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44 (1700-1725).djvu/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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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孫例與全俸優給。未曾出幼者,照例改支半俸。 又按《會典》:凡根捕逃軍,十一年題准,凡鞫問逃回充 軍人犯,若係免死充軍者,仍問死罪處決。雜犯死罪 以下充軍者,務要審究次數明白,除一次二次者,發 極邊衛分充軍。三次以上者,比照雜犯死罪,准徒五 年,發邊方,照徒年限瞭哨,滿日仍回原伍。 凡改編 調衛,嘉靖十一年題准,凡在京衛分軍人,但有原無 產業,隨解隨逃,其原籍查係陝西州縣者,行移清軍 御史,出給告示曉諭,聽其情願改編本省附近衛分。 如臨鞏地方,改隸河西衛分;平鳳地方,改「隸固原蘭 靖衛分,西安延慶地方改隸延寧衛分,山西河南地 方有願改前項邊衛者,一體改隸邊衛收籍。仍造冊 送本部,發各該衛分開豁原伍,永不許妄行清勾。」 凡清理軍伍,十一年題准:「清軍御史定例五年一差, 但以完銷五年內發去軍單,畢日許令回道,不必定 以三年為限。」 又題准,凡清理「軍士,照兵部發去軍 單,逐一清審。內有丁者,即與解送著伍,遇例優免,及 該免勾者,即與開豁,年終造冊連單送布政司及直 隸該管府州,差的當人員送部銷照。若將有勾軍丁, 自單到日為始,三年以上不解者,雖止一名,府州縣 清軍官俱參問。丁盡戶絕,并山後人氏挨無者,照例 候經勘五次以上,送清軍御史審實類繳,免其再勾。 兵部及該司府州縣,仍各立《住勾冊》,每衛一本,以備 查照。老幼不堪解者,候經勘三次以上,造冊送部,案 候原單留該州縣,候出幼解衛,及老疾故絕日繳。逃 移根捉者,候三年不獲,該州縣另冊編記,將原單繳 部,行該衛所另給單勾。如再三年不獲,仍照此例施」 行。里甲人等,通同作弊,捏作故絕,幼小老疾逃移者, 事發應解軍丁,照例發邊遠充軍。如原係邊遠,發煙 瘴極邊,仍令僉戶下一丁補伍。里甲鄰佑窩家人等, 各照例發附近充軍,官吏依律坐罪。 凡編造冊單, 十一年題准,清勾軍士,除宣德四年以前題准住勾 外,以後該勾逃故軍士,聽兵部定與《軍單》式樣、照式 刊刷。每軍一名填單一張用印鈐記。隸兵部者徑送 隸都司者類送兵部掛號、轉發各司府州縣照名清 勾司府州縣仍造底冊一本送部存照。以後止將本 年逃故軍士造冊填單送部施行。兵部年終將各州 縣逃故軍單總數類填勘合催勾。仍先照式造軍總 文冊送部存照。 又題准、凡齎領軍冊人員,移咨吏 部,每季于新陞除司府官及州縣正官,每布政司選 委一人,直隸各照巡按地方選委一人,開送過部,將 該季所有冊單盡數給與順帶前去各省送布政司, 直隸送巡按御史交割轉發清理 又題准:凡各司 府州縣如遇兵部發到各衛所軍總文冊,務要置立 木櫃,整齊收「貯。各官去任之日,俱要交代明白。如有 疏虞,接管官具申清軍御史,具呈都察院,移咨兵部 參究。其齎送冊單人員,如有違限損失等項,俱照例 送問。」 又題准:「凡各衛所依式攢造軍總文冊,并清 勾軍單。在京衛所,仍限本年五月以裡;南京、直隸、山 東、山西、河南,限本年六月以裡;浙江、江西、湖廣、福建」, 限本年七月以裡,四川、兩廣、雲、貴限本年九月以裡 俱到部。各都司掌印官員務要嚴行催督,如有違限 不到,各都司官與各衛官一體從重參究。以後年分 該造軍冊,仍照舊例五月以裡到部。

嘉靖十二年題准、錦衣衛官帶俸指揮調衛、及各項 功賞、寧夏防守。又令貴州逃軍附近充發

按《明會典》,「凡錦衣衛五所,當駕千百戶所鎮撫。洪武 以來,舊額本衛堂上官,就于各所原係錦衣衛官子 孫承襲。」平日行止端方,人物爽利,備知事體,帶俸官 內,推選具奏,行部銓補。嘉靖十二年題准:錦衣衛空 閒帶俸官,除犯徒罪者,開送營操。其無過犯者,各照 舊帶俸。每月朔望點閘一次,習練駕儀,以備推用。 凡告願調衛,嘉靖十二年題准,腹裡衛分指揮,願改 邊衛殺賊者聽。 又按《會典》,凡南方蠻賊。嘉靖十二 年題准,不分官軍,漢土達舍頭目,各色報效人員,但 二人以上,共擒斬四名顆以上者給賞,二名顆以下 者量賞。其功微者,撫按衙門動支無礙官銀犒賞。 凡賞格,十二年題准,西官廳哨領備征官軍,每名先 給銀一兩,置買軍裝。 又按《會典》,「寧夏防守,嘉靖十 二年題准,將原調寧夏小鹽池營邊操官軍一千七 百一十八員名,免其納銀,照舊輪班督發赴邊,分撥 橫城、紅山、毛卜剌三堡操備防守,隨堡田地,聽其開 墾。」 又按《會典》,「凡就近充發。」十二年題准,行貴州巡 撫都御史,凡遇勾補三次逃軍,及為事改發,問發邊 衛充軍者,酌量地方遠近,俱發本省沿邊都勻、普安、 烏撒、永寧、畢節等處衛所充軍。應該極邊衛分者,調 發前項沿邊衛分哨堡,常川守哨,永不更番休息。例 應止終本身者,待其身終,子孫仍補原衛。中閒有重 大罪犯,留置本省恐貽他患者,仍照舊例發遣。 又 按《會典》,「凡南京各衛」所逃故軍匠。十二年題准、父祖 充終身軍役、逃回病故、例該補當一輩者、遇蒙恩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