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59 (1700-1725).djvu/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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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證

撥運本色。二十年,令各府州縣民運邊糧者,各免差

一年。」

永樂二十二年,定「兩京衛所軍士絹布折色。及《錦衣》 各衛月糧。」

按「《明會典》、凡賞賜,永樂二十二年令在京各衛軍士 該賞布三疋;綿花一斤半者、與絹二疋;胡椒一斤;該 布二疋;綿花一斤半者與絹二疋;該布一疋;綿花一 斤半者、與絹一疋、胡椒半斤。其南京衛所軍士,止賞 布疋。該三疋者:內二疋折絹一疋;一疋折胡椒一斤; 該二疋者、折絹一疋;該一疋者、折胡椒一斤。」 凡月 糧:永樂二十二年、令錦衣衛將軍總小旗、每月添支 米五斗。各衛總小旗軍力士校尉人等、有家小者四 斗。無家小者一斗五升

仁宗洪熙元年定大同操備官軍營造人匠月糧及勘貴州直隸倉糧

按《明會典》:「凡月糧,洪熙元年、令大同、宣府操備官軍, 月支糧四斗 ;又令大壽山營造人匠,有家小者,月 添米三斗 ;又令差官於貴州等布政司、都司及直 隸府州衛所取勘倉糧,分豁舊管新收實在,同下年 該收該用之數,造冊開報」

宣宗宣德元年分給邊軍月糧及定解軍行糧

按《明會典》,凡月糧,「宣德元年,令銅鼓衛邊軍,有家小 者,月支糧八斗,無家小者五斗。」 凡解軍行糧,宣德 元年令,凡起解自首并補役軍丁出一千五百里之 外者,經過有司每人日給行糧一升,過期不與,不首 逃軍及腹裏衛分不及千五百里者,不在此例。 宣德三年,差官於九月終運糧遵化,及定各處鎮守 出征官軍行糧。并在京操備軍糧

按《明會典》,凡撥運本色,宣德三年,令行在戶部差官, 以九月終發永平府屬縣民及東勝諸衛軍,兼運林 南、東店倉糧,于遵化城內,供給官軍。 凡行糧馬草, 宣德三年奏准,「各處鎮守總兵等官帶去官軍,皆按 月支行糧四斗五升。邊衛軍士,隨總兵官出境征進 追勦賊者,准驗日支行糧。」其餘不時差遣,沿邊探聽 聲息、及境外巡邏瞭哨者、不支。 又令各處選調在 京操備官軍、月支行糧三斗。民匠民夫四斗

宣德四年,嚴「在京旗軍月糧遲誤」之例。

按《明會典》:「凡月糧,宣德四年,令在京旗軍該支月糧, 如過期三月不關者,扣除在官正收作數。各衙門經 該遲誤造冊官吏,參奏拏問。」又令在京各衛軍士月 糧,每衛選委指揮一員提督關給。委官通同作弊者, 許監察御史糾舉。又令在京在外各衛所總小旗軍, 有馬者,止給本等月糧。

宣德五年定、南京軍士全給綿布。又選員督運開平 糧米

按《明會典》,凡賞賜,「宣德五年,令南京各衛軍士,全給 綿布,不支綿花。」 凡撥運本色,「宣德五年,令歲運開 平糧四萬石,自京師至獨石,立十一堡,每堡屯軍一 千名,各具運車,以六十日為限。其開平備禦官軍,輪 班於獨石搬運,仍令都督一員領軍防護,伯一員總 督。」 又按《明會典》,凡軍士鹽糧,「宣德間,凡在京軍士 關支」月糧。每衛委公正指揮一員、專理其事、依期關 給。其新至軍、仍令親管頭目、即與監支。若冒支及容 情作弊者、糾舉究治。其各衛軍士關領賞賜冬衣布 花。兵部委官、會同戶部委官、給事中、御史各一員給 散

宣德六年,差官提督軍士儹運糧料。

按《明會典》、「凡京運年例。宣德六年、令五軍操備并彭 城、永清左右三衛旗軍擺堡儹運糧料一十萬石赴 獨石等處,差武職一員把總提督」

宣德七年准戶部差官押囚運糧

按《明會典》、凡撥運本色。「宣德七年奏准、法司囚犯、送 戶部通類差官押赴通州各衛倉支糧、自備車輛運 赴山海衛倉」

宣德八年,定關支旗軍月糧,及給梁城守禦冬衣。 按《明會典》:「凡月糧:宣德八年,令旗軍月糧文書到倉, 一月半月不關者,住支扣除。」 凡賞賜:宣德八年,令 梁城守禦千戶所軍士,照例給賞冬衣布花。

宣德九年定「關支旗軍月糧。」

按《明會典》、「凡月糧,宣德九年令各都司衛所旗軍月 糧文書到日,過三月不支者,折支鈔錠」

宣德十年,定「四川、山西、陝西各衛所軍士口糧,又耑 官給散冬衣布花及大同操備行糧。」

按《明會典》:凡月糧,宣德十年,令四川松潘旗軍,驗口 給糧,小河、疊溪、茂州、威州四衛所馬軍,支糧一石,步 軍有家小者七斗,無家小者五斗。又令山西行都司 衛所旗軍,有家小者月支糧八斗,無家小者六斗,調 來操備者五斗,有家小者八斗。又令陝西行都司衛 所旗軍,月糧每石月支本色五斗,餘五斗折支銀布。 備禦官軍、月支米五斗。又令居庸等驛甲軍、照軍士 例支月糧, 凡賞賜。十年、令軍士冬衣布花。在京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