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45 (1700-1725).djvu/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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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者,先王所以威天下,而折奪姦宄、戡定禍亂者也。」 三代之制遠矣,漢、唐而下,其法變更不一。大抵用得 其道則兵力富而國勢強;用失其宜則兵力耗而國 勢弱。故兵制之得失,國勢之盛衰繫焉。元之有國,肇 基朔漠,雖其兵制簡略,然自太祖、太宗滅夏翦金,霆 轟風飛,奄有中土,兵力可謂雄勁者矣。及世祖即位, 平川蜀,下荊、襄,繼命大將帥師渡江,盡取南宋之地, 天下遂定於一,豈非盛哉!考之國初典兵之官,視兵 數多寡為爵秩崇卑,長萬夫者為萬戶,千夫者為千 戶,百夫者為百戶。世祖時,頗修官制,內立五衛以總 宿衛諸軍衛設親軍都指揮使,外則萬戶之下置總 管,千戶之下置總把,百戶之下置彈「壓,立樞密院以 總之,遇方面有警,則置行樞密院事,已則廢,而移都 鎮撫司屬行省。萬戶、千戶、百戶分上、中、下。萬戶佩金 虎符,符趺為伏虎形,首為明珠,而有三珠、二珠、一珠 之別。千戶金符,百戶銀符。萬戶、千戶死陣者子孫襲 爵,死病則降一等。總把、百戶老死,萬戶遷他官,皆不 得襲。」是法尋廢,後無大小皆世其官,獨以罪去者則 否。若夫軍士,則初有蒙古軍、探馬赤軍。蒙古軍皆國 人,探馬赤軍則諸部族也。其法,家有男子十五以上, 七十以下,無眾寡,盡僉為兵。十人為一牌,設牌頭,上 馬則備戰鬥,下馬則屯聚牧養。孩幼稍長,又籍之曰 「漸丁軍。」既平中原,發民為卒,是為「漢軍。」或以貧富為 甲乙,戶出一人曰「獨戶軍」,合二三而出一人,則為「正 軍戶」,餘為「貼軍戶」,或以男丁論。嘗以二十丁出一卒。 至元七年,十丁出一卒,或以戶論,二十戶出一卒,而 限年二十以上者充士卒之家。為富商大賈,則又取 一人,曰「餘丁軍」,至十五年免。或取匠為軍,曰「匠軍」;或 取諸侯將校之子弟充軍,曰「質子軍」,又曰「禿魯華軍」, 是皆多事之際,一時之制。天下既平,嘗為軍者,定入 尺籍伍符,不可更易。詐增損丁產者,覺則更籍其實, 而以印印之。病死戍所者,百日外役;次丁死陣者,復 一年。貧不能役,則聚而一之,曰「合併。」貧甚者、老無子 者落其籍;戶絕者別以民補之。奴得縱自便者,俾為 其主貼軍。其戶逃而還者,復三年,又逃者杖之,投他 役者還籍。其繼得宋兵,號「新附軍。」又有遼東之糺軍、 契丹軍、女直軍、高麗軍、雲南之《寸白軍》、福建之畬軍, 則皆不出戍他方者,蓋鄉兵也。又有以技名者,曰砲 軍、弩軍、水手軍。應募而集者,曰答剌罕軍。其名數,則 有憲宗二年之籍、世祖至元八年之籍、十一年之籍, 而新附軍有二十七年之籍。以兵籍係軍機重務,漢 人不閱其數,雖樞密近臣職專軍旅者,惟長官一二 人知之。故有國百年,而內外兵數之多寡,人莫有知 之者。今其典籍可考者,曰《兵制》,曰宿衛,曰鎮戍。而《馬 政》《屯田》《站赤》、弓手、急遞、鋪兵、鷹房、捕獵,非兵而兵者, 亦以類附焉。

《宿衛序》

宿衛者,天子之禁兵也。《元制》,「宿衛諸軍在內,而鎮戍 請軍在外,內外相維,以制輕重之勢,亦一代之良法 哉。」方太祖時,以木華黎、赤老溫、博爾忽、博爾朮為四 怯薛領。怯薛:分番宿衛。及世祖時,又設五衛以象 五方,始有侍衛親軍之屬,置都指揮使領之。而其後 增置改易,於是禁兵之設,殆不止於前矣。夫屬櫜鞬 列宮禁宿衛之事也,而其用非一端。用之於大朝會, 則謂之「圍宿軍」;用之於大祭祀,則謂之「儀仗軍」;車駕 巡幸用之,則曰「扈從軍」;守護天子之帑藏,則曰「看守 軍。」或夜以之警非常,則為「巡邏軍」;或歲漕至京師,用 之以彈壓,則為「鎮遏軍。」今總之為「宿衛」,而以餘者附 見焉。

《鎮戍序》

元初,以武功定天下,四方鎮戍之兵亦重矣。然自其 始而觀之,則太祖、太宗相繼以有西域、中原,而攻取 之際,屯兵蓋無定向,其制殆不可考也。世祖之時,海 宇混一,然後命宗王將兵鎮邊徼襟喉之地,而河、洛、 山東據天下腹心,則以蒙古探馬赤軍列大府以屯 之。淮、江以南,地盡南海,則名藩列郡,又各以漢軍及 新附等軍戍焉。皆世祖宏規遠略,與二三大臣之所 共議,達兵機之要,審地理之宜,而足以貽謀於後世 者也。故其後江南三行省嘗以遷調戍兵為言,當時 莫敢有變其法者,誠以祖宗成憲,不易於變更也。然 卒之承平既久,將驕卒惰,軍政不修,而天下之勢遂 至於不可為,夫豈其制之不善哉?蓋法久必弊,古今 之勢然也。今故著其調兵屯守之制,而列之為鎮戍 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