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45 (1700-1725).djvu/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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順治五年題准,馬兵每名各給鐵盔甲一副、弓一張、箭四十枝、腰刀一口,步兵均作三分,一分弓箭手各給弓一張、箭三十枝,一分長鎗手各給長鎗一桿,一分鳥鎗手各給鳥鎗一桿,三分各給棉甲一副、腰刀一口。至直省兵丁需用器械,悉照例給發 。凡製造官箭,順治五年題准,兵部額設官箭匠十名,每名月給銀一兩,米二斛,製造箭枝,以備

欽賞 凡點驗器械。

國初定、每年點驗官兵器械。順治五年題准、每年

秋季點驗馬兵器械,春季點驗步兵器械、前鋒器械,令該官互相查驗。

順治六年

《大清會典》:凡頂補砲手,順治六年題准漢軍召募砲。

手。每旗額設五十名。嗣後缺額、即以其子頂補。無子者行咨外省選取。

順治七年

《大清會典》。凡直省兵丁盔甲。順治七年議准、棉甲、每

副工料銀二兩。弓每張銀一兩;箭每枝銀四分;腰刀每口銀九錢二分;鳥鎗每桿銀一兩三錢;長鎗每桿銀一兩。

順治八年

《大清會典》:凡登城賞例,順治八年題准官兵用雲梯。

「攻克府城者,准賞五人,為首者賞銀五百兩,第二人三百五十兩,第三人二百五十兩,第四人一百五十兩,第五人一百兩,領戰官照第二人例,指示官照第三人例,射箭官照第五人例,抬雲梯人各賞銀三十兩。攻克州衛城者,准賞四人,為首者賞銀四百兩,第二人二百五十兩,第三人一百五十兩,第四人一百」 兩,領戰官照第二人例,指示官照第三人例,射箭官照第四人例,抬雲梯人各賞銀二十兩。攻克縣所城者,准賞三人,為首者賞銀三百兩,第二人一百五十兩,第三人一百兩,領戰官照第二人例,指示官照第三人例,射箭官各賞銀五十兩,抬梯人各賞銀十兩。用紅衣砲攻克城池,不論府州縣衛所,俱賞三人。為首者賞銀二百兩,第二人一百兩,第三人五十兩。領戰官照第二人例,指示官照第三人例,射箭官不給賞。紅衣砲手如克府城,各賞銀十五兩,州、衛城各賞銀十兩,縣、所城各賞銀五兩。如砲手內有效力多者,酌量優賞。其刨塌城垣克城者,領戰官照「首登雲梯」 例給賞,驍騎校、護軍校,照末等人例給賞,「效力兵丁照抬梯人例給賞,登城者照用《紅衣克城》例」 給賞;「奪門入城」 ,並無雲梯登城者,准賞三人,為首者賞銀一百五十兩,第二人一百兩,第三人五十兩,領戰官照第二人例,指示官照第三人例。

凡議敘紅衣砲克城,順治八年題准、凡用紅

衣砲攻城,令八旗會於一處,同時點放,敘功時分別等第,移咨吏部,照《雲梯克城》例減等議敘。每位紅衣砲止准議敘官一員,多委者不准。每參領若有二位紅衣以上者,參領亦准議敘。其都統、副都統及兩傍管放紅衣砲官員等,俱照例議敘 。凡教場,順治八年題建,八旗演武教場,各隨旗分。

順治九年

《大清會典》:凡議敘委署,順治九年題准出征委署人。

員,果係亡故及患病,將領遺缺者,准議敘。軍功額外委署者,不准 。凡請功遲誤,順治九年題准:「出征軍功,凱旋之日,各令請功。如已經給與等第後,或稱前功遺忘,再行請給;或稱前次未經請功,欲俟後得功牌並請,或稱有事耽誤者,俱不准行。」 若果在請功之先,實係因公差遣,許兵主及該管官開明緣由,送部註冊,俟差回日請功。

順治十年

《大清會典》。「凡城內號令,順治十年議定白塔山上設」

砲五位,豎旗五桿。九城門上,各設砲五位,豎旗五桿。遇有警急,放砲為號。白晝旗桿上懸掛彩畫黃旗,夜間懸掛燈籠,八旗官員人等,即行披掛。若係

御前直班內大臣侍衛、各照本班所伺候。其不直班、

內大臣、侍衛係左翼者俱集。

東華門外,《右翼者集》。

西華門外。內府佐領等、各帶本佐領馬步兵丁、集《神武門外》。護軍統領、前鋒統領、護軍參領、護軍前

鋒,帶領馬步兵丁,係《兩黃旗集》;

地安門兩白旗集

東安門兩紅旗集

西安門兩藍旗集金水橋。其滿洲、蒙古、漢軍都統

副都統各領馬步官兵,照本旗應集之處齊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