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46 (1700-1725).djvu/43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此页尚未校对

實於一州。官吏與帑庫者使知一州,以兵為本,咸知 所先也。置轉運使於逐路,專一飛輓芻糧,餉軍為職, 不務科斂,不抑兼并,富室連我阡陌,為國守財爾。緩 急盜賊竊發,邊境擾動,兼并之財樂於輸納,皆我之 物。所以稅賦不增,元元無愁歎之聲,兵卒安於州郡, 民庶安於田閭。「外之租稅足以贍軍,內之甲兵足以」 護民,城郭與鄉村相資,無內外之患者,此也。一州錢 斛之出入,士卒之役使,令委貳郡者當其事。一兵之 寡,一米之微,守臣不得而獨預其防,微杜漸深矣。出 銅虎符契以發兵,驗其機括,不得擅興,以革偽冒。節 度州有三印:節度印隨本使在闕則納於有司,觀察 印則長吏用之,州印則晝付錄事掌用,至莫歸於長 吏。凡節度使在鎮,兵仗之屬,則觀察屬官用本使印 判狀焉。田賦之屬,則觀察屬官用本使印簽狀焉。刺 屬縣,則用州印本使判狀焉。故命師必曰「某軍節度、 某州管內觀察等使、某州刺史」,必具此三者。言軍則 專制兵旅,言管內則專總察風俗,言刺史則治其州 軍。此祖宗損益唐制,軍民之務,職守之分,俾各歸其 實也。逐縣置尉,專捕盜賊,濟以縣巡檢之兵。不足,則 會合數州巡檢使之。兵又不足,則資諸守臣兼提舉 兵甲賊盜公事與一路帥臣兼兵馬鈐轄者。故兵威 強盛,鼠偷草竊,尋即除蕩。蓋內外相維,上下相制,若 臂運指,如尾應首,靡不相資也。「凡統馭施設,制度號 令,人不敢慢者,功過必行,明於賞罰而已。明於賞罰 則上下奮勵知所聳動,而姦宄不敢少踰,繩墨之外, 事必立就也。」怒蜀大將之貪暴也,曹彬獨無所污,自 客省使、隨軍都監超授宣徽南院使、義成軍節度使 以賞之。御便殿閱武,第其藝能,連營俱令轉資。至於 荊,罕儒戰死,責部將不效命,斬石進等二十九人。雄 武兵白晝掠人於市,至斬百輩乃止。川班直訴賞,則 盡戮其將校而廢其班。太祖嘗曰:「撫養士卒,不吝爵 賞,苟犯我法,惟有劍耳。」然神機所照,及物無遺,察人 之心,而人盡死力。班太原之師,則謂將士曰:「爾輩皆 吾腹心爪牙,吾寧不得太原,豈忍令害爾輩也。」或訴 郭進修第用筩瓦如諸王制,則曰「吾於郭進豈減兒 女耶?」祖宗賞罰雖明,有誠心以及物,故天下用命,兵 雖少而至精也。逮咸平,西北邊警之後,兵增至六十 萬。皇祐之初,兵已一百四十萬矣。故翰林學士孫洙, 號善論本朝兵者,其言:古者兵一而已,今內外之兵 百餘萬,而別為三四,又離為六七也,別而為三四,禁 兵也,廂兵「也,蕃兵也。離而為六七者謂之兵而不知 戰者也;給漕輓者,兵也;服工役者,兵也;繕河防者,兵 也;供寢廟者,兵也;養國馬者,兵也;疲老而坐食者,兵 也。前世之兵,未有猥多如今日者也,前世制兵之害, 未有甚於今日者也。」蓋嘗率計天下之戶口千有餘 萬,自皇祐一歲之入一倍二千六百餘萬,而耗「於兵 者常十八,而留州以供軍者又數百萬也。總戶口歲 入之數,而以百萬之兵計之,無慮十戶而資一廂兵, 十畝而給一散卒矣。其兵職衛士之給,又浮費數倍, 何得而不大蹙也!況積習刓弊,又數十年,教習不精, 士氣不振,揀兵則點數而已,宣借則重疊妄監,逃亡 已久而衣糧自如,疲癃無堪而」虛名具數。元豐中,神 宗謂宰臣吳充曰:「祖宗以來,制軍有意,凡領在京殿 前馬步軍司所統諸指揮,置都使、虞候分領之。凡軍 中之事,止責分領節度之人,則軍眾自齊。責之既嚴, 則遇之亦優。故軍校轉員,有由行伍,不久已轉至團 練使者。王者之眾,不得不然。若諸路,則軍校不過各 領一營耳。周室」雖盛,至康之後,寖已衰微。本朝太平 百餘年,由祖宗法度具在,豈可輕改也?自昔邊警動 而窺中國者,先觀兵之盛衰,然則兵備可一日忘哉? 蓋祖宗相承,其愛民之實,若出一心,謂民之作兵者 多,與兵之仰食者眾,而民不可重困也。故張齊賢欲 益民兵,呂蒙正曰:「兵非取於民不可。」而真宗以深念 擾動邊人,遂止。河東、河北既置義勇軍,以韓琦忠亮, 急於備邊,猶欲刺陝西民為義勇,諫官司馬光抗章 數十萬,言其不可。熙寧申命天下教保甲,盛於元豐, 本《周官》「寓兵於農」之意。聯什伍之民,族黨相保,舉三 路言之,凡有百萬人,天下稱是。旋亦廢置。蓋兵雖可 練,而民不可重擾也。本朝既以民作軍矣,又求之《畎 畝》,則州郡內外皆兵,前世所未有也,此祖宗重以民 為兵也。臣謹列自建國以來兵制沿革,與夫祖宗禦 戎、備邊,又諸軍興廢所因,詳著於篇者,凡二百卷。又 原祖宗聖意之不見於文字者為之序。然竊嘗謂後 世頌帝堯之德,惟知茅茨不剪、土階三尺而已。至史 謂「就之如日,望之如」雲,則堯及物之功,與天地等矣。 惟《書》曰「乃聖乃神,乃武乃文」,具是四者,堯德乃備,則 固由所見淺深與共。惟祖宗以聖神文武斡運六合, 鞭笞四裔,悉本於兵,其精神心術之微,蓋不在跡。然 效神宗重規疊矩之盛,在本聖心,而其跡顧豈能盡? 今臣之淺拙,雖欲紬繹傳載所有,不能知也。

《上宣宗書》
金·陳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