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月為死。」除罰俸外,追馬賠還。凡各項人員,誤射中王、貝勒,不論有傷無傷,及射中獸,俱論死。誤射中王貝勒等所騎馬匹,鞭一百,免死折贖。向王、貝勒等射箭,箭落十步內者,鞭五十。如射傷人或射死,除照「陣亡被傷」例追銀外,鞭一百。射傷皮肉者,鞭七十。射中馬者,鞭五十。如射傷馬匹,兩家隱諱者,鞭八十,罰銀三十兩給首告之人。康熙二十二年,令凡人用披子箭射中王、貝勒等,無論有傷無傷,俱處死。如用《兔乂》�頭係官,革職。係平人,鞭一百。射中貝子公等,如傷重者,亦處死。僅傷皮肉,鞭一百,家產籍沒。射中獸,因中貝子公等未傷者,鞭一百,免死折贖。射中馬者,鞭一百。向王、貝勒等射箭,箭落十步內者,係披子箭,鞭五十。係《兔乂》�頭,免罪。射傷馬匹,兩家隱諱者,亦免罪。餘俱如前例。 凡隱匿失馬獵場,所失馬匹,兵丁隱匿,被人首告者,鞭五十,罰銀十兩,給首告之人。係官,罰銀十五兩,給首告之人,鞭責折贖。該管官統轄不嚴,罰俸一個月。
田獵部彙考五
《禮記》
《曲禮》
國君春田不圍澤,大夫不掩群,士不取麛卵。
〈注〉春田,蒐,獵也。澤廣,故曰「圍。」群聚,故曰「掩。」麛鹿子,凡獸子亦通名之。麛,卵微,故曰「取。」君大夫士位有等降,故所取各有限制。
《王制》
天子諸侯無事,則歲三田:「一為乾豆,二為賓客,三為 充君之庖。」
〈注〉「無事」,無征伐,出行喪凶之事也。「歲三田」者,謂每歲田獵,皆是為此三者之用也。乾豆,腊之,以為祭祀之豆實也。
無事而不田,曰「不敬。」田不以禮,曰「暴天物。」天子不合 圍,諸侯不掩群。
〈注〉「合圍」,四面圍之也。「掩群」者,掩襲而舉群取之也。
天子殺則下大綏,諸侯殺則下小綏,大夫殺則止佐 車。佐車止則百姓田獵。
〈注〉綏,旌旗之屬也。下偃仆之也。佐車,即《周禮》「驅逆」之車。驅者,逐獸使趨於田之地。逆者,要逆其走而不使之散亡也。此言田獵之禮,尊卑貴賤之次序。
獺祭魚,然後虞人入澤梁;豺祭獸,然後田獵;鳩化為 鷹,然後設罻羅;草木零落,然後入山林。昆蟲未蟄,不 以火田,不麛,不卵,不殺胎,不殀夭,不覆巢。
〈注〉罻羅,皆捕鳥之網麛,獸子之通稱。殀,斷殺之也。夭,禽獸之稚者。此十者皆田之禮,順時序,廣仁意也。
《月令》
季春之月,田獵罝罘,羅網畢翳。餧獸之藥,毋出九門。
〈注〉罝罘皆捕獸之罟。羅網皆捕鳥之罟。小網長柄,謂之「畢」,以其似畢星之形,故名,用以掩兔也。翳射者用以自隱也。餧,啗之也。藥,毒藥也。七物皆不得施用於外,以其逆生道也。路門、應門、雉門、庫門、皋門、城門、近郊門、遠郊門、關門,凡九門也。
孟夏之月,驅獸,毋害五穀,毋大田獵。
〈注〉「《夏獵》曰苗。」正為驅獸之害禾苗者耳,與三時大獵自不同。
季秋之月,天子乃教于田獵,以習五戎,班馬政。
〈注〉謂「因田獵而教之以戰陳之事,習用弓、矢、殳、矛、戈、戟之五兵,班布乘馬之政令,其毛色之同異,力之強弱,各以類相從也。」
命僕及七騶咸駕,載旌旐,授車以級,整設于屏外。司 徒搢扑,北面誓之。
〈注〉僕,戎僕也。天子馬有六種,各一騶主之,并總主六騶者為七騶也。皆以馬駕車,又載析羽之旌,龜蛇之旐。既畢,而授車於乘者,以尊卑為等級,各使正其行列向背,而設於軍門之屏外。於是司徒插扑於帶於陳前,北面誓戒之。此時六軍皆向南而陳也。扑即夏楚二物也。《周禮》戎僕中大夫二人,
天子乃厲飾,執弓挾「矢以獵,命主祠祭禽于四方。」
〈注〉天子戎服而嚴厲其威武之飾,親用弓矢以殺禽獸,蓋奉祭祀之物,當親殺也。獵竟,則命典祀之官,取獵地所獲之獸祭於郊,以報四方之神。禽者,獸之總名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