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45 (1700-1725).djvu/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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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諭兵部:「京師為輦轂重地,人民商賈,四方輻輳。京」

「城內外統轄必有專責,務俾稽察奸宄,消弭盜賊,然後商民得以安堵。今城內地方既屬步軍統領管理,城外巡捕三營又屬兵部、督捕等衙門管轄,內外責任各殊,不相統攝,遇有盜案反難察緝。嗣後巡捕三營亦令步軍統領管理,京城內外一體巡察,責任既專,則於芟除盜賊、安輯商民庶有裨益。其三營事務作何歸併管理?著九卿、詹事、科道、會同確議具奏。爾部即遵諭行 。」 二月初七日

上諭「大學士伊桑阿、阿蘭泰、兵部尚書馬奇、學士邁」

「圖西安、博濟、南塔海八旗滿洲、蒙古、漢軍以至內府佐領,其護軍校、驍騎校、小撥什庫護軍及另戶披甲、孤子、寡婦之家僕、披甲者,所借債負本銀,所賣餉銀、糧米,俱令清察實數。察核時,若本無債負而假為稱貸取與本未賣餉銀、糧米而假為買賣,互相造謀,虛誑作証,將詐偽及妄保之人即行正法,斷不姑貸也 。」 二月十二日

上諭大學士伊桑阿、阿蘭泰八旗中貧乏之人,令清

「察其債負」 ,此事情前降諭旨甚明。若稽遲時日,必滋弊端叢生。令迅速察奏。內府佐領令各該都統詳悉嚴察 。二月十六日

上諭:大學士伊桑阿、阿蘭泰、學士邁圖、西安博、濟南、

「塔海、傅繼祖:八旗兵丁債負償還之後,若又遇有不得已之事,必需稱貸者向部借貸,則事體煩擾。應於各旗派出部院堂官,與該都統及副都統公同酌視其所遭之事,以官銀借貸,逐月於錢糧扣除。如此則兵丁斷然不致困乏,每月餉銀、糧米得以自贍,而不至有稱貸之苦,將永永裨益矣。應派堂官,戶部列名」 具奏 。二月十七日。

上諭戶部:「八旗甲兵,國家根本,當使生計充裕匱乏。」

「無虞。向因勦除三逆,久歷行間,製辦軍器,購送馬匹。兼之戶口日增,費用益廣,以致物力漸絀,稱貸滋多。朕每念及,深為軫惻。若不大沛恩施,清完夙逋,將愈至困迫,難以資生。今《八旗滿洲蒙古護軍》校驍騎校及另戶護軍,撥什庫馬甲併子幼或無嗣寡婦老病傷殘告退人等家下馬甲,所有積債,爾部動支庫銀給還漢軍。每佐領各給銀五千兩,令其償還債負外,餘者各該都統收貯,以備公用。其口外駐牧八旗察哈爾兵丁,出征隨圍,凡有差使,一同效力,向並未給錢糧,亦屬可憫。嗣後《察哈爾護軍校、驍騎校、護軍撥什庫》,著月給錢糧各二兩。甲兵《及執事人,並太僕寺》牧廠人役,著月給錢糧各一兩,俟其贍足時停支,爾部即遵諭行。特諭 。」 六月十六日

上諭大學士伊桑阿、阿蘭泰、學士邁圖、西安、博濟、傅

「繼祖王國昌年遐齡,黑龍江、松花江接壤之地,彼處附近所居根奇勒諸姓中,原有可披甲之人,應酌量令其披甲駐防,遣滿洲兵八十人往彼教訓之。齊七喀爾地方,以索倫、達呼里之眾,酌量令其披甲駐防,遣滿洲兵二百人往彼教訓之。伊等居址附近,亦心樂披甲,如此則既無遠徙之苦,亦不致需用糗糧矣。可以此詢問都統巴海,令理藩院集議政諸臣會議以聞。」 康熙三十一年

七月十五日

上諭:「大學士伊桑阿、阿蘭泰、學士傅繼祖、戴通、王國」、

昌將軍薩布蘇奏「請《達呼里西白》之五百兵,令其學習鳥鎗。夫以邊兵訓練火器,所言雖是,但達呼里西白之眾遷徙甫至,未獲寧居,盡其族類,概令學習,似為未當。或俟之數年,安土樂業,始令操練鳥鎗,或應作何籌度,另為訓練?其密咨薩布蘇具議以覆 。」 十二月二十八日。

上諭:「大學士伊桑阿、學士席喇、傅繼祖、德珠、溫保戴」

《通安布祿》:「大同右衛屯駐大兵有事,則大同總兵官必協同征行。其鎮標兵及沙虎口協標兵,皆當改為騎卒,可下兵部議奏。」

康熙三十二年

二月初五日

上諭內閣、「騎射乃我國家振興要務。朕深悉其由。於」

「《三旗內府佐領》中幼稚,特命官教之,皆各嫺習騎射。由是以觀騎射之優劣,繫於教與不教耳。凡茲稚子,不自幼時教習,則騎射之事漸至衰替。今於八旗官學生及佐領中閒散稚子,亦當專官教習之。汝等會同八旗都統議以聞 。」 十二月十四日。

上諭:「大學士伊桑阿、阿蘭泰、學士傅繼祖、溫保、德珠」、

戴通、《沈圖常書》。「行間被創及殘廢者,雖已給身價之半,而不食錢糧,則貧者無以為生」 ,此人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