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44 (1700-1725).djvu/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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陞級外,仍賞銀三十兩,所得馬匹等物,盡給本人。 又按《會典》:「寧夏城堡,嘉靖二十三年題准,寧夏沿邊, 自花馬池及安定諸堡至橫城止,長亙二百餘里,添 築敵臺二百六十三座。」 江西防守,嘉靖二十三年 題准,「贛州府安遠縣有大帽山,環繞三百餘里,號為 盜區。於本地修築城堡,遷民居其中,調移安遠官兵 駐劄,添設巡檢,帶領弓兵,相兼防守」, 凡軍前報效。 嘉靖二十三年議准:廢棄將官,除死罪重犯不議外, 其餘總兵以下,千百戶以上,不分充軍立功,革職閒 住。但屢歷邊方,曾經戰陣者,逐一查出,責令「自備鞍 馬,隨帶家丁應付,廩給口糧,各赴軍門,酌量委用。果 能建立奇功,釋其前罪,仍照例陞賞。若事寧無功,發 回原衛及各配所。原係閒住者,照舊閒住;《係充軍立 功者,照舊充軍》。立功以後,內外諸司問理失事將官 情輕者,務要即時釋放,使之立功贖罪。如果罪惡重 大,亦要速議處置,不得濡滯。」其總兵、遊擊家丁,臨陣 一體處給口糧 凡輪操。二十三年議准,各該衛所 領班官員,五百名之上,以指揮領之;一百名之上,千 戶領之;不及百名,總小旗領之。 又按《會典》,凡事產 戶籍,二十三年題准各軍人原祖有田產者,給付當 軍人役收租。老疾更換,隨軍退吐。其無產之軍,俱於 本房人丁每年津貼,不得爭奪負累,以滋弊端。 按《大政紀》,嘉靖二十有三年春正月,徵諸鎮兵戍大 同,九月,散諸鎮防秋兵。

嘉靖二十四年、許「屯官考選遷轉伴送人口賞格。」又 令選退將軍、替補起解軍犯、照清勾例

按明《會典》,「凡管屯官,嘉靖二十四年題准,遇考選軍 政,內有武藝不精而廉幹可取者用之。管屯以五年 為期,方得遷轉。每年終將該屯糧斛已未完數目,開 造文冊,一樣三本,一申督理屯政衙門,一送該衛戶 房收貯,一自執備照。如遇年月該遷,預申督理衙門, 就令將任內卷冊交付。後來管屯官,俱查照明白,方」 許離任。若有朦朧私相交代者,查出各問以沈匿枉 法罪名。其各該上司官,不係前擬,擅自改調差委者, 許屯田御史參劾。 又按《會典》,「凡逃回人口,嘉靖二 十四年題准:提墩官督同墩軍,遇有敵中逃回人口, 即便伴送入境,每名給銀二兩,免其差徭。隨帶馬匹 衣服,盡數給與。提墩官賞銀二兩,墩軍」賞銀五錢。二 名以上倍給。如傳報事體得實,一體加賞。 凡將軍 替補,二十四年題准、選退將軍兒男,查係應役十年 以上者,許充校尉。不及年分者,止與力士。著為定規

又按《會典》凡起解軍丁,二十四年題准起解充發。

軍犯、比照清勾起解事例、將各里甲編作上中下三 等。挨次輪派押解

嘉靖二十五年、定陵衛選調例、准賞「哨軍及大邊招 徠人口」例

按明《會典》,凡各陵衛官選調別陵衛管事者。嘉靖二 十五年,令仍在原衛帶俸。 凡告願調衛,嘉靖二十 五年題准在京告調外衛不准行。 凡哨夜軍丁,嘉 靖二十五年題准夜不收哨,探敵情得實,照斬首一 顆例,賞銀三十兩。 又按《會典》,凡逃回人口。嘉靖二 十五年令,凡大邊招徠精壯男子一名者,賞銀三兩, 遞加至十五兩而止;幼男婦女,賞銀二兩,遞加至十 兩而止。邊墩引進精壯男子一名者,賞銀二兩,遞加 至十兩而止;幼男婦女,賞銀一兩,遞加至五兩而止。 仍將歸附人口,附記年貌、籍貫,給文差人伴送原籍 衙門交割。其守口官軍,不許擅放一人出邊,亦不許 將近邊人口假為降人,妄希厚賞。

嘉靖二十六年、定官軍人等立功贖罪例。又令考覈 京操隨營等官、及各鎮戍防守事宜

按《明會典》,「凡立功贖罪,軍職為事,問擬充軍,已到衛 所收伍,奉文立功贖罪者,指揮親自擒斬四名顆,千 戶三名顆,百戶二名顆,俱准贖罪,仍復本職。若指揮 獲功三名顆,止得復副千戶;獲功二名顆,止得復試 百戶。指揮、千百戶各獲功一名顆,俱准開贖,不給官 帶,聽回原衛所閒住。若係永遠軍,照前擬各遞加一 名顆,方准開贖復職,回衛閒住,願在邊方立功者聽。 若係領兵部下獲功,每五名顆亦准一級,本身不許 報功。此外已經揭黃,永不許襲替。近犯永遠充軍,次 房已襲祖職者,並不得援此為例。如未經發遣,著伍 奉文立功贖罪,亦照前擬,各遞加一名顆,方准贖復 職。若犯調衛并立功贖罪,不拘已未」發遣,如煙瘴衛 所親自擒斬二名顆,附近衛所立功徒罪一名顆,俱 准贖回衛還職,本犯不許輒自奏告,赴邊方立功。其 旗舍餘丁、民兵人等,為事問擬充軍立功徒罪,不拘 已未發遣,奉文立功贖罪者,係永遠軍親自擒斬二 名顆,終身軍二名顆,立功徒罪一名顆,俱准贖罪開 伍,餘功照例加陞。若舉、監生員、吏典犯前項各罪者, 止照前擬開贖,餘功扣賞,永不許復。嘉靖二十六年 題准:大小將官,除因地方失事充軍降級,本身及家 丁奉例立功外,如有犯該私罪,假名立功自贖者,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