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59 (1700-1725).djvu/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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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御史、給事中會戶部官、在外巡按御史等官、會 戶部委官給散 凡行糧馬草。十年、令各衛旗軍調 於大同操備者,月支行糧五斗

英宗正統元年令陝西遞運各衛稅糧又復湖廣五開衛旗軍月糧及給西安遼東等軍綿布

按《明會典》、凡撥運本色:「正統元年、令陝西各府、歲納 甘州各衛稅糧,民運至蘭縣,自蘭縣起發軍夫,運至 涼州,自涼州運至各衛。」 凡月糧,「正統元年、令湖廣 五開衛守城旗軍,月糧先減五斗者,仍全支一石。」 凡賞賜:「正統元年、令西安左等衛旗軍調寧夏各邊」 備禦者,全支綿布三疋、綿花一斤八兩 ;又令增給 遼東操備軍士綿花各三斤。

正統二年,改「山西歲運稅糧,及各處行糧、月糧、月鹽」 之例。

按《明會典》:凡撥運本色:「正統二年,令山西歲運宣府 稅糧,一半改運大同, 凡行糧馬草」,「正德二年,令大 同巡邊軍士,月給行糧五斗,料豆一石二斗。」 凡月 糧:正統二年,令在京并外衛修蓋城樓旗軍人匠,旗 軍每名月添支米一斗,軍匠每名月支米三斗。民匠 原無月糧,月支米五斗。餘丁匠三斗。又令陝西肅州 衛境外墩軍、月支糧八斗。 凡月鹽。正統二年、令修 蓋德勝等門做工軍餘人匠、每名月支食鹽一斤。 正統三年,奏准各衛所官軍月糧。又令甘肅官軍、用 本地食鹽及報效家人等賞布折色

按《明會典》「凡月糧,正統三年奏准,寧夏等四衛征操 官軍月糧,照見行事例,各月支一石。」有家小者,本色 米麥五斗,折色絹布五斗;無家小者,本色三斗,折色 支鈔錠。守墩軍,有家小,本色八斗、折色二斗;無家小, 本色四斗八升、折色一斗二升。又令湖廣、浙江都司 衛所旗軍月糧照金山等衛所旗軍例,有家小原支 「本色米六斗者添二斗,無家小原支四斗五升者添 一斗。」又令浙江觀海等衛安插回回,月支糧四斗。又 令各邊夜不收軍士,每月添支口糧二斗。又令廣東 所屬衛所旗軍,月糧全支。又令四川鹽井、寧番、會川、 建昌二衛,茂州越嶲衛并小河威疊三千戶所,貴州 赤水等衛所,湖廣瞿塘衛、忠州千戶所、四川成都左 護衛、成都右等一十衛并雅州等千戶所旗軍,每月 各添支米二斗。又令陝西西安等衛邊軍,有家小者, 月支糧六斗,無家小四斗五升,餘折鈔。又令各營報 效甲軍,月支糧一石。又令征進麓州旗軍,自起程日 為始,月給本色米一石,事完照舊。又令陝西邊衛倉 所收青稞,支旗軍月糧,每六斗准作五斗,大絹一疋 折糧一石二斗,大布一疋折六斗,小布一疋折四斗。

凡月鹽。三年、令甘肅等處官軍、於本地出鹽去處

自行撈取食用。 凡賞賜三年,令報效家人、義男、女 婿、民人、餘丁,各賞布三疋,本色二疋,折鈔一疋,逃囚 布一疋,逃軍布二疋,內折鈔一疋,綿花一斤八兩。 正統四年,定滁州、北直、陝西添給月糧,京衛沿邊月 鹽行糧之例。又定廣東、甘肅軍士口糧,及兩京衛所 散給布花。

按《明會典》、凡月糧,正統四年,令滁州衛旗軍原支糧 六斗者,今添為八斗。北直隸并大寧都司旗軍,有家 小原支五斗者添一斗;無家小原支四斗者添五升; 老幼原支二斗者添一斗。又令陝西寧夏等四衛守 墩軍士月糧,有家小者添支本色八斗、折色二斗;無 家小本色四斗八升,折色一斗二升 凡月鹽。四年, 令京衛調出遼東操備軍士,照彼處例、每名月給食 鹽二斤, 凡行糧馬草。四年、令沿邊各衛砌關口旗 軍離衛四百里以上者,准月支口糧三斗。 又令廣 東往來伴送使臣赴京公幹。旗軍人等回還口糧、每 名日支一升。若一日經過兩處者,不許重支。 又令 甘肅寧夏等處各衛征操軍士,若遇警隨總兵官出 境征進,追勦寇賊,及差出探聽聲息、巡邏哨瞭者,每 月行糧三斗,驗日支給。 凡賞賜四年奏准:北直隸 衛分軍士,冬衣布花,每歲七月中,差官給散,俱限十 二月終回京。 又令:在京并南京各衛所旗軍力士 校尉將軍人等,該賞布花。見在并征差在營有家小 隻身及年十五歲以上矮小軍人,在營有家小并年 十四歲以下幼軍在營,或有一母、一伯叔父母、一姐、 一妹、一弟者,征差運糧陣亡,失陷傷故,落水渰死、病 故,但有長幼兒男同家小在營者,在營亡故,有兒男 家小在營者,初年下屯,關支月糧,未收子粒。有無家 小者,年老殘疾,還鄉換丁。在營有家小者,王府隨侍 旗軍校尉并養馬軍人,醫獸操練、民間子弟并餘丁, 俱布三疋,為事發遣征進在京,有家小者,年老殘疾, 無丁代役,并習學局匠,及赦前為事,發充局匠,俱有 家小及年十五歲以上矮小軍人,在營隻身者,各衛 燒窯、挑柴、看桐漆樹、種苜蓿,及四門廚房做飯并食 糧。恩軍,赦前收役在營有家小者,俱布二疋,征差運 糧。陣亡,失陷傷故,落水渰死,在營止有老軍與隻身 妻女,并年六歲至十四歲隻身男,及同籍隻身弟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