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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戎政典

 第四十一卷目錄

 兵制部彙考二十七

  明八武宗正德十五則

戎政典第四十一卷

兵制部彙考二十七

明八

武宗正德元年令軍人解造冊以備清理

按《明會典》,凡清理軍伍。正德元年題准:今後有司各 將清解過軍人并妻小、及解人姓名、起程日期,類衛 造小冊一本入遞。徑送清軍御史處交割出巡。將冊 內軍數、逐一開審曾否解衛?其衛所曾否存恤?有無 賣放剝削。若在逃數多,參究衛所。不曾解到,參究有 司。

正德二年,定軍職諸例。以皇城四門軍分隸食糧。又 嚴衛所「妄勾」之制。

按《明會典》:「凡立功未滿身故子孫襲替者,與支半俸, 扣至限滿全支。其立功遇宥官,正德二年題准行該 衛所扣算。」自到彼立功,及遇宥回衛,已過五年之上, 又能改過自新者,照例與支全俸。其未及五年,全未 及立功者,亦須扣算五年之數,方許收支。若長惡不 悛,雖及年限,亦不准與。該衛所有朦朧收支者,參問 枉法贓罪。 又按《會典》:正德二年,令軍職為民,無原 籍者,本衛所隨住, 凡優養。正德二年奏准,軍職故 絕,遺所生女,殘疾不能適人,願守父墳靈者,月給米 一石,終身。又例,凡軍職故絕,雖使女,所生女,及故官 生母,雖非父正妻,亦各月給米一石終身。 又按《會 典》:「皇城四門廚房,正德二年奏准,不許分送」做工及 別項差用。今除節年逃故外,見在止一百七十六名, 仍隸內官監,分屬金吾前後、羽林左右四衛,帶管食 糧。 又按《會典》,凡禁止妄勾,正德二年題准,各該衛 所多有將見在正餘軍,一概作缺發勾起解到衛,官 吏索罰紙錢,即發回原籍,聽清軍御史嚴加禁約。各 衛所敢有仍前違例妄勾軍士者,年終類奏提問。每 百戶五名以上,千戶十名以上,指揮首領三十名以 上者,各問罪,住俸一年。不及數者,照常問罪發落。其 有頻年勾擾者,奏請降級調衛。有司妄解者,併治。 《正德》三年,許管操領班官奏舉簡用,添設巡捕官,分 地更替。

按《明會典》,凡各處管操領班等項納粟官。「正德三年, 令果有奇才異能,累立軍功者,各該鎮巡等官奏舉 簡用,不許夤緣濫舉。」 又按《會典》,「凡京城巡捕,正德 三年,添設巡捕把總指揮一員,與原設把總分管京 城外地方,一員管東北,一員管西南,一年更替。」 正德四年,定衛所收充補伍及守衛官軍諸例。 按明《會典》,凡收補軍士,正德四年令各該衛所空閒 餘丁,情願投軍者,准收充補伍,不許抑勒,并將有司 民籍、別衛軍丁、外方流寓之人收補,致生奸弊。 又 按《會典》,凡皇城四門巡視。正德四年,議准留守五衛, 每日輪指揮五員,領齎銅符巡點內外門鋪官軍。遇 夜,每更一員逐一點視,仍令各門守衛官置簿一扇 送簿印鈐門吏輪守。每巡點官到、即將本人衛分職 名註于該日該更之下。不到不許填註以便科道等 官不時稽考。其守衛員缺、就令督同選補 凡守衛 官正德四年議准、營操官選補守衛者,即將營操除 豁。 又題准、守衛軍士有躲閒代替官,有賣放私占 辦納網巾菜蔬等項,俱聽巡視糾儀。科道等官參奏 重治。 凡守衛官軍,「正德四年奏准,凡守衛官軍聽 點城科道等官,督同該衛掌印官揀選不堪者退還 營衛,逃故者照數補足,毋致缺少防衛。」 凡守衛軍 器。正德四年題准,凡各衛官軍盔甲器械有損折破 壞者,三年一換,工部仍委官點視。 凡牌面:「正德四 年題准,尚寶司督同各守衛官、備」查各衛銅牌,某衛 該某號牌面若干,某牌係某軍懸帶,遇交班之時,必 須兌換明白,方許回還。旗手等二十衛,年終各造文 冊送司備照,令附造年貌文冊內。該司仍委官查點, 如有損失,將本軍并該管官員參究治罪,責限挨尋, 限外不獲,方許給補。

按《續文獻通考》:「正德四年題准,朝參官員跟隨人役, 照例大臣三人,餘者一人。其供應人等,務候朝畢驗 進。若故違并數外多帶,及先期闖入者,守衛官軍即 時阻退。如軍有躲閒代替,官有賣放私占,辦納網巾 菜蔬等項,俱聽巡視糾儀,科道等官參奏重治。」 正德六年,定衛所軍官功陞,更十二團營為東西兩 官廳,又定輪操之制及各營軍戶諸例。

按《明會典》,「凡在外衛所官功陞」,正德六年奏准,凡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