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45 (1700-1725).djvu/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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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證

十隻以上者作為五等軍功;兵一千五百名,船四十隻以上者為四等軍功;兵二千名,船五十隻以上者為三等軍功;兵二千五百名,船六十隻以上者為二等軍功;兵三千名,船七十隻以上者為頭等軍功;兵三千五百名,船八十隻以上者為「頭等第一軍功。如招撫偽王居住之府城者,作為頭等第一軍功,府作」 為頭等軍功,州作為二等軍功,縣作為三等軍功,衛所作為四等軍功,有名寨崖作為五等軍功。其參贊之都統、護軍統領、副都統,分發將領與將領下遣去頭目,以及預事等官,俱准議敘。如以少稱多,以空城作實城者,照例治罪 。凡卹賞身價,康熙十二年題准,都統照一等精奇尼哈番護軍統領、前鋒統領、副都統、照一等阿思哈尼哈番。參領、照「一等阿達哈哈番」 例給與身價 。凡優恤陣亡官兵家口

國初定:前鋒護軍撥什庫兵丁陣亡及傷廢亡故。

人之妻子,家無養贍者,該參領、佐領、驍騎校具結送該都統咨部,每月准給一半銀米。若非係陣亡,朦混咨送者,該管官治罪。康熙十二年題准:不係陣亡,朦混咨送者,該佐領、驍騎校罰俸三個月,參領罰俸兩個月,都統、副都統罰俸一個月 。凡給發兵丁器械,康熙十二年題准,八旗新披甲兵丁,部發軍器馬匹,後停給馬 ,凡軍器出城。康熙十二年題准、守門官將無印票盔甲私行放出者、罰俸三個月,撥什庫兵丁鞭五十 。凡軍器出邊

國初定:「蒙古差來員役,王等不許賞給軍器等物。」

若經奏請

俞旨者、方准給與。其邊口地方、兵部差官員筆帖式

前往搜查果係

欽賞喀爾喀、厄魯特者、照理藩院所給印文、放出私

買帶去者,不准放出。康熙十二年覆准:官員將軍器私賣,私給喀爾喀、厄魯特者革職,其物入官,平人交刑部治罪。

康熙十三年

《大清會典》:凡議敘首先戰功,康熙十三年題准:大兵

所到之處,或敵人挖掘溝塹,安設木柵排列,挨牌相敵,或大列陣勢相敵。我兵勞苦攻戰,敵人不動時,兵丁有能於眾營內挺身前進、眾營尾後敗敵者,為首人賞銀五十兩,授為守備;第二人賞銀四十兩,授為千總;第三人賞銀三十兩,授為把總。遇該省缺出,即准先用。若齊力交鋒之際,有能於本營內越眾衝鋒,本營尾後克敵者,為首人賞銀三十兩,授為千總;第二人賞銀二十兩,授為把總;遇該營缺出,即准先用。若遇敵水戰,有能躍入敵船,殺敗賊眾得獲者,驗明船隻大小,分為三等。如係頭等船隻,為首人賞銀一百兩,授為都司僉書;第二人賞銀八十兩,授為守備;第三人賞銀六十兩,授為千總;第四人賞銀四十兩,授為把總,本船首領官加三級,同戰官加二級。係二等船隻,為首人賞銀八十兩,授為守備;第二人賞銀六十兩,授為千總;第三人賞銀四十兩,授為把總,本船首領官加二級,同戰官加一級。係三等船隻,為首人賞銀六十兩,授為千總;第二人賞銀四十兩,授為把總,本船首領官加一級,同戰官紀錄一次,各照職銜准其先用。如係空船、小船及敗走船隻者,不在授官給賞之例。其造冊具題時,務將敵兵多寡、船隻大小,攻戰勞苦情形,并首先官兵姓名,逐一據實開列。若鋪飾謊奏者,將軍以下照「攻城」 例議處 。凡陣亡加贈,康熙十三年題准,總兵官加贈三級,副將、參將各加贈二級。遊擊都司、都司僉書、守備,各加贈一級。至加遊擊銜以上閒散官,亦准加贈一級。應得祭葬,行禮、工二部議奏 。「《凡陣亡徇難卹典》,康熙十三年題准。有部劄之閒散各官陣亡者,亦准廕子弟一人,以衛千總用 。」 凡家人食糧,康熙十三年題准。督、提、鎮家下,如有熟諳弓馬精健人丁,准其入營頂補。兵數。至副、參、遊、都、守等官家下,果有熟諳弓馬精健人丁,許該督、撫、提、鎮保結,准其入營。如將懦弱不諳弓馬之人充數者,各弁及該督、撫、提、鎮一併從重議處 。凡議敘披甲奴僕,康熙十三年題准;八旗下披甲奴僕得過三個頭等功牌,准其開戶 。凡卹賞綠旗陣亡殉難官兵,康熙十三年題准提督「卹銀八百兩,總兵官七百兩,副將六百兩,參將五百兩,遊擊都司四百兩,都司僉書三百五十兩,守備三百兩,守禦所千總二百五十兩,衛千總二百兩,營千總一百五十兩,把總一百兩,馬兵七十兩,步兵五十兩。外委官員不論大小,照馬兵例 。」 凡被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