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46 (1700-1725).djvu/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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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步為一表,則三百五十步耳。步兵前後左右各二步。《車易戰》之法,五車為屯,十車為列,前後相去三十步,左右十六步。《險戰》之法,十車為聚,十二為列,前後二十步,左右四步,隊閒五十步,險戰皆半之。又隊閒容隊,曲閒容曲度。百步一表,則可教者僅一旅。《鄉師》出田,法於州里,遂師審其誓戒。都司馬、家司馬「以國法掌其政學」 ,則是一旅以上,隨處自講可也。至大軍旅,則合而用之,所謂「及師、大合軍」 是矣。

及師大合軍,以行禁令,以救無辜,伐有罪。

《易》氏曰:「及者,繼事之辭,未有師也,謂時田以習戰,以為用師之備而已 。」 王昭禹曰:「及師大合軍,謂命將或王親征之時 。」 鄭鍔曰:「大合軍旅,非以肆暴也,以行禁令,所以申明乎九灋也。以救無辜,所以明王者之仁也;以伐有罪,所以明王者之義也。」

若大師,則掌其戒令,涖太卜,帥執事涖釁主及軍器。

易氏曰:「若有強梗弗率者,負固弗服者,與夫侵犯王略而自干天誅者,天子於是親帥六師,方伯、連帥從焉,謂之大師。大司馬掌其戒令,則方伯、連帥以至軍將、師帥莫不受戒令焉 。」 鄭鍔曰:「或謂用師,則大司馬為大將,固當掌號令以指麾六軍。此言若大師則掌其戒令」 者,蓋此乃王親出征之時也。王自出軍,則王自將,號令於王。大司馬惟掌戒令,則專治六師之法而已 。鄭康成曰:「涖,臨也。臨大卜,卜出兵吉凶也。《司馬法》曰:『上卜下謀。是謂參之主,謂遷廟之主及社主在軍者也。軍器,鼓鐸之屬。凡師既受甲,迎主於廟,及社主祝奉以從,殺牲以血塗主及軍器,皆神之 』。」 鄭鍔曰:「大卜作龜之八命一曰征。司馬於出」 征之卜,則親涖之,以決吉凶 。賈氏曰:「《小子職》云:『釁邦器及軍器』。彼官釁之,而司馬臨之 。」 李嘉會曰:「涖大卜。釁主及軍器,惟大師則有之。」

及「致建大常,比軍眾,誅後至者。」

鄭司農曰:「致,謂聚眾也 。」 黃氏曰:「致於王也。故建大常,比軍眾」 ,謂各以其黨相聯合也。鄭謂《鄉師》致民於司馬,非《鄉師》致六鄉之民於司徒,此當有邦國都鄙甸稍之民,稍人受法於縣師,作其同徒輂輦帥而至者 。賈氏曰:「司馬而用王之大常者,以上文大師,王親御六軍,故司馬用王之大常致眾。若王不親,則司馬自用大旗致之 。」 王氏曰:「鄉師致民以司徒之大旗,則司馬致民宜以王之大常矣。凡此皆示其致民之命,有所受之也 。」 鄭康成曰:「比,校次之也 。」 《易氏》曰:「比其伍,兩卒旅,軍師之全缺也 。」 鄭鍔曰:「誅後至,則懲其不率而後期。」

及戰,巡陳,眡事而賞罰。

《易》氏曰:「及其成陳而戰也,巡其陳之隊伍疏數,與夫車徒旗鼓之出入,莫不眡之 。」 鄭鍔曰:「巡陳而視其勇怯 。」 鄭康成曰:「事謂戰功也 。」 王昭禹曰:「眡其鼓鐸、鐲、鐃、旗物、車徒坐作進退之事,有功者賞,逆令者罰也。」

若師有功,則左執律,右秉鉞,以先愷樂獻於社。

鄭康成曰:「功勝也。律所以聽軍聲,鉞所以為將威也 。」 鄭鍔曰:「軍行必聽同律,而鉞者,大將所執也。有功則執律者,示師出以律而取勝也。陽六為律,左,陽也,故左執之。鉞所以主殺。陰也,右亦陰也,故右秉之 。」 胡氏曰:「牧野乃誓,王左仗黃鉞,右秉白旄以麾。」 孔穎達云:「殺戮用右手,左手仗鉞,示無事於誅;右手把旄,示有」 事於教。《詩》云:「左手執籥,右手秉翟。」 舞人所執,於事便也 。鄭康成曰:「先猶道也。」

易氏曰:「大司馬左執律,右秉鉞,以先王。」 《東巖》曰:

此點極是。功雖勝大司馬,猶執律秉鉞,卻行而身先,以見有功不伐,安不忘危之意 。賈氏曰:「趙商問《大司樂》:『王師大獻,則令奏愷樂』。注云:『獻於祖』。與此異。」 鄭答曰:「司馬主軍事之功,故獻於社。大司樂,宗伯之屬,宗伯主宗廟,故獻於祖。然軍有功,二處俱獻,以出軍之時,告於祖,宜於社,故反必告也。」 王氏詳說曰:「祖本仁」 ,故獻愷在《春官》;社本義,故獻愷在《夏官 》。鄭鍔曰:「《司馬》主九伐之灋,故獻於社,示法陰而行誅伐也。」

「若師不功」則,厭而奉主車。

鄭司農曰:「厭謂厭冠,喪服也。軍敗則以喪禮,故秦敗於殽,秦伯素服郊次,鄉師而哭 。」 賈氏曰:「《曲禮》云:『厭冠不入公門』。彼差次,當緦小功之冠。以義言之,五服之冠皆厭,以其喪冠反吉冠於武上向內縫之;喪冠於武,下向上縫之。伏冠在武,故得厭伏之名 。」 李嘉會曰:「厭冠奉主車以歸於廟,亦有沗於祖矣 。」 鄭鍔曰:「無功」 ,非王之故也。司馬不能致果以殺敵也,故自厭損,明己之威令不伸,以致然也。不言無功,見王師無敗績之理 。《易氏》曰:「不言敗而言不功,王者之師無敵於天下,不特不功而已 。」 鄭康成曰:「奉猶送也。送主歸於廟與社 。」 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