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59 (1700-1725).djvu/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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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戎政典

 第二百三十七卷目錄

 兵餉部彙考三

  明二太祖洪武十六則 成祖永樂十六則 仁宗洪熙一則 宣宗宣德九則 英宗

  正統十四則 代宗景泰五則 英宗天順三則 憲宗成化十六則

戎政典第二百三十七卷

兵餉部彙考三

明二

太祖洪武元年定在京在外衛所馬步軍月糧

按《明會典》、「凡月糧。洪武初,令在京在外各衛所馬軍, 曾經出塞三次,馬匹不曾倒死者,月支米二石。步軍 總旗一石五斗。小旗一石二斗,軍一石」

洪武二年、以太倉糧儲給遼東

按《明會典》、「凡撥運本色。洪武二年令戶部於蘇州府 太倉糧儲三十萬石,以備海運,供給遼東」

洪武三年、給賞四川鹽井等六衛軍士。

按「《明會典》、凡賞賜,洪武三年給賞四川鹽井等六衛 軍士。每名綿布二疋,綿花一斤,仍加絹一疋」

洪武四年,以山東糧儲給遼東、定遼邊衛、西安府、轉 運陝西各府軍糧。

按《明會典》:「凡撥運本色:洪武四年令青州府官軍運 山東糧儲給遼東、定遼邊衛。議准蘭州、涼州、河州、岷 州、洮州、寧夏、莊浪、西寧、臨洮、甘肅山丹、永昌等衛軍 糧,每歲令西安等府送納大路官倉,轉運邊衛。」 「洪武六年定給賞則例,及會在京官軍俸糧。」

按《明會典》:「凡賞賜,洪武六年又定給賞則例:北平軍 士,永平、居庸、古北口為一等,密雲、薊州為一等,北平、 在城為一等,通州、真定為一等。」

按《大政紀》,「洪武六年三月庚午,詔會計在京大軍月 糧,官吏俸給月支二十五萬五千六百六十石有奇。 洪武二十一年,定民匠充軍及牧馬軍士月糧。 按《明會典》,凡月糧,洪武二十一年,令民匠充軍者,月 支糧八斗。又令牧馬千戶所軍士,月支糧一石。 洪武二十二年,定民丁編軍月糧。」

按《明會典》、「凡月糧。洪武二十二年、令民丁編軍操練 者,月支糧一石」

洪武二十三年,定「貴州諸衛軍家小月糧。及廣洋軍 月糧。」

按《明會典》:「凡月糧,洪武二十三年,令普定、貴州、平越 三衛,烏撒、畢節、永寧、黃平四千戶所,興隆、普安、層臺、 赤水四衛軍士,有家小者,月支糧一石,無家小者五 斗。又令廣洋衛安插達軍成戶者,月支糧一石,不成 戶隻身婦女幼男五斗。」

洪武二十四年、撥運陝西各府軍糧

按「《明會典》、凡撥運本色,洪武二十四年,令蘭州、岷州、 臨洮、寧夏四衛官軍,以平涼、鞏昌等府民納米麥對 撥供給;其洮州、涼州、河州、西寧、莊浪、甘肅山丹、永昌 八衛,以各府見在倉糧陸續儹運供給。」

洪武二十五年定、「各處極邊軍糧。及寧夏左屯衛未 入伍家口糧。」又撥運遼東軍糧

按《明會典》。凡月糧:「洪武二十五年,令各處極邊軍士, 不拘口數多少,月支糧一石。又令陝西寧夏左屯衛 未堪入伍紀錄旗軍,有家小者,月支糧五斗,隻身月 支三斗,俟出幼補役屯種之日住支。」 凡撥運本色: 「洪武二十五年,令海運蘇州、太倉糧米六十萬石,供 給遼東官軍。」

洪武二十六年定「內外衛所月糧」、及鹽糧、賞賜、行糧、 馬草諸例。

按《明會典》「凡月糧,洪武二十六年定,凡內外衛所正 伍旗軍歲用糧米,已行各該有司編置勘合對撥,著 令人戶自行依期送納外,其在京有未對軍人,及未 入正伍等項帶支人數,如遇按月支糧,百戶所將所 管軍人造冊申繳,千戶所本所類總繳申本衛,該衛 類總具解申繳,合于上司轉達戶部,磨筭相同,明立」 文案、編給年印勘合字號。仍定舊合於本衛倉某年 分某字廒某糧米內給將文冊繳回原行衙門、轉下 該倉。眼同該衛委官、及本倉官攢、照數支放。如有事 故扣除還官。支畢將實支扣除數目、申達本部知數。 仍於原編字號底簿內、注寫「實支扣除」數目以憑稽 考其支過糧數、另於內府糧冊內明白注銷。其在外 衛所軍人支糧,亦合一體造冊,編給勘合支放。又令 指揮千百戶管軍官吏酷害軍人,剋減月糧,將無作 有,以有為無者,許旗首軍人奏聞,即將害人的官吏 抄沒家財,就與告人,再加重賞。若旗首通同官吏害 軍者,許軍人自告。 又定:「凡內外衛所軍糧不敷,於 有糧倉分照數盤撥。如」是在倉糧儲正數支銷盡絕 或蓄積預備腐爛虧折、必須委官盤點見數、仍將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