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47 (1700-1725).djvu/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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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戎政典

 第七十八卷目錄

 田獵部彙考四

皇清康熙一則

 田獵部彙考五

  禮記曲禮 王制 月令 郊特牲

 田獵部總論

  易經師卦 比卦 恆卦 解卦 巽卦

  詩經豳風七月四章

  春秋四傳隱公五年春公矢魚于棠 桓公四年春正月公狩于郎 莊公四年冬

  公及齊人狩于禚 昭公八年秋蒐于紅

  劉向說苑修文

  黃憲外史田獵 諫獵

 田獵部藝文一

  子虛賦        漢司馬相如

  上林賦           前人

  諫獵書           前人

  羽獵賦           揚雄

戎政典第七十八卷

田獵部彙考四

皇清

康熙二十一年

《大清會典》:「古蒐苗獮狩,皆於農隙以講武事,非徒事。」

《選徒》,搏獸之木也。《我》

朝畋獵之制,歲有常期,於圍場較獵之中,寓治兵

振旅之意 。凡派撥畋獵人員,康熙二十一年題准,每歲畋獵三次,春季定於四月,秋季定於九月,冬季定於十二月內舉行。每次派滿洲、蒙古每佐領下護軍二名,甲兵四名,兩佐領下共派撥什庫一名。其派出撥什庫佐領下,除去甲兵一名,每旗派護軍參領二員,內一員委署夸蘭大,仍管領一參領,每參領護軍校二員,委署參領,護軍二名委署護軍校,八旗共派前鋒校前鋒一百三十員名,每翼前鋒參領一員,前鋒侍衛一員,滿洲、蒙古或參領或賢能官,每旗派一員,委署夸蘭大。每參領派閒散官三員,驍騎校一員,閒散官內一員委署參領。八旗漢軍,共派總領都統一員,每翼副都統一員,每旗或參領或賢能官,各派一員,委署夸蘭大。每參領或閒散官或驍騎校,各派二員。閒散官內,一員委署參領。每參領下派撥什庫二名,每佐領下派甲兵二名。其派撥時,部院衙門官員一體酌派。康熙二十二年

《大清會典》。凡畋獵。舊例獵場內人員,如行走不齊,前

後雜亂,呼應不靈者,該管官罰俸一個月。馱獸覓箭,遷延落後者,該管官拔取箭枝,本官免議。如被旁人查出,該管官罰俸一個月,本人鞭二十七。越眾騎射,擾亂圍場者,該管官之馬入官,係平人委署員缺,鞭五十。係侍衛護衛,亦將馬入官,隔山岡射箭者,鞭三十,追銀五兩給首告之人。將人遺棄凍死者,委去首「領之人鞭七十,係官罰俸九個月。在禁約地方畋獵者,為首人鞭八十,為從者鞭五十,所獲之獸入官,係官罰俸一年。」康熙二十二年令:「凡畋獵時,兵丁三名內輪流一名帶旗,不令射獸。其餘兵丁如向內射獸者,沿邊射畢,即回本隊;向外射獸者,馱獸覓箭畢,即馳至圍場;遷延落後,鞭三十。彼此盜」獸,鞭八十二;搶奪柴草,鞭八十,令賠還該管官罰俸一個月。盜鞍轡,鞦等物,鞭八十二,罰銀三兩。箭無名字,罰銀十兩,俱給拏獲之人。無銀者,鞭三十。失火,鞭一百。畋獵規避,鞭七十。餘如前例。 凡獵場隨從人數,舊例親王許隨十名,郡王隨九名,貝勒隨八名,貝子隨四名,公隨三名。公等以上之子帶撤袋隨圍者,亦許隨三名。不帶撒袋之子,令隨營行走。康熙二十二年,令獵場隨役旗色短褂人數,親王許隨十三名,世子十名,郡王九名,長子貝勒八名,貝子六名,公四名。公等以上之子帶撒袋隨圍者亦隨三名,不帶撒袋者,令隨營行走。 凡獵場誤射舊例,獵場內王、貝勒、貝子、公等,如因射獸誤射王者,罰銀三千兩給被射之王。誤射貝勒,罰銀二千兩給被射之貝勒。誤射貝子、公,罰銀一千兩給被射之貝子公。仍照本爵、各罰俸兩個月。如不係射獸,無端妄射者,請

旨:「審問王、貝勒、貝子、公等誤射下人者,罰俸兩個月。」

驗看傷痕,照「出征被傷」 等第,追銀給被射之人。如射死,除照陣亡例給銀外,另罰銀二百兩。但傷皮肉,另罰銀一百兩。未傷皮肉,止罰銀五十兩。俱給被射之人。宗室、公等被傷,加銀一百兩。宗室被傷,加平人二等。覺羅被傷,加平人一等。王、貝勒、貝子、公等,射中下人所騎馬匹者,罰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