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49 (1700-1725).djvu/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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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問福船與沙船海戰孰利?曰:「福船者,至利之器也。 何也?洋中使船,惟畏淺而不畏深;洋中擊賊,惟鬥船 力,而不鬥人力。倭舟矮小,福船乘風下壓,如車碾螳 螂。所謂至利者,此也。但高大如城,非人力可驅,全仗 順風順潮,而回翔有所不便。又其喫水一丈一、二尺, 惟利空闊大洋,在裡海則易膠淺,亦不能逼岸而泊」, 須跟哨船接濟,故又有「海滄」船之設。其「犁賊」舟與福 船同,而喫水僅七、八尺,雖風小,亦可動。均之不能撈 取首級。撈取首級,非草撇船與蒼山鐵不可也。此皆 福船之別名而異用也。功力之大,莫如福船矣。其在 今日,則福船之于大洋,亦為無用。蓋福船之制,高大 可容百人;其底尖,其上闊,其首昂而張,其尾高聳。設 舵樓三重于上,其「傍皆設板,裼以茅竹,堅立如垣。其 蓬桅二道,中為四層。最下一層不可居,惟實土石以 防輕飄之患。第二層乃兵士寢息之所,地板隱之,須 從上躡梯而下。第三層左右各設大門,中置水櫃,乃 揚帆炊爨之處也。其前後各設木椗,繫以綜纜,下椗 起椗,皆于此用力。最上一層如露臺,須從第三層穴 梯而上。兩傍板翼如欄,人倚之以攻敵。矢石火砲皆 俯瞰而發。敵舟小者,相遇則犁沈之,而敵又難于仰 攻。」此其制誠盡善而盡美矣。舊規:每歲修葺給銀三、 四十兩,捕盜領之。邇因海患稍寧,有司僅肯半給,而 捕盜又侵剋之,惟塗飾以油灰而已。器皿損缺,莫之 補葺。火器之類,給發年久,漸不可用。且其數有限,不 足以支早暮及迎官雜放之用。稽查官至,則那貸支 吾。或無火藥於內,兵數常缺三分之一。挽顧泊處,居 民冒其年貌,俾之影射,故其舟出洋即沈,況望有敵 愾之功乎?此其咎不獨在于捕盜,上司所宜嚴究其 弊而亟清之,毋徒恡費焉可也。雖然,抑有說焉。嘗聞 憲副張公云:「福船必多人而後可以駕使。」蓋其在洋, 常防風潮危急也。人數若寡,則揚帆、弛帆、起椗、下椗 或遇舵壞,呼吸之間欲易他舵,雖儘在舟之人且不 足用,其誰與敵為角乎!向來官府,但知省費而欲沙 汰,不知置其舟于無用,是不如不設之為愈也。此其 可慨一也。每一造福船,其費甚大;暴露于風雨、震擊 于怒濤,其壞甚易。向來海氛暫熄,官府以其虛設而 不葺,然又不敢不為先事之防。一舟壞則復造一舟, 為費反多;其壞也,復坐視焉。是不如不造之為愈也。 此其可慨二也。欲用福船,須顧福人駕使。其人多與 倭通,遇賊輒縱而不擊。大洋運舵,毫釐千里,以風不 便為詞,乃其故態也。議者謂當參以我兵學習使船 之法,十餘年來未見有能學者。官府不究而猶顧福 人,甘受其誤,是不如不顧之為愈也。此其可慨三也。 張公名情,常任福清兵備,故親歷之。

《沙船論》

「水戰非鄉兵所宜,乃沙民之長技也。蓋沙民生長海 濱,土著之民為主,而用沙耆民、沙船兵輔之,賊舟豈 有能入者哉?」或又曰:「若而言耆民與土著之兵,既給 工食,又蠲其海防養兵之稅,不已過乎?」曰:「不然。法欲 圓活,若拘則方而不行矣。且如白茆地方,該戶若干、 田若干,海防銀若干、養兵銀若干,扣除其數,與該地」 耆民自計之。兵之有田者,查其納數與工食相準否; 平準則免之,無給也,亦無徵也;否則,損之益之。兵之 無田者,見查應出人戶之銀,或取而給之,或令其對 支。其有生于本地而不願為兵者,但照常海防養兵 之銀交納耆民而止矣。耆民任其勞,官府執其權,專 察耆民徇私之弊。夫是之謂以一方「之食,養一方之 兵;以一方之兵,支一方之患。」費民而民無不甘,勞民 而民無不服。不此之務,而惟憂食之不足,嚴刑以徵 科噫,難矣哉!

水戰部藝文一

《浮淮賦》
魏·文帝

「建安十四年,王師自譙東征,大興水軍,汎舟萬艘。時予從行,始人淮口。行泊東山,睹師徒,觀旌帆,赫哉盛矣!雖孝武盛唐之狩,舳艫千里,殆不過也。乃作斯賦」 云。

泝淮水而南邁兮,汎洪濤之湟波。仰喦岡之崇阻兮, 經東山之曲阿。浮飛舟之萬艘兮,建干將之銛戈。揚 雲旗之繽紛兮,聆榜人之讙譁。乃撞金鐘,爰伐雷鼓。 白旄沖天,黃鉞扈扈。武將奮發,驍騎赫怒。於是驚風 汎,涌波駭。眾帆張,群櫂起,爭先逐進,莫適相待。

《舟師水戰策問》
宋·陳傅良

古者重戎事,宜亡一闕,而舟師不概見于經,何哉?舫 人習水,著于《明堂月令》之書,而世所行《太公六韜》蓋 有水戰云,然則古有之而失其傳耶?夫周制,徒出于 井,馬出于丘,車出于甸,旗鼓甲兵,率賦民為之。假令 有舟師,豈徒無所取給歟?而莫詳其制,何也?春秋之 季,東諸侯亟用之矣。伐吳之役,楚舟以無政無功,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