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44 (1700-1725).djvu/74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此页尚未校对

德十六年題准,「把總指揮、千、百戶等官,索要運軍常 例,及科索銀至十兩以上者,問罪降一級;二十兩以 上二級;三十兩以上三級,至四十兩以上止三級,仍 發」回原衛所差操,不許推用。至五十兩以上問罪,發 邊衛充軍。 凡犯罪問調。正德十六年,令,軍官曠職 半年以上,奏調邊遠衛所,抗拒不行,阻壞法令者,緝 捕逮治,仍解原調衛所,帶俸差操。如再逃避,調廣西 邊衛,遇赦不宥。 又按《會典》,凡南方蠻賊,正德十六 年題准,兩廣等處一人擒斬三名顆至五名顆,俱陞 實授一級不賞。六名顆以上,亦止陞一級。仍計餘功 加賞。不及數者不陞。 凡斬獲苗蠻山賊領軍官,正 德十六年題准,領軍領哨把總等官部下擒斬一百 名顆,陞署一級。三百名顆,陞實授一級,俱不賞。四百 名顆以上,亦陞一級,仍計餘功加賞,不及數者不陞。

凡功陞職級。正德十六年奏准、署職獲功一級、照

例,止與實授,不許通算遞加。 凡軍旗民人等獲功。 正德十六年詔武職并舍人、舍餘、旗校納銀等項授 職并冠帶者獲功,止許於實授職役上加陞。 凡擅 殺平人報功,其本管將官頭目失於鈐束者,量所殺 多寡,輕則降級調衛,重則罷職充軍,俱奏請定奪。正 德十六年詔在京、在外官旗軍舍但係例外奏帶及 稱報效,或各邊各處,或一人數處,或一時兩三處報 功及併功陞授官旗者,除原祖職役照舊,其餘盡行 除革。妄奏者,俱問發邊衛充軍。又詔:「近年軍職人等, 在各邊不曾斬有首級,巧立當先衝鋒等名色,及斬 首不及數,兵部擬賞,奉旨陞級世襲者,通查革。」 又 按《會典》,凡軍士清查。正德十六年詔四衛勇「士、除弘 治十八年經兵部科道清查見役正數并事故外,其 餘詭名冒籍、未經裁革、仍又夤緣回衛、虛掛名額者、 各照原擬軍發原衛、民丁發在京。缺軍衛分,各充軍 役、食糧差操。以後勇士替補、照例開送兵部、委官處 驗過、方許收糧」 凡京城巡捕。正德十六年奏准、添 撥團營有馬軍二千員名、責付原委四路把總指揮 相兼。原領官軍於該管地方巡邏緝捕。仍推都指揮 一員充參將,請敕提督巡城御史,同兵部委官,不時 點閘。 凡各府州縣巡捕,正德十六年,添設雲南大 理府捕盜通判。 又按《會典》,凡守衛官,正德十六年, 禁約守門官科害軍人,並各衛指揮千百戶人等,指 稱科斂賣放者,從重治罪。 又按《會典》,凡勾補軍士, 十六年題准,凡宣德四年以前逃故無勾軍名,照例 住勾。以後除奉例開伍不勾外,其餘俱作清勾,三年 一次,造冊送部,轉發有司清理。其成化元年以後逃 故軍士,作照例實勾,一年一次,造冊送部,仍照本部 原擬三分之數扣算, 凡清理軍伍。十六年題准:凡 軍調衛五年之上而原衛又發冊清勾類等數起給 文差人前去改調衛分清軍御史處查理。如果缺伍 仍拏本犯發原調衛分另拘戶丁補充原衛名伍。 凡有司造到回答冊內開稱「丁盡戶絕無勾」等項。須 行令衛所備填原伍有無遺下餘丁及發冊次數繳 部通類奏准。應開豁者開豁應住勾者住勻 凡清 《軍賞罰》正德十六年題准,「凡守巡官員帶管清軍,每 年春二月、秋九月中出巡,七月十二日終回司。都司 并直隸各府委官,俱照此例。若果各官勤能,聽各該 清軍御史奏保。如出入自由,即係不職,指實參處。」 《凡編造冊單》十六年題准,「凡各府清軍官,照依原定 冊籍,攢造黃冊,嚴督州縣掌印官分析」明白毋得脫 軍擾民捏稱丁盡戶絕次年該造《格眼》軍冊除有見 在編軍魚鱗類姓等冊查算外果有冊籍不存開具 戶籍都圖里分申呈上司、取冊查算。若司府州縣冊 籍蕩絕者方許申呈兵部揭查冊籍劄行回照 凡 各司府將清解過軍丁獲有批收者、類造開註小冊 每布政司每直隸府、各一樣二本。其兩京各衛各都 司,將所屬衛所解到軍丁及出給批收年月,類造小 冊。分別司府,亦一樣二本。俱付各該進表官齎送兵 部。一本存照,一本同取。到京衛給過批收冊,封固移 咨都察院,給付各進表官領送。各清軍御史,將獲到 軍解批收與冊比對同者,准作「到衛。」不同者,即係詐 偽,行提軍解將軍丁問罪,差人遞解原衛著伍。 凡 《勾軍冊式》,以成化元年以前原額及陸續收充為舊 管,以後至該年終收充為新收,改調住勾、為《開除》。食 糧差操為實在。見今該勾《逃故》為《清勾》。分別屯所《攢 造花名總冊》。仍以該年分該勾軍士名貫、充調接補 來歷、逃故年月日期,分別有司衙門攢造《底發冊》二 本,并花名總冊,送部查收,轉發清解。 凡管軍官違 犯,十六年題准,凡各營衛遇有逃操等項官員旗軍, 各該管官隨時具呈本營提督及該衛掌印官處治, 量情責打發落。限外不獲者,各另具奏。拐有馬匹者, 務追究還官,不許指以倒馬開豁。各衛每季將各所 在逃軍人名數開送兵部,年終查考。「每月但逃軍至 十二名以上,兵部查奏,該管軍官送問。不及數者戒 飭。其有一年之內並無逃軍者,量加犒勞,遇缺陞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