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59 (1700-1725).djvu/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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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數目、分豁某字號廒若干間報合上司、以憑稽考 追究 凡月鹽洪武二十六年定、凡內外大軍關支 月鹽有家小者、月支二斤無家小者、月支一斤。其在 京衛分、如遇按月支鹽、將該支軍名鹽數造冊申繳 合干上司、轉達戶部磨筭相同立案。將原繳文冊出 給「勘合」字號,坐定軍名鹽數,劄付龍江鹽倉放支。如 有事故,就便扣除。支畢,將實收扣除數目申報戶部, 於原編「勘合」字號底簿內註銷以憑稽考,仍立案備 照。其在外衛所軍士月鹽亦有支鈔去處。每鹽一斤 折鈔一百文,照例行移有司於官錢內支給。如「有事 故,一體扣除。」 軍士鹽糧,洪武二十六年定,凡馬步 軍士,月支鹽糧,并典牧所養《馬象》人,冬夏布疋,月支 鹽糧。遇有公文到部,總具名數,行移該部支放。 凡 賞賜,二十六年定,凡在京賞賜,該用鈔錠,戶部查數 具奏,於內府關支。凡有欽賞官軍人等,當該衙門將 該賞人名鈔數,於戶部委官處磨筭,「相同,該賞數目 附簿驗名給散。其委官仍將日逐各起賞過鈔數,開 呈戶部,立案備照。候季冬戶部將原關并賞過鈔數 通類具奏。及賞賜胡椒、蘇木、銅錢等項亦如之。其在 外,如有欽依賞賜官軍及賑濟饑民等項,戶部酌量 會計,鈔定具奏,委官赴內府照數關領,點閘明白,於 戶科給批,差人管運。」仍行移所在官司。如運鈔到彼, 照依坐去則例,眼同驗名給散,造冊回報戶部,以憑 稽考。 凡行糧馬草:二十六年定,「凡遇行軍馬匹,日 支糧草,已有定例。其應付」一節,該衛先具軍馬數目 開呈戶部主案,出給批文,差官齎領。經過官司并驛 分,照依坐去軍人馬匹數目,照例驗程支給。其有為 事編發應支行糧人數、亦合照例關支。仍仰所在官 司、將支過數目、申達上司作數。其所齎批文、候至所 止地方、隨即赴官告繳、遞回本部、於原編底簿內註 銷

洪武二十七年,定「江陰、紹興衛水軍月糧。」

按《明會典》、「凡月糧:洪武二十七年,令江陰、橫海水軍 右等衛梢班碇手,月支糧一石五斗。又令紹興衛三 江千戶所駕海船民兵月支糧一石。」

洪武二十八年、分別陣亡病故者月糧。及陝西新發 充軍者給賞

按《明會典》,凡月糧:「洪武二十八年,令陣亡病故軍,月 支糧一石,在營病故者五斗。」 凡賞賜:「二十八年,令 陝西行都司、甘州等衛,新發充軍者,照舊軍事例給 賞冬衣布花,一年以後減半。」

洪武二十九年,置「陝西糧倉。轉運邊餉。」

按《明會典》、「凡撥運本色。洪武二十九年,以陝西各府 州縣民轉運邊餉,道遠,於驛道有軍民處置倉,各就 近地計程接遞。」

洪武三十年,以死罪囚人、轉運陝西軍糧。

按:《明會典》,「凡撥運本色,洪武三十年令法司將徒流 遷徙死罪囚人,先自平涼起擺到西涼。」將運去糧米, 就西涼收貯,候擺到甘肅完訖,即從西涼起擺至平 涼接遞。每囚二名,共買車一輛,牛二隻,運米四石。後 每車一輛,再貼囚人兩名共當。

洪武三十五年定親王隨行軍馬口糧草料、及大同 守邊軍行糧

按《明會典》、「凡行糧馬草。洪武三十五年令親王之國, 隨行內外官員,及有執事旗校廚役人等,沿途有司 應付口糧。」本府駕馬并隨駕馬騾,及護衛官軍下隨 侍馬匹應付草料。隨侍官軍回還、亦准支。 又令大 同守邊軍士,出哨、巡邊、守墩、瞭高等項公差,驗日計 程關給行糧。

成祖永樂元年定松潘等處旗軍口糧

按《明會典》:「凡月糧,永樂元年,令松潘等處旗軍十口 之上,月支糧一石;九口八口八斗,七口六口七斗,五 口四口六斗,三口以下五斗。」

永樂四年定「從征旗軍,日關行糧一次。」

按《明會典》、「凡行糧馬草。永樂四年、令從征旗軍人等、 沿途給與行糧。日行一程、止關一次」

永樂五年,定「北平各衛軍士奉天征討旗軍賞賜,及 陝西臨邊旗軍月糧。」

按《明會典》:「凡賞賜,永樂五年,令賞賜北平各衛軍士 冬衣布花,該布絹三疋者,內絹一疋折與蘇木一斤 八兩。該布二疋者、一疋折蘇木一斤。該布一疋者仍 舊。奉天征討旗軍,原衛無家小并全家在京者全賞。 其北京有家小者,在京賞綿布一疋,原衛家小布二 疋、綿花一斤八兩。為事發充局匠,布一疋。」牧馬千戶 所養馬幼軍、於贓罰庫關賞舊衣三件。 凡月糧。《永 樂》五年、令陝西臨邊衛分守城征哨旗軍、俱全支米。 永樂八年、定充軍給賞、及山東各衛口糧

按《明會典》、「凡賞賜,永樂八年,令甘州等衛,洪武三十 二年以後充軍人數,照舊軍例給賞冬衣布花。」 凡 月糧:「永樂八年,令山東都司各衛所守城餘丁,月支 口糧三斗。」又令糧多地方,旗軍月糧八分,支米二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