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44 (1700-1725).djvu/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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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錄論。 又按《會典》,凡勳臣隨營,嘉靖二十六年奏 准,行令巡視京營科道、通將、公、侯、伯及都督等官,嚴 加考覈參舉,以憑從公推用。 山西防守,嘉靖二十 六年議准,「每遇防秋,山西守本鎮偏老邊牆一百四 里,仍分守大同。自丫角山至右衛雙溝墩一百四十 里,大同守本鎮雙溝墩至東陽河鎮口臺五百七里, 遇警互相應援。丫角山至雙溝內外傳火墩臺,仍俱 大同官軍守瞭。原設大同西路參將兵馬,移守」右衛 以東地方,待掣兵之時,仍回戍守。其山西寧鴈一帶, 不必調兵擺牆,止量留額設兵馬防守。 湖廣城堡, 嘉靖二十六年題准,保康縣望夫山,原係截山小路, 川陝相通,盜賊不時出沒,築堡一所,撥軍戍守。 凡 班軍,嘉靖二十六年題准,河南防禦宣大官軍,各該 衛所務選精壯,補足原數。春班者,改於五月初一日 上班,十月終放回。秋班者,改於六月初一日上班,十 一月終放回。 凡軍前報效,嘉靖二十六年題准,「各 衛閒住將官,謀勇可用及懲創既深者,聽總督提督 巡撫官調取軍門,令其分哨領軍殺賊。果能建立奇 功,一體保薦錄用。」

嘉靖二十七年准:斬級立功者陞賞,限解軍日期,及 修大同邊牆,並薊鎮逃軍降罰內外巡捕諸例。 按明《會典》,凡立功贖罪。二十七年題准:軍職免死充 軍,取赴軍門立功贖罪者。尋常親斬首級,照軍役為 始,陞授小旗。再次斬獲,以漸遞加。率領家丁斬獲者, 照依領軍官例陞級,家丁仍照軍役分別首從陞賞。 如大「寇壓境,有能出謀制勝,陷陣摧鋒,立有奇功,總 督撫按據實奏保,贖罪,還官推用,不在此限。」 二十 七年題准:「今後解送軍犯,止許將有職官員,挨次編 定,查照舊規,置立簿籍三扇,一存本府,一送本部,一 送兵科。遇該解送,即令應差官員,齎執手本赴部赴 科,註寫前往某處,限在某時回還本部。該科」月終類 查。如原限一年過三箇月、半年過一月者,先行本衛, 將本官家屬拘送兵馬司監候,到日送問,仍查違限 久近。如延過一年之上者,俱調外衛。 又按《會典》:「大 同城堡六十四座,敵臺八十九座,墩臺七百八十八 座。」嘉靖二十七年,令創修大同緊要邊牆。其原有牆 該幫修者,每年借用防秋兵力,于行糧外量給鹽菜 犒賞,不必另議支費。 《薊鎮查覈逃軍》,嘉靖二十七 年議查「薊鎮兵數,逃至五百名者,總兵降俸一石,一 千名者降俸二石;一千五百名者降俸三石;二千名 者降俸四石;二千五百名者降職一級;三千名者降 職二級;三千五百名者降職三級。各區兵數逃至一 百五十名者,副參降俸一石;三百名者降俸二石,四 百五十名者降俸三石,六百名者降俸四石,八百名 者降職一級,一千名者降職二級,一千二百名者降 職三級。《各營兵數》,遊擊與各坐營中軍逃至一百名 者,降俸一石;二百名者降俸二石;三百名者降俸三 石;四百名者降俸四石,五百名者降職一級,六百名 者」降職二級,七百名者降職三級。守備與各營千總, 逃軍五十名者降俸一石,一百名者降俸二石,一百 五十名者降俸三石,二百名者降俸四石,二百五十 名者降職一級,三百名者降職二級,三百五十名者 降職三級。提調與各營把總,逃軍二十名者降俸一 石,四十名者降俸二石,六十名者降俸三石,八十名 者降職一級,一百名者降職二級,一百二十名者,降 職三級。守關營寨把總,逃軍十名者,降俸一石,二十 名者降俸二石,三十名者降俸三石,四十名者降職 一級,六十名者降職二級,八十名者降職三級。《管隊 官》,逃軍五名者,降俸一石,十名者降俸二石,十五名 者降俸三石,二十名者降職一級,二十五名者,降職 二級。如係總小旗,原無俸石,總旗,逃軍十名者,降小 旗;二十名者,降軍人,小旗降至軍人而止。軍人選委 調發隔鎮邊衛操守。以上各官,逃軍不及數者,姑免 罰治。 《凡將軍替補》,二十七年題准,「選退將軍兒男 改充力士者,照校尉例,止許補當一輩。」 凡各府州 縣巡捕,嘉靖二十七年添設福建南靖詔安二縣巡 捕主簿各一員。 凡東廠錦衣衛緝捕,嘉靖二十七 年題准、行令廠衛每年終將各項獲功職役姓名勞 績緣由首從的數備造文冊,用印鈐蓋開送兵部附 簿登記候至三年類奏。下部查對相同仍行法司覈 實應陞應賞遵照格例議擬覆奏。其提督官酌量陞 賞,取自上裁。閒有奇功異績優錄出一時特恩者,毋 輒援引陳乞。該衛鎮撫司鞫問各項罪犯,事完具奏, 止開獲功人員的確首從名數,用備查考,毋輒議及 陞賞。 又例,廠衛訪獲私造偽印硃符路引,鎮撫司 問明,止照例給賞,不許乞陞。

嘉靖二十八年奏准、宣府、延綏邊鎮營堡、及京營團 操之制

按《明會典》:「宣府城堡,嘉靖二十八年,令宣府東路起 四海冶鎮南墩,西至永寧盡界;北路起滴水崖,而北 而東,而南至龍門城盡界,為邊凡七百里,創修石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