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45 (1700-1725).djvu/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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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統、護軍統領、前鋒統領親至

午門探聽。若都統他出,令副都統;若無副都統,令

參領。若無護軍統領,令護軍參領。若無前鋒統領,令前鋒參領、前鋒侍衛探聽。候

旨步軍總尉、步軍副尉、各領所屬官兵、上城防守。議

政和:碩親王以下、貝子以上、各帶隨從人員。親王許隨十五名、世子隨十二名,郡王隨十名、貝勒隨八名、貝子隨六名,俱赴

午門齊集。未及議政王以下公以上、各領隨從人

員在本旗護軍處齊集。未上。

朝。王以下、公以上、各留本府。止差護衛至

午門探聽。其親王以下、公等以上、守門直班各官

及各府護軍、各府佐領下甲兵,俱留該府伺候傳喚。其齊集時、密傳各該管官員人等不許喧嘩 。凡卹賞綠旗陣亡殉難官兵,順治十年題准、千總卹銀一百兩,把總六十兩。馬兵三十兩,步兵十五兩 。凡被傷卹賞

國初定:八旗兵丁陣傷者,分別給賞。頭等傷,給銀。

五十兩,二等傷四十兩,三等傷三十兩,四等傷二十兩,五等傷十兩。若被遠砲中傷者,照例各減銀十兩。滿洲、蒙古從役被傷者,頭等傷給銀三十兩,二等傷二十兩,三等傷十兩,四等傷五兩,五等傷二兩五錢。各部未披甲通事并滿洲家下漢人披棉甲者,俱照甲兵被傷例。若被遠砲中傷者,頭等、二等傷減銀十兩,三等、四等傷各給五兩。向敵人放砲被火藥誤傷者,照從役被傷例。至漢從役人,頭等傷給銀二十一兩,二等傷十四兩,三等傷七兩,四等傷四兩,五等傷二兩。被遠砲中傷,亦照此例。順治十年題准,綠旗官兵陣傷者,頭等傷給銀十兩,二等傷八兩,三等傷七兩,四等傷六兩,五等傷五兩 。凡直省兵丁盔甲,順治十年議准、各省軍器或遇缺額或新增,該督撫照兵部經制額數具題本部覆准、方許成造,仍將動支錢糧奏請開銷。順治十一年

《大清會典》。凡操練兵丁。順治十一年題准綠旗兵丁、

每年給與操賞銀兩。定限演習。內有善騎射者,該督撫等酌量獎賞。仍將賞過事宜造冊報部

凡軍器出城。順治十一年題准、各省官兵赴

「京置買盔甲等物者、俱令報明兵部」 、照數驗看、出給印票。仍諭守門官兵、驗明部票、方准放出。順治十二年

《大清會典》。凡操演弓矢火器,順治十二年題准,每年

「春季,八旗前鋒護軍馬步兵丁,俱令較射,豎的於三十一弓之地,每人箭五枝,各射二回,中一箭以上者,每箭賞銀五錢;中八箭以上,加賞弓一張,並演放鳥鎗。」豎的於四十一弓之地,每人放十鎗,中一鎗以上者,每鎗賞銀五錢;中八鎗以上,加賞折弓,價銀三兩。其箭的高五尺,闊一尺,入地一尺。至於紅衣法貢,隔年一次,十月初一日起演放,十日豎的於八十庹。音託。之地。每紅衣法貢一座,各放五次。紅衣中一次者,賞銀一兩。法貢中一次者,賞銀五錢。其的高七尺,闊五尺,入地一尺。至射箭放鎗常期,春季二月十六日始,四月十六日止,秋季七月十六日始,十月初二日止。每年春二次,秋二次,令披甲射箭。凡優卹出征病故兵丁,順治十二年議准八旗兵丁遠方出征,除陣亡外,如有不服水土病故者,各卹銀二十兩。

順治十三年

《大清會典》:凡攻城議敘。順治十三年議准應授參領。

者改為「阿達哈哈番」 ;應授佐領者改為「拜他喇布勒哈番」 ,應授《半個佐領》者改為「拖沙喇哈番。」

凡刨塌城池。順治元年題准、第一超越之人

授半個佐領,十三年改授拖沙喇哈番 。凡登城死者,順治元年題准不論城池大小,授為佐領。順治十三年,改授拜他喇布勒哈番 。凡教場,順治十三年建。

大閱教場於德勝門外

順治十四年

《大清會典》:凡議敘前進軍功,順治十四年題准:大兵

「所到之處,或敵人挖掘溝塹,安設木柵排列,捱牌相敵,或大列陣勢相敵。我兵勞力攻戰,敵兵不動時,有能奮勇越眾前進,眾皆隨後敗敵」 者,為首之人賞銀一百兩,咨吏部授官,第二人賞銀八十兩,第三人賞銀六十兩,俱註冊,俟後立功,分別授官。若齊力交鋒之際,有能於本旗行隊之前越眾衝鋒,本旗大隊隨後全進克敵者,為首之人賞銀五十兩,第二人四十兩,第三人三十兩,俱註冊。一人能在三處為首者,咨吏部授官。若仍係二等、三等,將兩個三等功牌准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