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45 (1700-1725).djvu/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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卹賞,康熙十三年題准,頭等傷給銀三十兩,二等傷二十五兩,三等傷二十兩,四等傷十五兩,五等傷十兩 。凡軍器出城,康熙十三年題准,文武官員帶有軍器出京者,係旗下人,該都統出給印文。係漢人,本地方官出具保結,若無印文保結,兵部不准給票 。凡披甲奴僕得功,康熙十三年題准,與披甲人一體議敘,應給官職者,照「《登城》例,准其出戶。」

康熙十四年

《大清會典》:凡議敘委署,康熙十四年題准,部冊無名。

「效用人員初次立功者,該督獎賞,移送姓名到部註冊。嗣後立功,照部冊有名人員例議敘。」 凡軍器出邊,康熙十四年覆准:蒙古如有帶去人口及軍器鋼鐵等物出邊者,務照部內所給印票詳對數目相符,方准放出,溢數者拿送。縱令私帶者,守關官員議處。直隸、山西地方軍民人等,有偷賣人口及軍器鋼鐵等物於蒙古者,該管官及私賣之人一併治罪 。凡砲位,康熙十四年,鑄造紅衣砲八十位,長七尺三寸,口內徑二寸七分,口外徑四寸九分,底徑六寸七分,鐵子重三觔,用火藥一觔半,車輛全。

康熙十五年

五月初二日

上諭兵部:「《自逆賊》煽亂以來,各省綠旗官員兵丁勦」

「禦賊寇,恢復地方,戮力行間,著有勞績,朕心時切軫念。凡以前奉旨事平議敘者,爾部逐一察明功次,即行議敘,以昭朕酬庸鼓勵之意。爾部即遵諭行。」 《特諭》。

《大清會典》:「凡製造官弓」、

國初定、八旗弓匠製造官弓。造成日、每旗令侍衛

護衛等官到部,分別等第。頭等弓,每張匠役賞銀一兩,二等弓五錢。監造頭目頭等弓,每張賞銀三錢,二等弓一錢五分,三等弓無賞罰。四等弓,每張匠役及頭目各責五鞭,五等弓各責十鞭。應得賞銀,每鞭抵算銀三錢,不足抵算者鞭責。其賞銀移咨戶部給發。康熙十五年停止給賞 。凡製造官箭箭匠,康熙十五年,裁六名。凡造作不合式

國初定:八旗匠役,若違式私造弓箭貨賣者鞭五。

十、所賣弓箭,一半給拿獲之人,一半入官。康熙十五年題准,「匠役將弓箭不如式製造,或被人首告,或兵部查出所造物入官,匠役從重議處。」

凡砲位:康熙十五年,鑄造紅衣砲五十二位。

欽定名號為「神威無敵大將軍。」內銅紅衣砲八位。每

位重二千二百七十四觔,長七尺七寸,底徑一尺二寸,口徑一尺,膛口三寸七分,鐵子重八觔,用藥四觔,車輛全。銅紅衣砲二十四位,每位重一千六百一十三觔,長七尺六寸,底徑一尺一寸,口徑八寸五分,膛口三寸三分,鐵子重六觔,用藥三觔,車輛全。木裹紅衣砲二十位,每位重八百一十七觔,式樣照前,車輛全。

康熙十六年

《大清會典》:凡駐防官兵為盜,康熙十六年覆准,奉天、

「寧古塔、江寧、西安、杭州、京口等駐防官兵及家人為盜者,俱照例處分。其將軍、副都統免議。佐領、防禦、驍騎校照各城防禦處分,協領、參領照防守尉處分。至將軍、副都統等本管兵丁,一、二、三人為盜者,罰俸三個月。四、五、六人為盜者,罰俸六個月。七人至十人為盜者,罰俸九個月;十一人至十五人為盜者,罰俸一」 年。十六人至二十人為盜者,降一級留任。二十一人至三十人為盜者,降二級留任。三十一人以上為盜者,降三級調用。該管官自行拿獲,免議。

康熙十七年

《大清會典》:凡議敘招撫,康熙十七年題准:現任官員

如有陸續招撫偽官兵至五百名以上、難民至二千名以上者,准合并議敘。「招撫偽官兵五百名以上,或頭號賊船五隻以上、二號賊船十隻以上、三號賊船二十隻以上,或難民二千名以上者,准紀錄一次。」 「招撫偽官兵二千名以上,頭號賊船十隻以上、二號賊船二十隻以上、三號賊船四十隻以上、難民五千名」 以上者,文官加一級,武官加銜一等;招撫偽官兵四千名以上,頭號賊船十五隻以上,二號賊船三十隻以上,三號賊船六十隻以上,難民一萬名以上者,文官加二級,武官加銜二等;招撫偽官兵六千名以上,頭號賊船二十隻以上,二號賊船四十隻以上,三號賊船八十隻以上,難民一萬五千名以上者,文官加三級,武官加銜三等招撫偽官兵八千名以上,頭號賊船二十五隻以上、二號賊船五十隻以上、三號賊船一百隻以上,「難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