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59 (1700-1725).djvu/104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此页尚未校对
考證

六路。川四路克寧已上各小鐵錢一千、糧二石,春衣

絹一匹,小鐵錢十千,冬衣絹一匹、紬一匹、綿八兩,小 鐵錢五千。並從之。

熙寧七年。增橋道等軍奉錢。又定新募禁軍賞給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 按《兵志》。熙寧七年。增橋道 清塞雄勝諸軍。奉滿三百。詔今後募禁軍等賞給。並 減舊兵之半。

熙寧十年。詔禁軍闕額。歲給並封樁。不許移用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 按《兵志》。熙寧十年。詔安南 道死戰沒者。所假衣奉咸蠲除之。弓箭手民兵義勇 等有貸於官者。展償限一年。又中外禁軍有定額。而 三司及諸路歲給諸軍亦有常數。其闕額未補者。會 其歲給並封樁。樞密承旨司簿其餘數。輒移用。論如 法。

元豐二年詔優恤荊南雄略軍十二營之家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 按《兵志》:「元豐二年,詔荊南 雄略軍十二營南戍,瘴沒者眾,其議優恤之。軍校子 孫降授職,有疾及不願為兵者,無子孫者加賜緡錢, 軍士子孫弟姪收為兵,並給賻。除籍後仍給糧兩月, 即父母年七十已上無子孫者,給衣廩之半終其身。」

徽宗崇寧四年詔諸軍料錢止給小平錢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 按《兵志》,崇寧四年詔:「諸軍 料錢不多,比聞支當十錢,恐難分用,自今可止給小 平錢。」

崇寧五年。詔尚書省禁軍闕額封樁錢。仍隸樞密院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 按《兵志》。崇寧五年,樞密院 言。「自熙寧以來。封樁隸樞密院。比因創招廣勇崇捷 崇武十萬人。權撥封樁入尚書省。緣禁軍見闕數多。 若專責戶部及轉運司應副。恐致誤事。」詔尚書省候 極足十萬人外理合撥還。自今應禁軍闕額封樁錢。 仍隸樞密院。

宣和七年詔禁軍司刻剝及役使違法之弊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 按《兵志》:宣和七年詔:「國家 養兵,衣食豐足。近歲以來,官不守法,侵奪者多。若軍 司乞取及因事率斂,刻剝分數,反致不足。又官吏冗 占猥多,修造役使,違法差借。雜役之兵,食浮於禁旅; 假借之卒,役重於廂軍。近因整緝軍政,深駭聽聞。自 今違戾如前者,重寘之法。」

欽宗靖康元年詔天下以財穀佐軍及以二稅課利樁辦軍兵衣糧

按《宋史欽宗本紀》:靖康元年五月丁卯,「詔天下有能 以財穀佐軍者,有司以名聞,推恩有差」 按《兵志》:靖 康元年詔諸路州軍二稅課利,先行樁辦。軍兵合支, 每月糧料春衣冬賜數足方許別行支散。官吏請給 等禁軍月糧,並免坐倉。自國初以來,內則三司,外則 漕臺,率以軍儲為急務。故錢糧支賜,歲有定數。至於 征「戍調發之特支,將士功勞之犒賞,與夫諸軍闕額 而收其奉廩以為上供之封樁者,雖無定數,而未嘗 無權衡於其間也。」封樁,累朝皆有之,而熙寧為盛。其 後雖有今後再不封樁之詔,然軍司告乏則暫從其 請,稍或優足則封樁如舊。蓋宰執得人,則闕額用於 朝廷,樞筦勢重則闕額歸之密院,此《政和軍政所以 益不逮於崇寧、大觀之間者,由兩府之勢互有輕重, 而不能恪守祖宗之法也。

高宗紹興四年詔戶部裁定增加萬全雜役月米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 按《兵志》:紹興四年,御前軍 器所言:「萬全雜役額五百,戶部廩給有常法。比申明 裁減,盡皆遁逃。若依部所定,月米五斗五升,日不及 二升,麥四斗八升,斗折錢二百,日餐錢百,實不足贍。」 詔戶部裁定月米一石七斗,增作一石九斗。

紹興五年,定《公據》甲頭日給錢米。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 按《兵志》:紹興五年,詔「效用 八資舊法內公據甲頭名稱未正,其改公據」為守闕 進勇副尉,日餐錢二百五十、米二升;甲頭為進勇副 尉,日餐錢三百、米二升。非帶甲入隊人,自依舊法。宣 撫使韓世忠言:「本軍調發老幼隨行,緣效用內有不 調,月糧不增給,日請軍兵米二升半,錢百,效用米二 升,錢二百,乞日增給贍米一升半,庶幾戰士無家,累 後顧憂,齊心用命。」詔分屯日即陳請。

紹興九年七月,以新法度牒市軍儲。

按《宋史高宗本紀》:「紹興九年秋七月乙丑,給新法度 牒紫衣師號錢二百萬緡,付陝西市軍儲。」

紹興十三年,詔「定諸統領廩給。」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 按《兵志》:紹興十三年,詔殿 司「諸統領將官無別供給,職田日贍不足,差兵營運, 浸壞軍政,可與月支供給。統制、副統制月五百五十 千,統領官百千,正將、同正將五十千,副將四十千,準 備將三十千。皆按月給。既足其家,可責後效。若仍前 差兵負販,從私役禁軍法,所販物計贓坐之,必罰無 赦。」州縣知而不舉,同罪。主管步軍司趙密言:「比定諸 軍五等請給、招填闕額,要以屏革姦弊。第數內招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