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44 (1700-1725).djvu/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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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城內外巡捕官軍,城內東西二路,把總官二員,委 官八員,各分管地方,每委官一員,馬軍四十九名,步 軍五十名,共軍七百九十二名,馬四百匹。城外東北 西南二路,把總官二員,每員領有馬官軍五十員名, 照舊海巡。分管官七員,每員馬軍一百六十名,共軍 一千一百二十名,馬一千一百二十匹。 凡收補軍 士,十年議准凡祖父原充遠軍,子孫投附近衛所,冒 頂異姓名伍作弊者,許自首。官旗免罪,軍發原衛著 役。若不首事,發調極邊衛。其官旗參問贓罪,奏請調 衛差操。 凡《存恤》十年,令遇有解到民閒僉補,例不 勾丁。力士、校尉務要嚴督該管官旗,用心存恤。中閒 若有病故而無人告給明文者,從實開報,本衛發冊 原籍另僉,點相應之人解替。若有求索財物,逼迫逃 回者,事發定行究治。其本身在衛老疾,與解到逃回、 病故老疾不堪解補、及起解不到者,悉照舊例施行

又按:《會典》、凡戶丁勾補,正德十年題准今後校尉

力士逃回,務要挨拏正身到官,追妻起解。其例該調 衛之人,月久不獲,就將戶丁照例調衛。若原逃病故, 方將應繼戶丁解補原伍。 又按,《會典》:凡根捕逃軍, 十年題准:凡軍戶全家躲避,遞年勾取里鄰受財,明 知不行拏解者,正軍發邊遠,里鄰發附近充軍。若近 年逃移,丁產見存者,責併本管里長,從實開報逃匿 去「處,取結在官,嚴限捉獲,起解賣放者,照例問發。」 凡起解軍丁,十年題准,「凡有司差人解軍,務審里甲 有丁力者,編作上中下三等,置立印信文簿在官。遇 解,酌量遠近,分等僉點。若容私那移,從清軍御史參 問。」 凡清理軍伍,十年題准,凡軍戶年久無勾作見 當,全家在營作丁盡戶存戶絕者,類衛行勘,取具印 信回文,填註於冊,在官查考。若捏作見當,其實脫伍 者解補。如原籍遺有產業,無人承種,聽本營餘丁一 二回籍承種幫繼,以後十年一次復查。若有欺隱遲 回,聽清軍御史參究。 又題准:凡充軍人戶,或一家 八九名,或十四五名,數多子孫畏懼,多有巧於脫避 者。清軍御史務督清軍官將遠年抄劄充軍人、備查 某年曾有宥免事理、應否開豁、徑自施行。其不曾宥 免、應該勾解者、如軍役數多、解補不敷、勘實奏請定 奪 凡清軍專營、十年題准、軍籍吏典、不得撥武庫 司冊科當該軍籍監生、不得撥送清軍。南京後湖查 冊監生人等、并司府州縣兵房吏典、造冊書手、俱不 許用軍戶之人 凡編造冊單。十年題准:「凡攢造逃 故軍冊,務備開來歷,限三月以裡,送清軍御史處分, 發布按清軍官查對。若有差錯漏造者,照常改造。衛 所指揮千百戶并都司各掌印清軍官員,各量所轄 逃故軍士名數,以十分為率。差錯漏造三分者,指揮 等官革去,管事都司官員比照違限事例,罰俸一箇 月,該」吏提問。若分數不及,照常施行。 凡軍人犯罪, 正德十年題准,凡有軍戶,通同里書及官旗人等,隱 瞞壯丁,故將幼丁紀錄,躲避軍役者,許自首免罪。如 不自首,事發屬有司者,比照逃軍榜例問斷。屬軍衛, 調邊衛官旗,從重參問。 《凡管軍官違犯》:正德十年 題准,凡在京在外衛所官員,有將殷實軍人占「作軍 伴,冒支月糧,賣放回家,作取討衣鞋名色,里鄰人等 挨拏送官,清軍御史具奏挐問,有贓者降調。」 又題 准:凡管軍官員,不許將正軍指稱取討盤纏,及拘拏 逃軍,給文賣放回家。各州縣清軍官務著令軍籍之 家,以時量送衣裝。若有正軍指稱前項名色回家,許 里鄰人等捉送所在官司問罪,本「管官旗,聽《清軍御 史》參問降調。」

正德十一年,令團營大臣挑選人馬,訓練聽征。又令 各省清軍御史,清查軍伍。

按《明會典》凡聽征人馬,正德十一年令舉曾經戰陣、 謀勇兼著將官一員,假以副都督名目,公同提督團 營大臣挑選人馬,如法訓練,以備緩急。又令于團營 內揀選官軍一萬員名,在東官廳操練。 凡清理軍 伍,十一年題准清出遇例或為事改調軍伍,曾經起 解,獲有批收可據者,免其查理。若係遠年失據者,在 本「省衛分,每衛類造小冊一本,備開改調來歷,送本 處清軍御史,發衛查填。隔別遠衛者,比照十五年不 奉冊勾事例,每衛類造一本,送隔省清軍御史,發衛 填註。如後調衛分有人應當者,免其解補。若係曾經 到衛逃回者,俱要解丁補伍。若自調衛之後,一向埋 沒者,務究作弊之人,照例從重問擬。調」近衛者,仍解 原充遠衛,調遠衛者,不得復原衛。 又按「《會典》,凡各 營及江操官軍,十一年奏准大小教場、神機、新江口 等處四營,每月輪內外守備、參贊等官協同閱視。」 正德十二年,添設青州捕盜通判,定王府校尉補役 例。又令江西、福建、廣東、湖廣各選兵為守城防隘。 按明《會典》,凡各府州縣巡捕,正德十二年,添設山東 青州府捕盜通判。 又按《會典》:凡郡王府校尉,正德 十二年題准:親王位下民校逃故,照舊僉解補役。郡 王以下民校,有不願應役及新僉補役者,許追銀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