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45 (1700-1725).djvu/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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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等、兩個二等功牌,准作頭等,積至三個頭等者,亦咨吏部授官。若止照本隊前進,或隨眾斬射,或追擊敗兵,或於敵少處前進者,俱不在授官給賞之例 。凡議敘委署,順治十四年題准,出征護軍校、驍騎校缺出,委官代署者,立功後即照護軍校、驍騎校議敘,額外多委者不准。凡水戰,順治十四年覆准,遇敵水戰時,有能躍入敵船得獲者,領兵主帥驗明船隻大小,分為三等:如係頭等船隻,為首人賞銀二百五十兩,第二人二百兩,俱咨吏部授職;第三人賞銀一百五十兩,第四人一百兩,第五人五十兩,俱註冊。如係二等船隻,為首人賞銀二百兩,咨吏部授官;第二人賞銀一百五十兩,第三人一百兩,第四人五十兩。如係三等船隻,為首人賞銀一百五十兩,第二人一百兩,第三人五十兩,一併註冊。俟後立功,將「兩個五等功牌准作四等,兩個四等功牌准作三等,兩個三等功牌准作二等,兩個二等功牌准作頭等。如至兩個頭等者,咨吏部授官。」 除分別三等船隻外,其躍入平常船隻者,為首人賞銀八十兩,第二人六十兩,第三人四十兩,註冊。俟後立功,積至三個頭等者,咨吏部授官。其在船督戰,為首官照第二人例。其餘各官,照第三人例。護軍校、驍騎校等照第四人例。若敘功時兵主未經分別等第者,仍照平常船隻例給賞。如追獲空船、小船及敗走之船者,不在授官給賞之例 。凡遇敵水戰,順治十四年題准:「《登跳》頭等船,為首者授拜他喇布勒哈番,其次者授拖沙喇哈番。第三、第四、第五者註冊。登跳二等船,為首者授拖沙喇哈番。第二、第三、第四者註冊。登跳三等船,第一、第二、第三者俱註冊。俟後得功積至三個頭等者,准授官職。如追退空船、小船及敗走之船者,不在此例。其委」 在船頭目率領攻戰官員,各照所跳船隻,與第二人同。其餘官員及前鋒校、護軍校、驍騎校,與第三人同。

順治十六年

《大清會典》。「凡軍器出城,順治十六年題准外省官員」、

差人置買盔甲等物者,必用印文投部,方准購買。兵部仍給印票,令守門官驗實放行。如無印票,即係私買,拿送兵部究擬。如守門官徇縱,一體治罪 。凡軍犯發遣,順治十六年題准:刑部問擬充軍人犯,咨送兵部,發兵馬司羈候。照依《邦政紀略》內開載:衛所定衛,發遣附近充軍者,發二千里邊衛充軍者,發二千五百里。邊遠充軍者,發三千里。極邊充軍者,發四千里。煙瘴充軍者,發煙瘴地方,亦四千里。如無煙瘴地方,照極邊例發遣。給傳牌一張劄順天府,著落沿途府州縣差役逓解取收管送部。仍咨該府衛所取著伍收管。並原發《傳牌》、繳部查核。若現在定衛發遣時、遇

赦者,咨刑部援免。病故者、委司坊官驗實、咨刑部所

遺妻小,免其發往 。又題准:軍犯配所病故者,該撫查明緣由及無永遠字樣,取具該衛所印結送部。所遺妻小,發回原籍。

順治十七年

《大清會典》:「凡克城等第,順治十七年題准如城內敵」,

「兵眾多,我兵艱苦,登梯攻克者為頭等第一,敵兵雖多,主帥相機設謀,我兵不甚艱苦,登梯攻克者為頭等;敵兵雖寡,守禦猶堅,我兵艱苦攻克者為二等;敵兵既寡,主帥相機設謀,我兵不甚艱苦,攻克者為三等;敵兵甚少,敢行抗拒,我兵登梯攻克者為四等,州城頭等第一,准作府城頭等;縣城頭等第一,准作州城頭等」 ,其餘俱照此例遞減一等。衛城與州城同,所城與縣城同。如敵眾據寨築垛,我兵勞力攻克者,其功與得城同。此等軍功,詢問兵主,據實分別等第,俱咨吏部議敘。如兵主假捏,即將此次功績不准行,仍從重治罪。

順治十八年

《大清會典》。凡軍犯發遣。順治十八年題准、軍犯已經

發遣,中途脫逃拿獲、遇

赦者,免其枷號,仍發原衛充軍。 凡點驗標營,《順治》

十八年,題奏「督撫每年將所屬標營差官查驗一次,如將領等官有營伍整飭,武藝嫺熟,或營伍廢弛,生事害民者,即據實揭報,該督撫舉劾,以示勸懲 。」 凡教場,順治十八年改設。鑲黃旗教場於安定門外;正黃旗教場於德勝門外;正白旗教場於東直門外,《鑲白旗》教場於朝陽門外,《正紅旗、鑲紅旗》教場於阜成門「外。《正藍旗》教場於《崇文門外》。《鑲藍旗》教場於宣武門外。各有《演武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