若逃回原衛原籍者,以越 關論。逃三次者,不分革前革後,各免決打納鈔。京衛 調外衛,外衛調邊衛,俱帶俸食糧差操。又令該操官 員故行搆訟,不肯赴操者,聽「撫按官起解赴部發操。 如有抗拒,或挾私排陷者,調邊衛帶俸。」其輪操軍士, 沿途劫財,殺傷人命,占奪車船,作踐田禾等項,除真 犯死罪外,徒罪以上,發邊衛充軍。其管操官不行鈐 束,并故縱者,參問調衛。 《凡行軍號令》,十三年奏准, 凡官軍遇有征調,點選已定,避難在逃者,依律問斷。 若征期已過,發宣府、獨石等處沿邊哨瞭半年,滿日 回衛。若仍發出征,及哨瞭而復逃者,依從征私逃再 犯者律,處絞。 凡在外巡捕,弘治十三年奏准,凡在 外官庫被盜銀至一千兩以上,一箇月不獲,經該衙 門并巡捕官俱各住俸半年,不獲提問。被盜二三次 者,奏請降調。其該道分巡分守官參奏罰治。不及前 數者,俱照常發落庫子,儘其財產,均追賠償,候真贓 得獲,照數給還。若各官妄拏平人,逼認盜贓追賠者, 亦問罪降調。 凡收補軍士,十三年,奏定「收軍事例, 除順天府所屬人民,并騰驤左等四衛牧馬所軍餘, 及各處逃移不知下落之人,并正軍正匠外,其餘在 京不分官員軍民、匠役、校尉之家,舍人餘」丁願投軍 役者,造送兵部勘明,收充軍役,編入府軍前衛。各所 食糧,俱送團營操練,止充一輩。願當者聽 凡存恤。 十三年奏准:「內外都司衛所求索新軍財物,因而逼 勒在逃者,指揮十名以上,千戶鎮撫六名以上,百戶 四名以上,各問罪,降一級。每十名六名、四名,各照數 遞降。若不及數,及不曾得財」者,照常發落。其存恤滿 日,若受財賣放,贓至滿貫者,立功滿日,京衛調外衛, 外衛調邊衛,邊衛調極邊衛差操,不許管軍管事。 又按《會典》,凡朝門雜禁。弘治十三年奏准,凡左道邪 術及燒煉丹藥之人,擅入皇城,夤緣求進。而守衛官 軍不行關防搜拏者,參奏治罪。 凡力士校尉收充。 弘治十三年奏准,凡校尉事故,須冊籍內親子弟姪 替補。若將別姓詐冒替補者,問罪。官旗調外衛差操。 冒替之人,亦調衛充軍。 奏准:校尉犯該一應姦盜 搶奪、誆騙、恐嚇求索、枉法不枉法等項罪名,但係行 止有虧者,俱調衛充軍。其詐冒校尉巡捕名色,占宿 公館,妄拏平人,嚇取財物,生事扇惑,擾害軍民者,除 真犯死罪外,其餘俱枷號一箇月,發邊衛充軍。所在 軍衛,有司驛遞等衙門,阿從故縱者,各治以罪。 又 按《會典》,凡勾補軍士,十三年奏准,凡真犯死罪免死, 并叛逆子孫,及例該永遠充軍者,止在本房勾補,盡 絕,即與分豁。其餘雜犯死罪并徒流等罪,照例充軍, 及口外為民者,俱止終本身。 凡附近寄操。十三年 奏准、凡各處解到新軍、查無名籍、及來歷姓名差拗 者、俱暫收缺軍所分、食糧差操。行查至日、另為定奪

凡起解軍丁。弘治十三年奏准、凡各處清解軍士

「選揀精壯親丁,僉點相應長解。批內明開相貌年甲, 在京者,起解兩京兵部,在外者,徑解該衛。若不係同 宗子孫頂替起解,及將長解正身賣放在家,執批前 來,雇人頂名者,正軍問調別衛,頂軍,就收本衛長解。 并受雇之人及里老鄰佑知情不首者,俱發附近衛 充軍。」 凡起解軍士,捏買偽印批迴者,除真犯死罪 外,「解人發附近軍士調邊衛各充軍。」 又題准:「各州 縣清出軍士,先行開申司府,係原逃正身限一箇月 以裡補役;戶丁限兩箇月即行起解。司府倒文註銷, 責限查考。」批迴清軍御史,弔取每次清軍實有事故 底冊并《批迴號簿》,查對比併。若有限外不行起解,及 起解一年之外不獲批迴者,就將各該官「員量軍士 多寡參問。仍將軍士責限解完,掣取批迴。」各司府于 《年例》造報《兵部》冊內。仍開各軍起解年月日期,以備 稽考。 凡衛所遇各處解到逃軍并補役軍丁,該見 缺收伍者,出給印信收管。該原批帶回者,備由出給 印信批單,付與解人。于司府州縣各投一紙備照。若 出給收管批單不及張數,及用印模糊,因而掯索軍 解,許被害人赴所在上司陳告。司府州縣清軍官,遇 有軍解銷批,務要查驗明白。若止于原批批迴,而無 收管批單,及印信模糊,或墨蓋硃者,俱不准銷繳。 凡清出并捉獲及自首復業逃移軍丁,自成化元年 以前未曾解衛者,大率人丁二丁,解軍一名。如果軍 多丁少,候有丁「起解。若戶下丁多隱匿,及將近年逃 移,捏作遠年者,事發,應解軍丁發邊遠自首復業者, 有司存恤,待次年起解。里鄰人等侵逼在逃,就令抵 充軍役,待獲解衛替放。」 又題准:凡應解軍丁,除真 犯死罪外,若犯監守常人竊盜、掏摸、搶奪至徒罪以 上者,牢固釘解該衛收伍,轉發守哨,年限滿日著役。 其犯別項徒罪以上,俱止杖一百,解發著役。 又題 准:「凡在京五軍都督府,選差官舍,押解充軍犯人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