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59 (1700-1725).djvu/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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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令各處「老幼殘疾屯軍。俱令守城把門」 ,月支米

三斗。 又令口外旗軍,照舊支月糧一石, 凡京運 年例。景泰三年,令五軍等營撥軍七萬,運糧七萬石 於懷來,每人給腳銀三錢, 凡行糧馬草。景泰三年, 令松潘等衛所官軍差出三百里之外巡哨貼守,經 五日之程者,支行糧。 又令南京各衛駕船軍餘,往 來經兩月之程者,人支行糧八斗;半年者,二石八斗。 景泰四年,撥運通州隆慶倉米。又加給內外諸營糧 米

按《明會典》:「凡撥運本色」,「景泰四年,令法司發直隸罪 囚,於通州倉支豆運赤城;直隸并萬全都司等處罪 囚,於隆慶衛倉支米運龍門。」又令召人自通州倉支 米赴獨石,每石給腳銀六錢,馬營五錢五分, 凡月 糧。景泰四年,令神機、敢勇、報效等營并御馬監操備 舍人餘丁,原支三斗及今加六斗者,俱支四斗。內有 冠帶者八斗。遇有調用,各加行糧二斗。 又題准:將 延慶衛、白羊口,及在京撥去守備,并居庸等四驛官 軍俸糧,行糧廩給,著令來京倉關支。願支銀者,每粟 米一石折銀三錢,不願者支糧。 又題准:將萬全都 司所屬衛所,選揀在官舍人餘丁,有馬常川操練者, 照例關給口糧。其無馬舍餘,每年自正月起至三月 終止,給與口糧操備。其餘務農月日,俱各住支。遇有 警急聲息,果妨農種,照舊給與口糧。

景泰五年,定「倒馬關旗軍月糧。」

按《明會典》:「凡月糧,景泰五年,倒馬關旗軍月糧,有家 小者八斗,無家小六斗」

景泰六年,令法司罪囚領運倉糧。又定「土木、榆林站 軍、修城官軍及四川征守軍口糧。」

按《明會典》:凡撥運本色,「景泰六年,令法司罪囚領運 通州倉糧赴宣府,不完者,發巡撫官處,減半自備米 納宣府。」斬絞罪,二十石,流并徒三年;十六石,徒二年 半;十三石,五斗,徒二年,十一石,一年半;九石,一年,六 石五斗,杖每十四斗。 凡月糧:景泰六年,令土木、榆 林二驛擺站軍士月糧,有家小者八斗,無家小六斗。

又令修理城垣官軍、每月添支口糧一斗 。又令

四川征進守備旗軍、每月支米八斗。守城旗軍五斗。 老疾紀錄三斗

英宗天順元年定邊軍土軍口糧

按《明會典》、「凡月糧,天順元年、令各邊軍人不分馬步 俱支米一石。 又令各處土兵、秋冬操練支口糧,春 夏住支」

天順二年,定「倉軍囚徒月糧。」

按《明會典》、「凡月糧。天順二年、令通州添蓋倉廒。旗軍 月支口糧三斗。 又令守瞭囚徒。月支糧二斗。」 天順五年、奏准、都督征勦官軍行糧

按《明會典》,「凡行糧馬草,天順五年奏准,凡都督等官 率領達官軍人征勦者,都督都指揮日支行糧三升, 指揮、千百戶、鎮撫頭目、旗軍一升五合,舍人、儒士家 人一升。」馬每匹日支料四升,草一束。南京達官軍人 等,亦照此例。

憲宗成化二年令添給各衛旗軍月糧又派定四川各衛本折軍糧

按《明會典》凡月糧,成化二年,令各衛旗軍月糧添支 本色五升。 又令四川成都右衛旗軍月糧照貴州 衛所新定事例,俱米鈔中半兼支。軍人無家小者,月 糧六斗,本色四斗,折鈔二斗;老疾并紀錄,各支本色 三斗。松、茂、威、疊、小河五衛所總旗,本色一石,折鈔五 斗;小旗,本色九斗,折鈔三斗;有家小軍人,本色八斗, 折鈔二斗;無家小者,本色四斗五升,折鈔一斗五升。 其撥堡貼守總旗,本衛支本色五斗五升,該堡支四 斗五升。小旗,本衛支四斗五升,該堡支四斗五升。有 家小正軍,本衛支米三斗五升,該堡支四斗;無家小 者,該堡支米四斗五升,不支行糧。續令松潘等衛所 旗軍,有家小者,月支本色一石;無家小支八斗者、減 去三斗。老疾紀錄俱支三斗。 又令四川各衛所旗 軍月糧、添支本色五斗

成化七年定「陝西、延綏旗軍月支本折米鈔,又添給 貴州軍糧。」

按《明會典》:凡月糧,成化七年,令陝西、延綏二衛旗軍, 照慶陽衛例,總旗月支本色八斗,折鈔七斗;小旗月 支本色六斗,折鈔六斗;有家小軍人月支本色六斗, 折鈔四斗。 又令貴州軍糧,總旗八斗三升者,添為 九斗;六斗八升者為八斗;軍士有家小五斗八升者, 為七斗;無家小四斗八升者,為五斗五升。如糧不敷, 折給銀布。

成化八年、令大同操班舍人糧照操軍。又令征進官 舍軍餘、每日給米

按《明會典》。「凡月糧,成化八年、令大同、宣府選操上班 舍人,照操軍例、月支糧一石。 凡行糧馬草,成化八 年、令征進達官軍舍,不分官舍軍餘,沿途每人日給 米二升半。如一日經過兩站者,不許重支到邊仍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