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44 (1700-1725).djvu/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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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兩,交與教授領回,雇人代役,願當者,仍從其便。 按《大政紀》:正德十二年二月,撫鎮南贛等處都御史 王守仁,以四省山險林深,盜賊盤據三之一,窺伺剽 掠,大為民患。當事者不勝忿,多調狼達土軍,動經歲 年,糜費逾萬,有損無益。乃使四省兵備官於各屬弩 手、打手、機快等項,挑選驍勇絕群、膽力出眾者,每縣 多或十餘人,少或八九人,務求魁傑,或行召募。大約 江西、福建二兵備各以五六百為率,廣東、湖廣二兵 備以「四五百為率,其閒有出眾者,優其廩餼,署為將 領。除南贛兵備自行編選,餘四兵備官仍其原額,量 留三之二」,委該縣賢能官統練,專以守城防隘為事。 其餘一分揀退疲弱不堪者,免其著役,止出工食,追 解該道,以益募賞。所募精兵,專隨各兵備官屯劄,別 選官分隊統押教習之。如此則各縣屯戍之兵既足 以護守防截,而兵備募召之士又可應變出奇,盜賊 漸知所畏服矣。

正德十三年,令天下府衛州縣、每月二次訓練民壯、 點城科道官揀選軍器及清理開報軍數。

按《明會典》,「正德十三年奏准通行天下,各府與衛同 在一城,各州縣與守禦所同在一城者聽。」各掌印官 每月二次赴軍衛教場,將原選民壯機兵,會合官軍 操練,分巡分守等官,按臨之日,亦要不時點閘。 又 按《會典》,凡守衛軍器,正德十三年題准點城科道等 官,陸續揀選換補,不拘限期。 又按《會典》,「凡清軍專 營,十」三年題准、布按清軍委官、每季將清過軍數、開 報清軍御史查考。如有捱姦避事、輕則朝覲之年、會 同考察、重則參奏提問署印進表、經由撫按會委其 餘常事、不許改委

正德十四年奏准《侍衛陞授、又清逃軍姦弊》《清軍文 冊》及《管軍違犯之令》。

按明《會典》,凡大漢將軍,正德十四年奏准侍衛,三年 給冠帶,又歷五年授試百戶,又歷五年,奏請實授。 又按《會典》,凡各府州縣巡捕。正德十四年,添設福建 福州府捕盜通判。 又按《會典》,凡根捕逃軍。十四年 題准,凡逃軍先已解衛,改調別衛,後還原衛,兩閃作 弊,俱是中途買捏,假印批迴。今後各省并直隸府州 縣,類出造冊、送清軍御史、差人齎送各該清軍御史 查報、以杜姦弊 凡編造冊單十四年題准、各司府 州《清軍文冊》、一樣二本到部。定限七月以裡對完。一 本存照。一本轉發司府州。其冊仍類填給勘合交付 公差、并新選職官順齎前去交割。合用船隻車輛馬 匹腳力、并廩給口糧、俱照例應付、不許陸續給發, 凡管軍官違犯,十四年題准,凡各邊將領把總及各 衛所大小官員,除報探緊急聲息軍情外,其餘止許 在閒舍人餘丁內委差。不許指以公差為由,私給批 文,縱容正軍回籍延住。違者即係賣放,依律問罪,照 例降級。

正德十五年以湖廣撫民通判管理捕盜,除「老疾補 軍校」,定逃軍、「解軍」、「犯軍」諸例。

按明《會典》,凡各府州縣巡捕。正德十五年,議革湖廣 衡州府捕盜通判,以撫民通判管理。 凡老疾:正德 十五年奏准:幼軍在伍,十年不逃,并繼補戶丁,雖逃 一次,重解復役,應當十年者,老疾照例除豁。 又按 《會典》,凡郡王府校尉,正德十五年,令各府原額軍校 逃故者,照例勾取不足之數,就於本府軍校餘丁內 僉補,不必僉補民役,累害小民。 又按《會典》,凡根捕 逃軍,十五年令,凡清出原逃正軍,俱令原籍有司問 罪,軍解到部,徑行發解,通免送問。 凡遇赦逃軍,正 德十五年題准,凡遇恩赦至日,各衛所官將見在應 放軍人查出,開具招由,連人解送就近法司參詳,給 與釋放明文,遞回原籍官司,驗收當差。若無法司明 文遞回者,里鄰人等,即便拏送原籍。官司查明,准免 逃回之罪,仍解原衛。其不該放免者,仍照充軍逃回 事例處決。干礙軍職,參究。 凡起解軍丁,十五年題 准凡軍衛有司,如遇上司發下,同起充發同衛軍人 二名以上,僉點長解管解各軍,俱要摘出招由抄寫, 各另給批,分投押解,不許同批,違者官吏問罪 凡 軍裝盤纏。正德十五年題准、凡在京在邊輪操軍士、 有一家二名以上、班次相同者、許令一名改撥別班。 無礙操軍、改撥本班。庶使軍裝易辦、往回互得休息

凡軍人犯罪。十五年題准、凡曾經為事、充軍用。《計》

營討各邊外省劄付、冒納偽填軍職散官義民等官, 在家者許原籍官司拏問追奪。犯在例前者,照充發 逃回例問擬。若犯在例後,除真犯死罪外,其餘枷號 滿日發煙瘴地面永遠充軍。若劄付有偽問擬《詐假 官律》。

正德十六年,定「軍官陞降各項功賞」敕巡捕守衛等 制,及勾軍清軍造冊之例。

按:《明會典》,「凡五府都督等官,正德十六年令必由都 指揮積累軍功,勳庸顯著,及才望超卓者,并錦衣衛 亦必由軍功及異能者,方許陞授。」 凡領運降級,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