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44 (1700-1725).djvu/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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唱名給散 凡考閱。四年、令點營科道并驗軍委官 備查團營官軍、每營務足一萬之數。今後凡有興作, 不許擅便奏討。坐營號頭把總等官,仍要加意撫恤。 有私自影射,及額外役占,俱退出原伍差操。違犯者, 科道官指實參奏,從重究治。 凡老疾,嘉靖四年題 准:幼軍老疾或年滿,于民閒另僉。如將已當過者,一 概與逃軍發冊清勾,擾累先當人戶,照例問罪。 又 按《會典》,凡根捕逃軍,嘉靖四年題准,凡司府州縣,今 後清出調衛復逃軍役,行令遞解。其通不到衛者,照 例問罪,遞發該衛著伍,即將前衛軍伍開除,備申本 部查考。 凡起解軍丁。四年題准,凡軍民有犯,例該 充軍等,「屬有司者有司僉解;屬軍衛者軍衛僉解,不 許偏累有司。違者參究」

嘉靖五年,定功、陞職級及《騰驤》四衛軍額數。

按:《明會典》:凡功陞職級,嘉靖五年題准:旗軍獲功署 一級者,總旗改陞署試百戶,食總旗名糧。所鎮撫試 百戶,陞署實授百戶,止支舊俸。其署試百戶,獲功一 級,與做實授試百戶,署實授百戶,獲功一級,與做實 授百戶,俱支本等職俸。 凡俘獲等功,嘉靖五年,令 被虜人口,能獲賊首復回者,如戰陣擒斬例,量陞一 級。 又按《會典》,四衛營騰驤左等四衛勇士軍人餘 丁,別為一營,從御馬監官提督操練。其坐營等官,並 于四衛指揮等官推選。其初以處迤北回還者,後多 以買馬投役。弘治末年,奉命清查,冒濫頓減。正德閒, 漸增至一萬五千。嘉靖初,特定額數為五千四百三 名,除隨駕擺列例用五千三百三十名,其餘以備逃 亡事故之數。後該監累乞收補,不允,命仍照初例,如 數補足原額,不許違旨奏擾。至今遵守,見在官軍坐 營指揮四員,官舍旗軍六千五百四十九員名。 嘉靖六年,定報功陞賞、營操訓練法,及民壯輪班校 尉調衛之例。

按《明會典》,「嘉靖六年奏准,在外軍政官考選員缺,本 年八月終,巡按御史類奏推補。」 又按《會典》,「凡奏帶 報功,嘉靖六年,令各衛帶俸差操立功等項空閒指 揮,不係管軍管事者,聽編入行伍,并家人子弟圖報 者,亦先具冊籍驗明,俱隨軍殺賊,有功,一體陞賞。」其 領軍、領哨把總官,及非空閒曾編行伍,并原未報官 家人子弟所獲功次,俱不准。又題准查革各邊贊畫, 毋令冒功。 又按《會典》,凡操練,嘉靖六年奏准,該操 之時,提督官照常大操三日,坐營官小操二日。凡下 營布陣,不必拘泥古法,止照常用三疊陣及四門方 營。其武藝勿止以弓箭為長技。每營選箭手、刀手、鎗 手、牌手、銃手各一二人為教師,使轉相教「習,長短相 衛。其號令,坐營官督各管事官與眾軍士逐一講解, 使各通曉,毋徒隨眾呼喊,虛應故事。」 凡聽征人馬, 嘉靖六年,令以參將二員統領新選官軍三千員名, 在東官廳操練,總兵官一員調度。 凡僉充民壯,六 年,令各處撫按官通行各府州縣,查照民壯原設之 數,量為減革。其存留者,分為上下兩班,一班務農,一 班操練武藝。委佐貳官一員管領。若有重大賊情,方 許通調。候事寧仍舊輪班。違者罪之。 又按《會典》,凡 罪犯問擬,嘉靖六年題准:今後錦衣衛校尉,有犯斬 絞重罪,不分處決。監故解來戶丁,并隨營子孫替補, 俱照總小旗事例,一體調衡。

嘉靖七年,定「科道官查點軍士例,追贈陣亡職級及 京城巡捕。」

按《明會典》:「嘉靖七年,差御史一員,同兵部侍郎并給 事中清查御馬監勇士。 嘉靖七年、令點軍科道官 不許挨次差委,務選有風力肯任事者,用心查照稽 考,有作弊誤事人員就便舉劾。若似前因循容縱,即 係不職,吏部奏請黜調。」又令點軍科道官,今後三年 一換,令一年更代 凡巡上下江,舊差御史二員,一 員自龍江關上至九江,一員自龍江關下至蘇松等 處。嘉靖七年題准兼督安慶、儀真、揚州、淮安軍衛,有 司擒捕鹽徒。 凡陣亡:嘉靖七年題准,武職陣亡,無 子應該承襲之人,止許承襲祖職,將陣亡所陞之級, 追贈陣亡之人。 又按《會典》,凡京城巡捕。嘉靖七年 題准,「天地壇巡捕官軍,止于牆外巡邏。其壇內」令本 壇巡風員役巡看,不許容留外人

按《續文獻通考》七年奏准,「新江口造完戰巡等船共 四百隻,每十隻作一幫,日輪軍一人看守。季終,南京 兵、工二部各委官一員,會同兵科給事中一員點閘。 遇有拋棄搕損及將隨船什物私自借貸,輕則責令 本船官軍賠修,重則參究提問。」

嘉靖八年議准「京營軍官,諸制各邊鎮軍馬事宜,清 查四衛軍士替補。」又定御馬監軍伴勇士撥役名數, 及民壯僉充、校尉僉補例。

按《明會典》:「凡護衛儀衛司等官,嘉靖八年議准王府 奏保冠帶書辦官,先行撫按查勘,果係相應在府旗 校餘丁,奏請定奪。親王通前毋過五名,郡王通前毋 過三名。若來歷不明、遊蕩術士、及一應素無行止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