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45 (1700-1725).djvu/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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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道,爾等與議政王、貝勒大臣會同詳議以聞。又遣往黑龍江管轄綠旗兵丁之官甚多,兵少而管轄之官多,甚無益也。可度量派官,而兵更宜酌減以四百名為率亦既足用而兵糧不致過費。且近冬之際綠旗兵在彼地殊無所事。可由蒙古境每百名分為一隊俾遞送之,既非久可至而兵糧又不至糜費矣。其一併詳議以聞。」 六月十四日

上諭:「大學士勒德洪、 學士麻爾圖《圖納》,俄羅斯闌入。」

我邊塞,擾害俄羅春、索倫、黑真、費雅喀等處人民,搶掠其家口。雖屢肆兇暴,朕不忍遽興兵革,故未即遣發大兵征討,數遣使曉諭。俄羅斯恃其遼遠,仍復抗拒,益侵犯我邊鄙之人,肆虐不止,用是遣大兵直抵雅克薩之城。彼因困迫已甚,而後歸降。爰遵朕命,宥其困而後降之罪,釋之使還,大兵迅速征行,破四十年盤踞之俄羅斯,於數日之間獲《雅克薩》之城克奏厥績。薩布蘇向來逗遛不進兵之罪應概從寬免。又雅齊納、鄂山本獲罪發遣之人其所互告之事仍行察議今進勦官兵殊屬勞苦令伊等暫回烏喇幾林地方於盛京達呼里之兵酌量派往防守至於雅克薩城雖已克取防禦決不可疏。應於何地永駐官兵彈壓。此時即當定議。著大學士勒德洪、學士麻爾圖圖納、同郎談關保、與議政王貝勒大臣會議具奏 。八月初九日

上諭「侍郎佛倫、學士圖納、席爾達、牛鈕、江西庫鎮堡。」

泰和、萬安、黃泖、鐵山碣、西邨、石頭碣等處,所殺敗者俱係小寇,將此俱從優敘為頭等、二等軍功,則雲南黃草壩等處之大奮勦殺者,又將以何等敘次之耶?所議皆屬太過,若本章盡行折出,又致一番奏請,事覺繁多。此等議准之四十五疏,咸發還兵部另議以聞。不准議敘之二十二疏,且留覽。

《大清會典》:凡裁革人役,康熙二十四年題准督撫提

鎮標下除經制人役及部發效用人員外,凡私設儲將、隨征戎旗、傳宣轅門材官、聽用長隨人等,盡行裁革。私留者,照《徇庇例》議處。

康熙二十五年

九月初九日

上諭內閣:「遣兵防戍,所繫最要;兵部堂官可速往會。」

同盛京將軍、副都統:「今所議防戍可行與否,詳議以聞。」

《大清會典》。凡軍器禁例。康熙二十五年題准、奸商將

軍器,販賣與土司番蠻之人者,杖一百,發邊遠充軍。該管官知情故縱者,一例治罪。不知情者,耑汛官降四級調用,兼轄官降二級留任,總兵官降一級留任。督、撫、提、鎮各罰俸一年 。凡頂補駐防,康熙二十五年題准:「西安等省駐防兵丁亡故,其已披甲之子弟內,有願扶櫬來京者,亦准回京。願在外者,仍留披甲。如」 有缺額,該將軍等於滿洲、蒙古舊壯丁內選擇補用。果無堪擇人丁,移咨兵部撥兵往補。如不令舊壯丁披甲,止以新丁充數者,該將軍及該管官俱從重治罪 。又題准:各省駐防官員兵丁,或係老病解退,或係亡故,其已披甲之子弟,不論分戶未分戶,有願退甲同來者,准其回京;有願分戶在外者,「仍留披甲。」

康熙二十七年

六月十九日

上諭:「大學士伊桑阿、尚書阿蘭泰、紀爾塔布、侍郎額」

爾赫圖,「喀爾喀與厄魯特互相攻戰,我邊塞地方宜加防守。翁牛特、巴林克、西克屯四子部落等旗,皆當酌量遣兵,以防守我蘇牛忒之喀倫地方。可令議政王貝勒大臣會議具奏。」

康熙二十九年

二月初三日

上諭內閣:「外省駐防將軍副都統毋令購買民人」誠

「有此禁,未嘗禁軍弁買人也。祖明雖係副都統祖《植檜》家奴,然現為駐防外省之披甲。今將駐防外省之家奴,而披甲者不准購買,則征行無跟役之人矣。將軍參疏不符,可發回之 。」 十月初四日。

上諭大學士伊桑阿、阿蘭泰、學士朱都納、西安、博濟、

王國昌:「盛京軍士皆能挽強,但其地雖有筋與弦而無牛角,所以軍士難得良弓。盛京既有筋、弦及工匠,而戶部庫內現貯牛角,今年即發角二千對,運至將軍公署,將軍等可監視造弓,散給軍士。自明年為始,每年以角一千對發往盛京,將軍可也。」

康熙三十年

二月初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