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44 (1700-1725).djvu/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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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准收發附近衛所,食糧差操,分豁原伍,待戶內丁 壯,照舊改正。若有壯丁者不准。 凡軍丁口糧正德 八年題准:凡有司起解遠軍千里外者,查例另給關 文一道,關行所在官司,給與軍丁口糧。若至七八千 里遠者,從寬添給妻小口糧。關內亦就開寫明白,以 備查照。倘軍丁病故,告驗明白者,妻小仍給口糧回 籍。 凡事產戶籍,八年題准:『凡有逃絕軍人田土,賣 絕年久者,不許告爭。若見今拋荒,及分撥十排里甲 佃種,賠納糧差累人。民閒人戶,有情願繼本軍名役 告佃者,備行該府州縣清軍官,督令各該里甲人等 查勘,委是本處淨民,不係逃移遠軍,方許承佃,本人 仍發原充』」衛分當軍,不許改易近衛,以啟弊端。若本 軍逃回,挨拏得獲,仍補原伍,田歸本軍管業。其佃田 頂軍之人,取回仍作民戶當差。 又按《會典》:「凡南京 各營及江操官軍,正德八年題准,操江官軍,營改別 差,圖輕避重者,點軍科道官參奏,問發極邊煙瘴衛 分,帶俸守哨。」各衛掌印僉書等官受財者,以枉法從 重論。

正德九年禁私役守衛軍士。定《附近改編例》,及南京 清查江操軍伍。

按明《會典》凡私役守衛軍,「正德九年奏准,皇城內外 守衛軍士,各該侯伯并守衛內外等官,不許擅發做 工,違者許科道官劾奏治罪,把總等官挐問,照私役 操軍例降級。」 又按「《會典》凡改編調衛,九年題准,凡 軍人在正德九年正月二十八日以前逃故,該衛所 見今造冊清勾,及在詔書到後三箇月以裡,赴本處 合干衙門首告者,方許改編。」附近若原造軍戶迷失 衛所,及例前清出解衛查無名籍,發回聽候者,亦准 改編。附近若聞有恩赦,方纔逃回,及衛所有人應當 不曾開除,并在三箇月限外首告者,俱不准改編。若 原衛相離原籍不及千里之上者,亦不准改編。其生 長北方,祖充極南衛所軍役。或生長南方,祖充極北 衛所軍役,合於前例相應改編者,俱編本處沿邊衛 所,行文於原衛所開除,不許編在腹裡,以致邊衛缺 軍。若有朦朧投告各王府護衛儀衛司,希圖改編,及 軍衛有司官吏徇私作弊者,照正德元年事例,軍人 枷號三箇月,改調煙瘴地面充軍。經該官吏,俱坐以 枉法重罪。 又按《會典》,「凡南京各營及江操官軍,九 年題准,內外守備衙門選委指揮一員,公同給事中、 御史清查軍伍,不許操江官軍營求別差,就輕避重。 每月兵部委官一員,督理戰船,輪流軍役看守,毋致 損壞。」

正德十年,許領班操備官及錦衣衛官考選,定軍人 斬賊舉監生員、吏人獲功例。又令京城內外官軍各 分地巡捕,及各衛所收補、勾補、根捕、起解諸例。 按明《會典》,凡領班漕運都指揮,銓註中都留守司、河 南等都司帶銜,仍於本衛支俸,照例請敕赴任。所領 敕書,直待交代換給,不必每次題請。其餘副、參、遊、守、 都指揮等官,俱不得詮註都司,帶銜支俸。正德十年 議准,各處領班官赴京操備者,許本都司列銜支俸, 得鈐制各屬衛所官軍。如遇考選,聽巡撫等官通行 查照。 錦衣衛官考選,自正德十年始。 又按《會典》, 凡功次,正德十年奏定,一人獨斬一顆,陞實授一級。 不賞三人共斬一顆,為首者陞署一級,為從給賞四 人;五人六人共斬一顆,為首者給賞,為從量賞;二人 共斬幼小賊一顆,為首者陞署一級,為從量賞;不願 陞者,每實授一級,賞銀五十兩,署職二十兩。陣亡及 被賊殺死,夜不收墩軍人役,亦陞實授一級;不願陞 者,賞銀三十兩。重傷回營身故,陞署一級;不願陞者, 賞銀一十五兩。 凡舉、監生員吏承人等獲功。正德 十年議定,舉人監生,依親獲功實授一級者,免其坐 監歷事,就與上選二級者,就與選用。歷滿上選,獲功 實授一級者,起送赴部選用二級者,于考定資格上、 仍加一級。若選期已到者,于考定資格上遞加二級。 中閒坐監歷事等項,日期未滿,扣算滿日,方與准論。 《廩膳》生員,獲功實「授一級,准令入監,二級者,免其入 監歷事,就與上選,給引照回增廣附學獲功二級,准 令入監一級,准令補廩,不願候補者,准與冠帶,榮身 省祭。獲功實授一級者,起送赴部,就與選用;二級者, 于考定資格上仍陞一級。若選期已到,獲功二級者, 于考定資格上加二級,承差聽缺。獲功實授一級者, 就撥見役一級者,免役,起送辦事見役。獲功實授一 級者,起送辦事;二級者,免其辦事,就與選用。」吏典獲 功實授一級者,農民免初考。初考役滿,免轉參,二考 役滿,免辦事辦事。聽撥,免當該二級。各遞加其辦事 一級,免當該二級,免考試,皆給冠帶,辦事滿日,給引 照回省祭本等資格,選用二級者,就與選用。若轉參 辦事等項,日月未足,扣算滿日,方與准論。以上各項 獲功事宜,級數多者,止與二級為止。若餘功加署一 級,係是半級,難以論陞,止加賞。或有二署級者,准作 實授一級。 又按《會典》,凡京城巡捕,正德十年議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