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44 (1700-1725).djvu/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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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其勾補、不為常例。其有例不該免、一概朦朧訴辯、 有所規避者、從重問罪

嘉靖十三年,嚴「《冒功賞》奇兵」,試驗營操,分撥巡捕。又 定各省軍犯俱發甘肅及南京諸衛所之制。

按明《會典》,凡擅殺平人報功。嘉靖十三年令,凡係奏 帶冒功陞授人員,不論例內,都查革還指名參奏重 治。 凡賞格,十三年題准,寧夏奇兵官軍,前赴大同 應援,遇到先行查照遼東延綏調來官軍例,官每員 賞銀三兩,軍每名二兩。 又按《會典》:凡操練,十三年 奏准,號頭千把總等官,督教一年之上,戎政大臣會 同兵部堂上官試驗,教成八分者,會薦陞賞。六分以 下者,奏請罰治。 凡京城巡捕。嘉靖十三年題准,令 在京巡捕參將,將尖哨一百名,分作兩班,聽兵部差 遣、爪探聲息。其餘盡數點齊,照巡捕所管地方分為 七路,每十里設置塘馬二匹,軍一名十日一替,具呈 兵部。各路定委提調官二員稽察。每年六月初旬分 撥擺塘,待十月初旬掣放。如有非時警報,兵部票傳 擺設,不拘定期。 又按《會典》,凡就近充發,十三年題 准,通行陝西、山西、山東、河南、北直隸各巡撫官,凡有 該發邊衛充軍人犯,俱定發甘肅各衛充軍。 又按 《會典》,凡各營及江操官軍,十三年題准,南京浦子口 守備官軍,專為拱護南京,不必改屬巡江衙門管轄。 若有縱放鹽徒賊盜,及一切擾人生事情弊,聽南京 兵部及科道、照依京營事例,過江點閘,從重參究。 又題准、南京法司并南直隸、浙江、江西、福建湖廣等 處撫按衙門,問發永遠充軍人犯,不係極邊者,俱發 南京水軍衛分,撥補江操,扣至三年期滿停止 凡 南京各衛所逃故軍匠。十三年,令各該巡撫都御史、 會同巡按御史,將問發南京各衛充軍人犯,備行司 府州縣,嚴限解部,轉發著伍。每遇年終、仍將為事《硃 語》、并各軍籍貫花名造冊送部,以憑查考。中閒如有 違限不行解到者,本部查照,發單清勾。 凡南京軍 官亡故老疾。嘉靖十三年議准、南京錦衣等衛故官 優養母女,照例月支米二石、折色三石。內一石、折銀 二錢五分、二石止折鈔四十貫。著為定例。 凡南京 清理貼黃文冊。嘉靖十三年議准、凡南京錦衣衛等 五所、每年一次備開各官姓名舊名、年甲、貫址、從軍 歸附來歷,征克地方、殺獲次數、受賞名目、陞除職役、 調守衛所、并給授誥敕、解送兵部、以憑寫黃、《續黃》、清 理、貼黃為事復職,除充軍調衛外,其餘徒杖等罪,俱 明白開載。及有更名復姓者,查勘明白,于《黃》內改正。

凡南京地方有警。嘉靖十三年奏准、事須懸賞給

捕者、許將車駕武庫二司見貯應天府庫、及該司收 貯草場租銀,并缺官柴薪各羨餘銀兩量支給賞。非 有緊急,不得濫支

嘉靖十四年,定「指揮支俸、邊功造冊。」又嚴外鎮違例 帶奏軍官交代、及衛軍該直之條。

按《明會典》,凡備倭都指揮等官,嘉靖十四年題准于 附近都司列銜支俸。 又按《會典》,凡查覈功次。嘉靖 十四年議准,今後凡遇各邊獲功,巡撫官務即委該 道官親詣戰陣地方查勘,轉送巡按衙門體勘是實, 即便如式造冊。 凡免比試者,嘉病十四年題准,襲 替軍職,但經武舉中式者,通免送比。 又按《會典》,凡 參隨伴役。嘉靖十四年令,凡提督軍務,有違例奏帶 并要求者,兵科執奏參覆,從重治罪。仍行各該邊方 鎮巡等官,通行查革,不許容情隱護。 凡邊臣職守。 嘉靖十四年議准:今後總制、巡撫、總兵、提督等官,如 遇陞遷降革、養病等項事故,例應去位者,俱要守候 交代,方許離任。 又按《會典》,凡朝門雜禁。嘉靖十四 年題准、守衛官軍該直之日、不許擅離直所。若有擔 荷背負、或背闕踞坐、俛臥御橋、直趨禁道、及婦人假 裝男子、入內訴冤者、擒拏參送法司問罪

嘉靖十五年定「軍職降調發遣。」又令各鎮軍官不許 擅離信地。撥尖哨軍輪日操練。南京逃故軍匠,拘丁 解補。

「按《明會典》,凡犯罪遣發,嘉靖十五年議准,軍職立功 降調為民」等項,奏允即便遣發,依限責取收管繳報。 內有應追贓者,嚴併完納。其立功候限滿回衛後,果 能自新,一體送用為民者,候年六十或終身之日,子 孫襲替。各不許夤緣管事,朦朧起送。 又按《會典》,凡 邊臣職守,嘉靖十五年議准,各鎮守備官,但有託疾 避難,擅離信地者,改調極邊衛分,帶俸差操。三年之 後,果能改過自新,收回原衛。 凡京城巡捕,嘉靖十 五年奏准,于尖哨官軍內,定撥精銳四百員名,就委 原管尖哨把總千戶,添委指揮一員,分為兩班,在于 城內武藝庫駐劄。不分寒暑,于阜城門外苜蓿空地, 輪日常川操練,遇警分調。 又按《會典》,凡南京各衛 所逃故軍匠,十五年奏准,軍士開逃,須在半年之外, 不行復役,并無妻子在營者,方許發單清勾。及行在 外清軍衙門,如無發單,不許起解查理。其應該清勾 人數,務要嚴拘壯丁解補,不許將義男女婿搪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