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59 (1700-1725).djvu/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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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證

眷三年正月,詔歲給遼東戍卒紬絹有差。」

海陵正隆四年命增山東河南陝西諸路兵士廩給按金史海陵本紀正隆四年四月辛丑命增山東路泉水畢括兩營兵士廩給 按兵志正隆四年命河

南、陝西統軍司并虞候司、「順德軍」官兵,並增廩給。 正隆六年,以衣襖給南征軍。

按《金史海陵本紀》不載。 按《兵志》,「六年將南征,以絹 萬疋於京城易衣襖穿膝一萬以給軍。」

世宗大定三年以州縣司吏錢贍軍

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 按《兵志》,大定三年南征,軍 士每歲可支一千萬貫,官府止有二百萬貫外可取 於官民戶。此軍須錢之所由起也。時言事者以山東、 河南、陝西等路,循宋齊舊例,州縣司吏弓手於民間 驗物力均敷顧錢,名曰免役,請以是錢贍軍。至是省 具數以聞。詔罷弓手錢,其司吏錢仍舊。

大定四年六月,詔「會計諸路軍須之數。」

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 按《兵志》:四年六月奏元帥 府乞降軍須錢,上曰:「帥府支費無度,例皆科取於民, 甚非朕意。仰會計軍須支用不盡之數,及諸路轉運 司見在如實缺用,則別具以聞。」

大定十年。詔官給扈從糧食。及德順州建置營屋 按《金史世宗本紀》。大定十年五月。如柳河川。七月壬 午。詔扈從糧食。並從官給 按《兵志》。十年四月。命德 順州建營屋。以處屯軍。

大定十七年,詔「歲以羊三萬賜西北戍兵。」

按《金史世宗本紀》:大定十七年七月「壬子,尚書省奏, 歲以羊三萬賜西北路戍兵。上問如何運致,宰臣不 能對。上曰,朕雖退朝,留心政務,不遑安寧。卿等勿謂 細事,非帝王所宜,以卿等於國家之事未嘗用心,故 問之耳。」 按《兵志》:十七年七月,歲以羊皮三萬賜西 北路戍兵。

章宗承安三年定各路軍糧之數

按《金史章宗本紀》不載 按《兵志》:「承安三年,以軍須 所費甚大,乞驗天下物力均徵。擬依黃河夫錢例徵 軍須錢。驗各路新籍物力,每貫徵錢四貫。西京、北京、 遼東路,每貫徵錢二貫。臨潢、全州則免徵周年三限 送納,恐期遠。」遂定制作半年三限輸納。凡河南、陝西、 山東放老千戶謀克蒲輦正軍阿里喜等給賞之例。 舊「軍千戶,十年以上,賞銀五十兩,絹三十疋;不及十 年比附十年以上謀克支謀克,十年以上,銀四十兩, 絹二十五疋;不及十年,銀三十兩,絹二十疋。蒲輦十 年以上,銀三十兩,絹二十疋;不及十年,銀二十兩,絹 一十五疋。馬、步正軍阿里喜等勾當,不拘年分,放老 正軍,銀一十五兩,絹一十疋。」阿里喜旗鼓吹笛水司、 火頭人等,同銀八兩,絹五疋。三虞候:千戶,十年以上, 銀四十兩,絹二十五疋;不及十年,銀三十兩,絹二十 疋。謀克,二十年以上,銀五十兩,絹三十疋;十年以上, 銀三十兩,絹二十疋;不及十年,銀一十兩,絹一十五 疋。蒲輦,十年以上,銀二十兩,絹一十五疋;不及十年, 銀一十五兩,絹一十疋。正軍阿里喜勾當,不拘年分 放老正軍,銀一十兩,絹七疋。阿里喜旗鼓吹笛、水司、 火頭人等,同銀五兩,絹四疋。北邊萬戶、千戶、謀克等 歷過軍功,及年老放罷給賞之例。遷官同從吏部格「正千戶 管押萬戶勾當過一十五年遷兩官,與從五品;不及 一十五年年老放罷,遷一官,與正六品,若十年以下 遷一官,賞銀絹六十兩疋。正謀克管押萬戶勾當一 十五年遷兩官,與正六品;不及一十五年年老放罷, 遷一官,與正七品,若十年以下遷一官,賞銀絹五十 兩疋。正千戶管押千戶勾當過二十年遷一官,與正 六品;不及二十年,年老放罷遷一官,與正七品;若十 年以下遷一官,賞銀絹四十兩、疋。正謀克管押千戶 以下,依河南、陝西體例。」凡鎮防軍,每年試射,射若有 出眾,上等賞銀四兩;特異眾者,賞十兩銀馬、盔簽。充 武衛軍挈家赴京者,人日給六口糧,馬四匹芻槁。諸 招軍,月給例物,邊鋪軍錢五十貫,絹十疋;軍匠,上中 等錢五十貫,絹五疋;下等錢四十貫,絹四疋;黃河埽 兵錢三十貫,絹五疋。射糧軍及溝渠等處埽兵水手 錢二十貫,絹二疋;土兵錢十貫,絹一疋。凡射糧軍指 揮使及黃沁埽兵指揮使錢粟七貫石,絹六疋;軍使 錢粟六貫石,絹同上;什將錢二貫,粟三石;春衣錢五 貫,秋衣錢十貫;承局押官錢一貫五百文,粟二石,春 衣錢五貫,秋衣錢七貫;牢城并土兵,錢八百文,粟二 石,春衣錢四貫,秋衣錢六貫。邊鋪軍請給,與射糧軍 同。河南陝西山東路統軍司鎮防甲軍、馬軍猛安,錢 八貫,米五石二斗,絹八正六;馬芻粟,謀克錢六貫,米 二石八斗,絹六疋五;馬芻粟,蒲輦錢四貫,米石七斗, 絹五疋;四;馬芻粟,正軍錢二貫,米石五斗,絹四疋,綿 十五兩;兩馬芻粟阿里喜錢一貫五百文,米七斗,絹 三疋,綿十兩。步軍猛安馬二匹,謀克馬一匹,芻粟每 馬給芻一束,粟五升。歲仲春野有青草,馬可牧養則 止,惟每猛安當差馬七十二匹,四時皆給。又定制,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