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44 (1700-1725).djvu/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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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門守衛官員旗軍逃亡首補,有願告的決,及不肯 守衛推稱的決罪犯違礙本衛官吏受囑輒改別差 者,俱聽比較官查參究治。仍行法司不許將守衛首 逃,或為事旗軍的決,有礙收撥上直, 凡冒濫查革。 弘治十六年詔:「錦衣衛校尉,專」係值駕人役。近年多 有奏討投托、濫占跟用、因而令其幹辦私事、脅制害 人。該衛盡行查明取回。 又令錦衣衛旗校人等、除 弘治年閒編軍冊內見在數目外,其餘詭名頂補在 逃故絕等項人役、冒濫食糧者、戶兵二部各選差屬 官、會同科道、及本衛公正官、查議裁革。 又按《會典》 凡禁止妄勾。弘治十六年題准、清軍文冊、查出已逃 而不勾、未逃而妄勾、并改易字畫而別勾就便責令 改正、將經該官吏人等、照例參究。 凡改編調衛十 六年題准、凡清出該解軍士、照例徑解原衛。不許似 前南北改編、致亂軍政。 凡清理軍伍。十六年題准、 凡挨無名籍軍役、曾經一二十次勘明者、行各有司、 類造《〈通知〉冊》一本繳報,類發各衛所查照開豁。若衛 籍止是差訛,雖稱「挨無」,務要嚴督里老人等照舊清 理。若容私捏報,就將里書提問代補軍役 凡清查 寄籍。十六年題准凡官軍舍餘,不許于附近有司寄 籍,清軍官盡數查出。每衛所造冊一本,差人送各衛 所造入《戶口冊》內,令其常川在營差撥。若寄籍年「久, 該徵糧草數多,量留一二丁在有司辦納。在營所生 兒男,除已納粟濟邊,充承差吏典知印外,以後參充 規脫軍伍衛所,申呈本處清軍巡按處,查提問罪。寄 籍人丁,責限解衛守取,收管繳照。若原先寄籍,不係 在營所生,止許行文查勘,著令在彼聽繼幫貼。」 弘治十七年,定邊將職守團營操法,嚴「私役」之例。又 清查軍役造冊及軍官賞罰。

按《明會典》、凡邊臣職守:「弘治十七年令,各邊將官有 包納糧草、興販馬匹等弊,巡按御史訪實參治。」 凡 操練:弘治十七年定團營操法,每五日之內,二日走 陣,三日演習,武藝 凡考閱。十七年題准:各營號頭 把總等官,有將操軍撥送權門私役,五名以上,降一 級;二十名以上,降二級;若至五十名以上,降三級,仍 調外「衛;識字旗軍人役,改撥邊衛充軍。」 又按《會典》, 「凡清理軍伍,十七年題准:不奉清勾軍役,俱先類衛 造冊,發去填註,轉繳前來。如果註開缺伍,然後拘丁。 若有司開寫衛分欠真,衛所填註名伍不實,及清軍 官朦朧,將丁差解查理者,該管上司各治以罪。」 凡 清軍賞罰,弘治十七年題准,凡清軍委官,清出「不及 三分,布按二司官住俸二箇月,府州縣官住俸三箇 月。不及二分者,布按二司官住俸三箇月,府州縣官 併各司府州縣承行吏典提問,照例發落。災傷地方, 暫免參罰。清軍御史,曠職怠事,一體參究。」

弘治十八年,定都司、衛、所軍官武職揭帖選補操軍, 充補衛軍例,又輪撥團軍、巡捕及幼軍諸制。更令州 縣選充民壯。

按《明會典》,凡在外都司衛所缺軍政官。弘治十八年 議准,都司衛所軍政官務精選才能,或由武舉并經 保舉者,照京衛例調改如舊。官不才者,盡發操備。其 首領官銓選科貢正途年力相應者,與軍政官頡頏 行事,仍行撫按嚴加察舉 凡《武職御覽揭帖》:弘治 十八年令兵部按季將兩京五府各營及親軍衛分 堂「上管事,并在外鎮守、分守、守備、方面官,開具姓名、 履歷,揭帖進覽。 又按《會典》,凡選補,弘治十八年題 准,差郎中一員,會同選軍科道,弔取各衛食糧并賞 賜文冊,清查空閒旗軍,送各營操練。」 凡軍士清查, 弘治十八年令兵部侍郎會同科道官清查四衛軍 士。今後遇有進充及補役復役,俱有兵部審勘驗發, 方許收糧。如有作弊,本身并該管官旗問調。南方極 邊衛分, 凡京城巡捕。弘治十八年奏准,團營提督, 十二營內,每季輪撥馬軍一百二十名,選委千百戶 各一員管領,于長安東西二門天師庵、草廠、大慈恩 寺等處巡邏,聽兵部主事并巡城御史點閘。 又按 《會典》,凡根捕逃軍。弘治十八年題准、清解在逃幼軍, 如或到衛脫逃,或當軍不及十年之上者,仍取戶丁 再當一輩,年老方許開豁。 凡老疾十八年奏准、府 軍前衛幼軍,審係原逃,年五十歲以下無疾者,方解 本身。若年五十以上,及老疾病故者,俱於各軍名下、 勾取親男解補。若無親男,解戶內壯丁補伍到衛應 當十年之上,不曾脫「逃者,老疾或病故之日,查勘是 實,即與開豁,不許勾丁。如或到衛脫逃,或當軍不及 十年之上者,仍取戶丁」再當一輩,仍要終身不逃,年 老方許開豁。該衛所官吏,若有一向在伍老疾應放 之人不行分豁,及違例妄收年老正身,并逼令壯丁 在逃,或將不該免之人朦朧疏放。其有司官吏,或妄 將五十以上老疾之人、起解搪塞、通行參究。仍三年 一次查勘無礙、驗實疏放。 凡大選:《弘治》閒定、凡單 本選過軍職、遇大選、仍通類具本附選今類題 又按 《會典》,「凡武選禁例,弘治閒,定職官人等,不由銓選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