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47 (1700-1725).djvu/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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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期入衛。兵部覆言:「二鎮,京師之門戶。禦寇者不於門戶乃縱之入,而與格鬥堂奧之閒,鮮不危矣。」 帝不聽。命二鎮卒姑不預徵寇,若犯邊,即星馳入援,聽大將軍布置,違者重治。於是各邊共選六萬八千餘人,班上京師,與京營兵雜練之矣。

以京營將分練邊兵。

鸞復上議「大舉北伐。先遣京營諸將分詣各邊訓練士卒,待師期。」

嘉靖三十年,令大寧班軍防禦薊鎮,以三等分別聽 征軍士。又定出征臨陣軍令及選補軍役之例。 按《明會典》,凡輪操。「嘉靖三十年議准,大寧都司兩班 官軍六萬餘名,免其京操,添設將官一十二員,統領 前去薊鎮防禦。」 凡聽征人馬。「嘉靖三十年議准,聽 征軍士分為三等,食糧有差。膂力過人、騎射精熟者 為上等,月糧外加米五斗;年力強壯、技藝通曉者為 中等,月糧外加米三斗;三等者,照常米一石。」又議准: 「出征在逃,臨陣退縮者,俱送刑部查照律例問擬。應 瞭哨者,編發宣府、獨石等處。沿邊瞭哨。再犯及因而 失誤軍機者,俱擬死罪。」仍查一伍中逃至二人,一堡 中逃至五人以上,千把總官不行檢舉,通連行坐。 凡選補。嘉靖三十年議准行戎政文武大臣會同巡 視科道并兵部驗軍主事,清查京營老弱軍士,各帶 應繼應替精壯戶丁,審驗明白,即與摘牌替役。又令 在京衛所逃軍,在兵部職方司首補,領給印信,准令 紙票隨赴兵部武庫司,明報掛號。查原衛所勾單未 發,立案已發,行文原籍停止。每月終,武庫司手本過 職方司查理。如有首補過不報,奸軍及在衛不自速 行告補戶丁,或查訪得出,或被人告發,一體重治。 嘉靖三十一年,設官專理班務。選用隨營官員,聽科 道舉劾。防秋將領又准挑選精兵,分屬三營。

按《明會典》:凡督理戎政官,嘉靖三十一年令總督非 外出,不用「欽差」二字。革戎政廳首領官,六房掾吏, 凡輪操。嘉靖三十一年議准:山東、河南各添註僉事 一員,專理班務,南直隸即以潁上僉事兼管,各請勒 行事。其僉事會同都司掌印官,精選班軍,點付領班 都司,押領赴京。缺少違誤,聽兵部、撫按及巡視科道 參劾僉事,免其赴京。 凡勳臣隨營,嘉靖三十一年 奏准,公、侯、伯年二十以上者,不拘見任帶俸,俱送本 部酌量選用。定以協贊名色,分撥各營副、參遊佐等 官,協同入營觀操。如遇將官調往宣、大薊州等處,亦 即隨營前去。察知地理裔情、諳習戰陣,許帶家丁十 名,仍與口糧,馬匹料草,官與廩給。 凡考閱。嘉靖三 十一年議准,每年防秋畢日,聽京營科道將在營將 領從實舉劾,兵部會同戎政大臣、考察去留。 凡選 補,嘉靖三十一年議准行京營文武大臣挑選精兵 四萬,以二萬二千屬五軍營,一萬八千屬神樞、神機 營、

嘉靖三十二年奏准、操營給賞銀米

按《明會典》:「凡犒賞將士,嘉靖三十二年令各邊將官 見在京營者,每月給米五石,養贍家口。在京軍官不 許混支。」又奏准戶部徵收京營草場子粒銀兩,共一 萬三千五百兩有零。今後每年徵解,兵部貯庫,按季 聽戎政大臣印信手本到部關支,前去賞軍等用。按 季將收放數目填造文冊,一樣二本,一送兵部、一送 「科道查考。」

嘉靖三十三年、令班操軍以一衛專隸一營

按「《明會典》凡選補,嘉靖三十三年議准兵部委司官 一員,會同巡視科道,督同副參遊佐等官,審驗各營 正備兵,將大小衛分相兼搭配,務令一衛專隸一營。 或多寡不齊,務將一所盡屬一營。精壯者作為正兵, 老弱者作為備兵。以後遇有各衛告補,及清解首逃 軍役,及營操官舍聽驗軍主事,悉照編定營伍,分撥」 號頭等官,查照遵守。

嘉靖三十五年定勾補班軍并嚴「《少軍》衛所軍官降 調。」

按「《明會典》凡輪操。嘉靖三十五年議准:鳳陽、山東、河 南不到班軍,每名追銀三兩六錢,以備募夫之用。」行 中都、山東、河南撫按官嚴行兵備都司,督責各衛所 掌印官清查原額官軍,督發赴班。有逃亡事故,即將 城操軍餘及衛所雜差人役,暫行撥補。一面行清軍 官著實勾補,務足原額。應支官糧,及時支給預支糧 「銀,隨軍起解,以後少軍衛所掌印官,三分以上問罪 住俸,五分以上問罪,降一級;八分以上問罪,降一級, 調撥別衛。都司掌印官,五分以上參問,住俸,八分以 上,一體降級。皆以實在軍數為主,逃亡者不在數內。 如果照數點發齊足,中途不到者,領班都司并劄付 官亦照前都司衛所掌印官例行。如」有受財賣放、贓 多罪重者,仍照律例問擬。「《俱聽》《戎政衙門》參行兵部 提解,來京究問」

嘉靖三十六年,定操軍犯罪之條

按《明會典》:「凡優處官軍,嘉靖三十六年題准五城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