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47 (1700-1725).djvu/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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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司,凡遇在京各衙門詞訟,係干營操官軍,除人命 強盜重情外,其餘小事輕犯,或干證應審,俱要具申 該營,散拘審問,早為發落。毋得輕易監禁,致妨差操。 違者聽兵部及戎政大臣參究。」

嘉靖三十七年、給聽征官軍防秋月糧。其逃故者、本 營取補、又選補新軍之例

按《明會典》,「凡聽征人馬,嘉靖三十七年題准,聽征官 軍三萬五千員名,防秋三個月,每員名行糧,每月四 斗五升。」又議准,三大營聽征官軍有逃故者,就於本 營取補。如本營無精壯者,取之各衛餘丁及解到新 軍,不許隔營充調,以滋影射,無使錢糧馬匹難以稽 查。 凡選補,嘉靖三十七年議准,驗補新軍,清勾故 絕,俱要細查應補正身,方准行查取結。各衛所不得 扶同驗送。如或作弊,該管指揮千百戶連坐。

嘉靖三十九年、揀選三營官軍六萬員名。聽候調遣。 增給營將家丁月糧

按《明會典》,「凡聽征人馬,嘉靖三十九年議准三大營 官軍揀選精壯者,五軍營十二枝,神樞營、神機營各 四枝,每枝三千員名,共六萬餘名,俱免做工,聽候調 遣。」每枝用中軍官一員,千總二員,把總十二員,軍有 年老者,聽以精壯兒男摘牌收伍,免行該衛取給。 凡選鋒,嘉靖三十九年令京營將官有曾任邊方者, 每員准家丁二十名。每名月給米二石。仍給犒賞銀 五兩。於太僕寺馬價或本營子粒銀內動支

嘉靖四十一年,定營軍月糧及班操收放之例。 按《明會典》,凡輪操。嘉靖四十一年議准:「今後每軍止 許存留安家米兩個月,其餘盡數差官解部,委司官 督同領班都司給散。」又議准,班軍赴京,照例赴部點 名,隨發各營收操,下班之日,亦聽部點放,各營將官 不許擅自收放,差撥役占。凡行糧文冊,俱令該管都 司攢造送營、給赴戶部關支。內有逃故、查明扣除。 嘉靖四十二年、以通州遊兵併入京營、又較練隨營 勳臣、及選補軍士優處官軍諸例

按《明會典》,凡操練。「嘉靖四十二年議准,通州新舊遊 兵二枝,併入京營操練,見在四千三百六十餘名內, 止練三千名。設中軍官一員,千總官二員,把總官十 二員,分為十二司,每司軍二百五十名,仍付佐擊管 束,餘悉歸備兵營。」 又按《會典》,凡勳臣隨營。「嘉靖四 十二年議准,在京五府新襲公侯伯,未經管事,年三 十」五以下,及各爵應襲,不拘年齒長幼,俱送京營聽 戎政文武大臣定以日期,隨營較射。仍授《武經百將 傳》等書,令其熟讀細講。每人仍撥軍伴十名跟用,先 將收管姓名具奏。每歲終,巡視京營科道,列其勤惰 勇怯奏聞, 凡選補。嘉靖四十二年議准劄委司官 一員,會同巡視科道,督率各衛掌印官,備將,各營正 兵及原屬衛所,每營每衛各攢造文冊一本,營中據 冊稽查,衛中憑冊支餉。後有逃亡事故,即行開報,在 衛即與住糧,容隱者送問。又議准:召募軍士,在營病 故,或為事住糧者,許赴兵部告明,病故者以精壯親 餘頂補,為事者許其出首復役。又議准,戎政大臣會 同巡視科道,每營挑選武藝精強者,列為一等。秋操, 口糧增支六斗;武藝生疏,膂力尚堪教習者,作為二 等,止支口糧三斗。 凡優處官軍。嘉靖四十二年題 准,「五城及在外附近府州縣,以後京營官軍正身,免 其民差。戶下餘丁,照丁派差。」如犯人命強盜重情,及 戶婚田土正犯應該對理者,一面提問,一面行營轉 行戶部,暫扣月糧,聽候發落。若止因牽告干證,不許 一概監禁。又議准、京營將官有犯奸贓、各該衙門會 同戎政衙門查究明白、方許參提

嘉靖四十三年議准京營合操分操日期。分布都城 防守。又定較試隨營、考閱將領、及優處官軍軍伴給 銀諸制。

按《明會典》,凡操練,嘉靖四十三年議准,總協大臣每 月以初一、初八、十五、二十三日合操,其餘二十六日, 各營將官分練各兵,總協大臣及巡視科道,不必同 在一處,隨意各入一營,較閱賞罰。又議准,戰兵、車兵 二營火器,春秋兩防,行工部發出,責令軍士常用演 放,遇晚收於德勝、安定二門庫內,畢日送還該局。又 議准:京營家丁,俱令歸營操演,仍擇其堪為選鋒者, 方許給月糧二石,脆弱者漸汰一二。 凡聽征人馬, 嘉靖四十三年議准,「京營不宜遠調外出。今後有警, 以車營兵十枝,分布東西便門,去城各一二里。其城 之東西南北,各屯戰兵一枝,緊在關廂之外。餘下戰 兵二枝,隨戎政二臣駐適中去處,外壯車營聲勢,內 助都城防守。」又題准、「一等官軍一萬八千員名,照舊 每名月支口糧六斗。車兵三萬員名,總協巡視。科道 隨征官軍一千六百員名,月支三斗。守城四萬二千 一百十四員名,月支一斗。」 凡勳臣隨營,嘉靖四十 三年題准、京營科道會同戎政大臣,將隨營勳戚每 歲較試二次。其弓矢策論習熟者,附記在簿。遇有營 中參、遊、坐營缺,照例酌量推補。未諳練者,行戎政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