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59 (1700-1725).djvu/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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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已,且住營一兵之費,可給屯住三兵,昔養萬兵者, 今三萬兵矣。河北歲費芻糧千二十萬,其賦入支十 之三。陝西歲費千五百萬,其賦入支十之五。自餘悉 仰給京師。自咸平逮今,凡二邊所增馬步軍指揮百 六十。計騎兵一指揮所給,歲約費緡錢四萬三千,步 兵所給,歲約費緡錢三萬三千,他給賜不預。合新舊 兵所費,不啻千萬緡。天地生財有限,而用無紀極,此 國用所以日缺也。今同、華沿河州軍,積粟至於紅腐 而不知用,沿邊入中粟,價常踊貴而未嘗足。誠願河 北、陝西募住營兵,勿復增置,遇闕即遷廂軍精銳者 補之,仍漸徙營內郡,以便糧餉。無事時番戍於邊,緩 急即調發便近。嚴戒封疆之臣,毋得侵軼生事,以覬 恩賞,違令者重寘之法。如此則疆場無事而國用有 餘矣。」帝納之。

康定元年出內藏恤禁軍之家及助糴各路軍儲

按《宋史仁宗本紀》:「康定元年二月壬辰,出內藏緡錢 十萬賜戍邊禁兵之家。辛丑,出內藏緡錢八十萬,陝 西市糴軍儲。戍兵及戰死者,賜其家緡錢。三月庚辰, 賜京師、河北、陝西、河東諸軍緡錢。癸巳,詔諸戍邊軍 月遣內侍存問其家。十二月癸未,出內藏庫絹一百 萬助糴軍儲。丙戌,詔以常平緡錢助糴軍儲,鑄當十」 錢,權助邊費 按《兵志》:康定元年,詔戰場士卒,給奉 終其身。宰臣張士遜等言,「禁兵久戍邊,其家在京師 者,或不能自給。」帝召內侍郎殿隅,條軍校而下為數 等,特出內藏庫緡錢十萬賜之。

慶曆五年詔定征蠻卒裝錢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 按《兵志》,慶曆五年,「詔湖南 路發卒征蠻,已給裝錢者,毋得更予帶甲錢。」

慶曆七年,詔「自後軍糧當給足數。」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 按《兵志》:慶曆七年,帝因閱 軍糧,諭倉官曰:「自今後當足數給之。」初,有司以糧漕 自江淮積年而後支,惟上軍所給斗升僅足,中下軍 率十得八九而已。

皇祐二年詔給禁軍折色實直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 按《兵志》,皇祐二年,詔「在外 禁軍凡郊賚折色,並給以實估之直。」

皇祐三年二月己亥,復行「河北沿邊州軍入中糧草 見錢法。」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皇祐四年。秋七月乙巳。出內藏錢絹。助河北軍儲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皇祐五年,詔「增賜捕蠻軍月俸錢及陣亡物故子孫 衣廩之半。」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 按《兵志》:「皇祐五年,詔廣南 捕蠻諸軍,歲滿歸營,人賜錢二千,月增奉錢二百。度 嶺陣亡及瘴癘物故者,子孫或弟姪不以等樣收一 人隸本營者,支衣廩之半。」

嘉祐八年詔定請糧之例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 按《兵志》:嘉祐八年,殿前諸 班請糧,比進樣異,輒不受散去。御史中丞王疇以為 言,詔「提點倉官自今往檢視,有不如樣,同坐之。軍士 不時請及有諠譁,悉從軍法。」

英宗治平二年詔涇原勇毅軍分三等差給奉錢

按《宋史英宗本紀》不載 按《兵志》,「治平二年,詔涇原 勇毅軍揀為三等,差給奉錢一千至五百為三等,勿 復置營,以季集渭州按閱。」

神宗熙寧三年詔三司具令給糧毋損其數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 按《兵志》,熙寧三年,帝手詔: 「倉使給軍糧,例有虧減,出軍之家侵牟益甚,豈朕所 以愛養將士意哉?自今給糧毋損其數,三司具為令。」 於是嚴河倉乞取減刻之事。

熙寧四年,以王安石言,用封樁錢振恤士卒。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 按《兵志》:熙寧四年詔付趙 卨:「聞鄜延路諸軍數出,至鬻衣裝以自給,可密體量 振恤之。」先是,王安石言:「今士卒極窘,至有衣紙而擐 甲者,最為大憂,而自來將帥不敢言振恤士卒,恐成 姑息,以致兵驕。臣愚以為親士卒如愛子,故可與之 俱死。愛而不能令,譬如驕子,不可用也。」前陛下言郭 進事,臣案《進傳》言,進知人疾苦,所至人為立碑紀德。 士卒小有違令輒殺之,惟其能犒賞存恤,然後能殺 違令者而人無怨。今宜稍寬牽拘將帥之法,使得用 封椿錢物,隨宜振恤,然後可以責將帥,得士卒死力 也。

熙寧五年,以樞密院言定各軍月糧及春冬絹布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 按《兵志》。熙寧五年,樞密院 言,不教閱廂軍撥并各帶舊請外,今後招到者。並乞 依本指揮新定請受。河北崇勝、河東雄猛、陝西保寧、 京東奉化、京西壯武、淮南寧淮各醬菜錢一百,月糧 二石。春衣絹二匹布半匹錢一千。各衣絹二匹,紬半 匹錢一千、綿十二兩。《兩浙崇節》、江東西《效勇》《荊南北 宣節》《福建保節》《廣東西清化》,除醬菜錢不支外,餘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