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46 (1700-1725).djvu/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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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戰也。則雖有百萬之兵,而不免」自貶為至弱之 國,乃其勢之宜然爾。夫兵以少而後強,財以少而後 富,去一患則得一利,一州之兵患去則一州利;一方 之兵患去則一方利;兵患去則兵強。惟所用之無不 可者。朝廷果決于此,豈有久而不革者哉?

荊川稗編

《陳傅良春秋兵制論》

《春秋》諸侯見於傳者,雖未盡信,變更王制,略可攷也。 魯自禽父三軍,《詩》稱「公徒三萬」,舉成數也。成公元年, 謀伐齊,作丘甲,丘各一甲,明年戰於鞌,四卿於是乎 與尸以出。襄公十一年,三桓改作三軍,蓋三分魯而 各征其一。季氏使其乘之人,以其役邑,入者無征,不 入者倍征;孟氏使其半為臣,若子若弟。叔孫氏使盡 為臣,不然不舍。至是中軍削矣。昭公五年,遂舍中軍, 四分公室。季氏擇二二子各一,皆盡征之,而貢於公。 季氏專將一軍,而孟仲各專一軍之半,公無軍焉。八 年,蒐於紅,自根牟至於商、衛,革車千乘。故邾人告吳 曰:「魯賦八百乘,邾六百乘。」蓋竭作也。哀公十二年,用 田賦,始以夫田為賦,大變丘乘之制,民無餘力矣。齊 威公相管仲,參國,為二十一鄉:「工商之鄉六,士鄉十 五;五家之軌,為五人之伍;十軌之里,為十伍之小戎; 四里之連,為四戎之卒;十連之鄉,為十卒之旅。五鄉 一軍,公將其一;工、商、高、國各將其一。」凡三軍,教士三 萬人,車三百乘,蓋如鄉之法。伍鄙三「十家為邑,十邑 為卒,十卒為鄉,三鄉為縣,十縣為屬,五屬各一大夫。 自邑積至於五屬,為四十五萬家。率九家一兵,得甲 十萬,九十家一車,得車五千乘,可為三軍者四」,蓋如 遂之法,以通國之數而遞征之。率車用六之一,士用 十之三。大略倣周,變從徑便。艾陵之戰,三軍分左右, 至簡公時,公孫舍之、公孫僑帥車七百乘伐陳,始竭。 作子產修廬井之法,而兵止一甲,其後遂《丘賦》矣。楚、 吳、越、秦皆夷也,初無井牧之法。楚自武王始為軍政, 作《荊尸》以伐隋戎,分二廣而為三軍。成王地方千里, 城濮之戰,左右師潰,唯中軍之卒不敗,則猶《武》之舊。 然而東宮之甲,若敖之六卒,申息之子弟,略見於傳, 往往非古。公子嬰齊為簡之師,組甲被練,皆創名之。 康王蒍掩,始井沃衍,牧皋隰,賦車籍馬,而有車兵、徒 兵、甲楯之數。靈王斥地益大,陳蔡不羹,邑賦千乘,於 是有五師。至平王,又始為舟。吳越不詳見《吳王僚》伐 楚,空國,而二將,闔廬伐齊,蓋可見者四軍。夫差益強, 帶甲之士十有三萬。黃池之會,三軍皆萬人。勾踐棲 于會稽,甲楯五千人。其始伐吳,發習流二千,教士四 萬,君子六千,諸御千人。其再伐吳,自將中軍而分左 右私卒。哀公十一年,夫差伐齊,有四軍。其後戰國相 并,諸侯斥地益廣,而丘乘之法壞。田齊地方二千里, 帶甲數十萬,臨淄之中七萬戶而卒,固已二十一萬, 一家而三兵矣。湣王創為技擊,以兼宋五千乘之國, 號稱「東帝。」趙方二千里,帶甲數十萬,車千乘,騎萬匹, 然武靈王變胡服,滅中山五百里,猶三軍也。孝成王 卒百萬矣。趙括長平之敗,喪師四十五萬,而破燕栗 腹尚二十萬。李牧敗匈奴,亦車千三百乘,騎萬三千 匹,百金之士五萬人,彀者十五萬人。魏自惠王以武 卒奮擊,武士二十萬,蒼頭二十萬,廝徒十萬,車六百 乘,騎五千匹。至安釐王時,秦圍大梁,悉北縣勝甲以 上為戍士三十萬;韓地方九百里,帶甲數十萬;燕地 三千里,帶甲數十萬,車六百乘,騎六千匹。栗腹之敗 於趙也,二軍六十萬,車二千乘;楚地方五千里,帶甲 百萬,車千乘,騎萬匹。頃襄王失鄢郢,北保於陳,收東 地,兵尚十餘萬。大抵戰國之制,勝甲以上皆籍為兵。 先是齊桓、晉文始為召募枓民之法,而是時秦有陷 陳,楚有組甲被練,越有習流君子之軍。迨至戰國,益 尚騎射,而技擊武卒胡服百金之習,行於中國,後世 詐力之兵用矣。技擊之法,得一首而受賜金,武卒一 度取之,衣三屬之甲,操十二石之弩,負矢五十箇,置 戈其上,冠胄帶「劍,贏三日之糧,日中而趨百里,中試 則覆其戶,利其田地。銳士功賞相長,五甲首而隸五 家。胡服以金鐺節首,前插貂尾,為貴職。武士冠鶡尾 之冠,縵胡纓短後之衣。百金禽將賞百金。」秦自襄公 始列諸侯,有田狩之事,而不能遵用《周禮》。至春秋繆 公霸西戎,始作三軍,置陷陣。哀公救楚,車五百乘。獻 《公五年》,為戶籍相伍。孝公用商鞅,遂破井田,開阡陌。 以前後漢參考秦法,五戶為伍,十戶為什。百戶一里, 里有魁。五里一郵,郵有督。十里一亭,亭有長,長有兩 卒。一為亭父,一為求盜。五亭一鄉,鄉有牧,三老、游徼。 十於鄉曰聚,聚有嗇夫。十亭一縣,縣有令、丞,尉不滿 萬戶為長。凡亭亭閒之道,南北為阡,東西為陌。阡經 陌,緯《東漢·光武紀》有千秋亭、五成陌,而《地里志》有畢 陌、陝陌,《酷吏傳》有京兆阡、南陽阡,蓋即其地名云。曹 植詩曰:「東西經七陌,南北越九阡」,其制猶存云。以周 百步之畝加之,凡二百四十步為畝,聽民買賣,隨力 所及,不限多寡。凡民年二十三傅之疇官則給公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