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45 (1700-1725).djvu/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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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督撫題參治罪。如督撫隱匿,事發日督撫革職 。凡《親隨甲兵》,康熙十八年覆准,散秩大臣准隨甲兵一名 。凡《八旗甲兵盔甲》,康熙十八年題准,《護軍盔甲》,每頂副折給銀四兩八錢八分三釐。《馬步兵盔甲》折給銀四兩一分五釐。康熙十九年

《大清會典》:凡操演弓矢火器,康熙十九年題准紅衣、

等砲。令每年春秋二季演放 。凡攻城救人

《國初定》:「攻城不克,將城下被傷之人,有能救回者。」

「照被傷人應得卹賞」 例減去一半,其一半官出一分,被傷人出一分,給能救之人。如將屍骸救出者,令同領戰官給銀三十兩。康熙十九年題准:或攻城,或野戰,如將陣亡屍骸不能救出者,同戰之參領、閒散官、護軍校、驍騎校,降二級調用。領戰之夸蘭大,降一級調用。領戰之大臣罰俸一年 。凡議敘披甲奴僕,康熙十九年,令得過兩個頭等功牌者,亦准開戶 。凡造作不合式,康熙十九年題准製造盔甲,其鐵務要摺打鋥光。製造箭枝,務要箭心堅長,手鑽安釘。如草率造作,匠役人等一併治罪 。凡解送砲位,康熙十九年議定各省大小銅砲,多餘鐵砲,俱令查送來京。鐵砲朽壞者,銷毀作鐵備用 。又議准鐵砲解「送勞民,多餘者准留原處收貯 。」 又,

諭直隸沿邊及路險地方各砲。不必解送。 凡《禁令》

康熙十九年,議准「嚴禁民間私鑄大小砲位,犯者與匠役一併處斬,妻子家產入官;鄰佑、里長擬絞監候;專汛文武官革職,兼轄文武官降四級調用,督、撫、提、鎮降二級留任。」

康熙二十年

《大清會典》:凡殘廢卹賞、

國初定:「出征被傷殘廢之人,或雙目不見,或兩手」

不能展動,或兩足不能行走及聲啞者,除給一半身價外,加銀三十兩。一手一足脫落者,加銀二十兩。若傷一目或兩目,或一手不能展動,一足不能行走,或兩耳聾蔽者,加銀十兩。或一手有一二指不能屈伸,難以持弓,或足瘸,或齒折一半,言語不清者,照例給與一半身價。或傷手一、二指,或傷足未瘸,或折傷三四足指、或一耳聾蔽者,照給半價例減銀十兩。此等傷痕、俱令該都統、副都統、參領、佐領、驍騎校等驗明具結咨部。康熙二十年題准:出征傷殘之人俟回京三年後照該旗咨送緣由驗看。傷廢果符、分別具題照例卹賞 。凡優卹出征病故兵丁。康熙二十年

恩詔出征病故文武虛職三四品官、卹銀五十兩《五》

六品官四十兩,七品以下官三十兩 。凡砲位,康熙二十年造銅砲二百四十位。

欽定名號為「神威將軍。」每位重三百九十觔,長六尺。

六寸。火門後徑五寸四分,口徑三寸二分。用合膛鉛彈,重十八兩,用藥八兩,中鵠至一百弓,用藥九兩,中鵠至一百五十弓。口箍上立星表,與《甲乙》線相等。車輛全 。凡解送砲位,康熙二十年令松江銅砲本處留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