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59 (1700-1725).djvu/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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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身效用填馬步軍使臣闕,其五等請給例內,馬軍 效用依五人衙官例,步軍效用依三人衙官例。緣舊 效用曾經帶甲出入,日止餐錢二百、米二升。有少壯 善射者,既見初收效用,廩給稍優,因逃他軍,以希厚 請。今擬五等招收白身效用與舊效用不以馬步軍 論,概增其給,人日支錢二百、米二升,填使臣闕。」 紹興三十年春正月戊子,給劉錡軍費錢六十萬緡。 六月,以江西等路錢米充江州軍費。

按《宋史高宗本紀》:「三十年春正月戊子,給劉錡軍費 六十萬緡。六月辛未,以江西、廣東、湖南折帛經總制 錢六十萬緡,江西米六萬石,充江州軍費,後益以四 州利路經總制,江西茶引合二十萬緡。」

紹興三十一年六月,蠲臨安禁軍闕額錢。十月,借江、 浙等路坊場錢備賞軍。

按《宋史高宗本紀》:三十一年六月「丁未,蠲臨安府禁 軍闕額錢。冬十月癸丑,借江浙荊湖等路坊場淨利 錢三百八十萬緡,以備賞軍。」

孝宗隆興二年殿前司請每營置籍開落將校給請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 按兵志隆興二年殿前司言諸軍法兵丁年六十將校年六十五減充剩員給

請,內有戰功,亦止半給,比來年及,不與減落。乞每營 置籍,鄉貫、年甲、招刺日月悉書之,一留本營,一留戶 部,一留總領,以備開落。

乾道八年樞密院請定諸軍供給銀錢

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 按《兵志》:乾道八年,樞密院 言,「二月為始,諸軍七人例以上二分錢、三分、銀五分, 會子,五人例三分錢四分、銀三分會子,軍兵折麥餐 錢、全支錢、使臣折麥料錢、統制、軍佐供給分數仍舊。」

淳熙三年兵部定請受格

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 按《兵志》:淳熙三年,樞密院 言,「兵部定請受格:效用一資守闕毅士,二資毅士,三 資守闕效士,月各錢三千,折麥錢七百二十,米一石 五升,春冬衣絹各二匹;四資效士錢三千,折麥錢九 百七十二,米一石一斗三升有奇,衣絹各二匹;五資 守闕聽候使喚,錢四千五百,折麥錢一千八十,米一 石」二斗,絹三匹有半;六資聽候使喚錢四千五百,折 麥錢一千二百六十,米一石四斗七升,絹五匹;「七資 守闕聽候差使,八資聽候差使」錢四千五百,折麥錢 一千四百四十,米一石六斗八升,絹各五匹;「九資守 闕準備使喚,十資準備差使」錢五千,折麥錢一千四 百四十,米六石八升,絹各五匹。

淳熙五年秋七月丁亥,以「歲豐,命沿江糴米百六十 萬石,以廣邊儲。」

按:《宋史孝宗本紀》云云。

淳熙六年。秋七月乙亥。詔諸軍五口以上。增給緡錢 按《宋史孝宗本紀》云云。

淳熙七年十一月,詔「出檢放餘米充軍糧。」

按《宋史高宗本紀》:「淳熙七年十一月壬申,南康軍旱, 詔出檢放所餘苗米五萬石充軍糧。」

光宗紹熙元年王銖請定沿邊城砦官軍廩給

按《宋史光宗本紀》不載。 按《兵志》:紹熙元年,知常德 府王銖言,「沿邊城砦之官,以備疆場不虞。廩祿既薄, 給不以時,孤寒小吏何以養廉,致使熟視姦猾,泄漏 禁物,公私庇蓋,恬不加問,從而徇私受賕者有矣。弓 手、土軍戍卒傭直糧食,累月不支,迫於饑寒,侵漁蠻 獠,小則致訟爭,大則啟邊釁。乞嚴敕州軍按月廩給, 如其未支,守倅即不得先請己奉。庶俾城砦官兵有 以存濟,緩急之際,得其宣力,安邊彌盜,莫此為急,厥 後弊日以滋。」迨至咸淳,軍將往往虛立員以冒稍食。 以建康言之,有神策二軍,有遊擊五軍,有親兵二軍, 有制效二軍,有靖安、唐灣水軍,有遊擊采石水軍,有 精銳破敵軍,有效用防江軍。原其初起,惟騎、戎兩司 額耳。後乃各刱軍分,額多而員少,一統制月請,以《會 子》計之,則成一萬五百千,推之他軍,概可見矣。

寧宗嘉定十一年夏四月戊申命四川增印錢五百萬以給軍費

按:《宋史寧宗本紀》云云。

度宗咸淳九年四川制司請增戍兵月給

按《宋史度宗本紀》不載 按《兵志》:咸淳九年,四川制 司有言:戍兵生券,人月給會子六千,蜀郡物賈翔貴, 請增人月給九千。當是時,財賦之出有限,廩稍之給 無涯,浚民膏血盡充邊費,金帛悉歸於二三大將之 私帑,國用益竭,而宋亡矣。臣僚嘗言:「古者兵與農一, 官無供億之煩,國有備禦之責。後世兵與農二,竭國 力以養兵,奉之若驕子,用之若傭人。今守邊急務,非 兵農合一不可。其說者有二:曰屯田,曰民兵。川蜀屯 田為先,民兵次之;淮、襄民兵為先,屯田次之。此足食 足兵之良策也。」其言阨於權姦,竟不行。

熙宗天眷三年詔給遼東戍卒紬絹

按《金史熙宗本紀》不載。 按《兵志》養兵之法:「熙宗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