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46 (1700-1725).djvu/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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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卒置營。初,太祖立神衛水軍,及江淮平定,不復振 舉,上以兵備不可廢,故復置焉。」

仁宗天聖五年夏四月丙午閱諸班騎射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天聖七年冬十月壬寅,「閱虎翼武騎卒習戰。」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明道二年擇廂軍材勇者補禁軍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 按《兵志》。明道二年,樞密使 王曙言「本廂下軍止給役而未嘗習武技,宜取材勇 者訓肄,升補禁軍。」上可其奏。

景祐二年八月甲戌幸安肅門砲場閱習戰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康定元年閱諸軍習戰

按《宋史仁宗本紀》,康定元年三月,閱虎翼軍習戰。秋 七月,閱諸軍習戰。九月,閱諸軍習戰 按《兵志》,「康定 元年,帝御便殿,閱諸軍陣法。議者謂諸軍止教坐作 進退,雖整肅可觀,然臨敵難用。請自今遣官閱陣畢, 令解鐙以弓弩射。營置弓三等,自一石至八斗;弩四 等,自二石八斗至二石五斗,以次閱習。」詔行之陜西、 河東、河北路。是歲,詔:「教士不衽帶金革,緩急不足以 應敵。自今諸軍各予鎧甲十、馬甲五,令迭披帶。」又命 諸軍班聽習雜武技,勿輒禁止。

慶曆元年閱試衛士又徙邊兵不教者於內郡

按《宋史仁宗本紀》:慶曆元年五月「癸酉,閱試衛士。」 按《兵志》:慶曆元年,「徙邊兵不教者於內郡,俟習武技, 即遣戍邊。」

慶曆二年,閱蕃將騎射,又試諸軍射,定賞罰。

按《宋史仁宗本紀》:慶曆二年六月「丙申,閱蕃落將士 騎射。」 按《兵志》:二年,諸軍以射親疏為賞罰,中的者 免。是月,諸役仍籍其名,闕校長則按籍取中,多者補。 樞密直學士楊楷請教騎兵止射九斗至七斗,三等 弓畫的為五暈,去的二十步,引滿即發,射中者視暈 數給錢為賞。騎兵佩劈陣刀,訓肄時以木桿代之。奏 可。

慶曆三年三月壬申,閱衛士武技。夏四月戊午朔,幸 瓊林苑閱騎士。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慶曆四年,詔以韓琦《習射格》頒諸軍。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 按《兵志》:四年,詔騎兵帶甲 射不能發矢者,奪所乘馬與本營,藝優士卒。韓琦言: 「教射唯事體容及彊弓,不習射親不可以臨陣。臣至 邊,嘗定弓弩挽彊蹠硬射親格願行諸軍,立賞肄習, 歲以春秋二時各一閱。諸營先上射親吏卒之數,命 近臣與殿前馬步軍司閱之。其射親入第四至第七 等,量先給賜,入第三等已上及《挽彊蹠硬》中格,悉引 對親閱。等數多者,其正副指揮使亦第賜金帛。」詔以 所定格班教諸軍。四年,遣官以陜西陣法分教河北 軍士。

慶曆五年,詔頒習《試弓弩士卒法》。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 按《兵志》,五年,密詔益利、梓 夔路鈐轄司,以弓弩習士卒,候民閒觀聽寖熟,即便 以短兵日教三十人,十日一易。知并州明鎬言:「近臣 籍諸營武藝之卒,使帶甲試充奇兵外,為三等,庶幾 主將悉知軍中武技強弱,臨敵可用。」詔頒其法三路。 范仲淹請以帶甲射一石充奇兵,餘自九斗至七斗 第為三等,射力及等,即升之。詔著為令。

慶曆六年,詔「武藝出格者,本營闕即以次補。」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 按《兵志》:「六年,詔諸軍夏三 月毋教弓弩,止習短兵。又詔以春秋大教,弓射一石 四斗,弩彉三石八斗,槍刀手勝三人者立為武藝出 眾格中者,本營闕階級,即以次補。」

至和元年詔選武技出眾者如舊制選補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 按《兵志》,至和元年,詔諸軍 選將校武藝,均以射親為上。韓琦又言:「奉詔,軍士弩 彉四石二斗,并弓箭槍手應舊規選中者,即給梃,補 守闕押官。然則排連舊制為虛文矣。請三路兵遇春 秋大教,武技出眾者,優給賞物,免本營他役,候階級 闕,如舊制選補。」奏可。

嘉祐二年詔教閱諸軍

按《宋史仁宗本紀》:二年七月辛巳,詔河北諸道總管 分遣兵官,教閱所部軍。 按《兵志》:訓練之制,禁軍月 奉五百以上,皆日習武技,三百以下,或給役,或習技。 其後別募廂兵,亦閱習武技,號教閱廂軍。戍川廣者 舊不訓練,嘉祐以後稍習焉。凡諸日習之法,以鼓聲 為節,騎兵五習,步兵四習,以其坐作進退,非施於兩 軍相當者,然自宋初以來,中外諸軍皆用之。

英宗治平元年校閱諸班軍將校武藝擢授有差

按:《宋史英宗本紀》不載 按《山堂考索》:治平元年,閱 諸班軍將校武藝,擢授有差。上諭天武右第三軍都 指揮使、竇州刺史王秀曰:「爾藝雖不中格,而嘗有戰 功,故以爾為正刺史。」又諭散直都虞候胡從曰:「爾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