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59 (1700-1725).djvu/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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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糧常例。」

成化九年,添給邊民「夜不收月糧。」又定宣府、陝西等 邊軍糧例。

按《明會典》:「凡月糧,成化九年,令各邊民夜不收月糧, 添為五斗。 又令宣府選操旗軍,照邊軍例支糧。 又令陝西延綏、慶陽三衛,在榆林邊備者,月支本色 米六斗,折色四斗,支銀錢」

成化十一年,定陝西洮、河、岷州三衛邊備守城軍糧, 又嚴直隸衛所支放,及增河南等處折色。

按《明會典》凡月糧,成化十一年令陝西洮河岷州三 衛在邊操備旗軍,照洮州衛例、月支本色米一石。在 衛守城雜差等項,照臨洮等衛例、月支本色六斗、折 鈔四斗。 又令在京并直隸涿鹿左等衛所及該關 糧米衙門,并各營關糧軍人,俱照原定月分、預先造 冊送部定倉。及將寄囤糧米俱各預先支放。如有事 故,就便扣除。勘合到倉,不行依期赴支者,聽巡倉御 史拿問,糧米照例扣除。若各該關糧文冊造報稽遲 者,戶部將遲慢官吏通查送問。 凡解運折色,成化 十一年令大同、宣府遞年坐到山西、河南、山東、北直 隸糧料,除山西每石徵銀八錢外。其河南等處,自今 年為始,每糧一石徵銀八錢五分

成化十二年議定「三年一次差官查盤各邊糧草,及 定營造軍匠食鹽。」

按《明會典》:「成化十二年議定三年一次差科道及戶 部官查盤各邊糧草,如有虧折短少浥爛等項,將總 理盤督等官一體究問參奏。」 又按《明會典》,「凡月鹽, 成化十二年,令見今營造軍民人匠,每名月給食鹽 一斤。」

成化十三年定「月糧支放諸例」、及軍士月鹽。

按《明會典》「凡月糧,成化十三年,令長陵等衛洒掃寶 山做工旗軍,月支糧一石。」 又令:今後遇有官吏旗 軍事故調用等項遺下,并預支應得俸糧。五斗以上, 失於還官者,事發不問罪,追糧還官。五斗以下,俱免 追問。 又令京通二倉支糧衛所并各營局等衙門, 每年正月、二月、九月、十月、十一月、十二月俱在通州 倉關支、三月至八月、京倉關支。如遇兼支粟米、小麥 時月。及京城米貴、臨時酌量奏請。 凡月鹽。成化十 三年、令南北二京錦衣等衛軍校尉、各處旗校軍士 月鹽一體住支

成化十四年、令給在京操練餘丁月米

按《明會典》、凡月糧。成化十四年、令在京各衛餘丁。選 取在營操練者。月支米六斗

成化十五年令邊軍遠者許支行糧馬草。

按《明會典》,「凡行糧馬草,成化十五年令各邊防護修 墩燒荒官軍,若在百里及五日之內,堪自備糧料者, 不許關支行糧馬草。若五日及百里之外者,聽令關 支,仍將支過數目,於在營下月冊內扣除。其遇警截 殺探賊按伏官軍不能自帶糧料者,并聽隨處關支。 鎮守等官於無事點視邊防等項,許本鎮城堡軍馬」 護送。不得多帶人馬、濫支草料

成化十六年,令苜蓿軍支糧。

按《明會典》、凡月糧。成化十六年、令種苜蓿旗軍。照養 牛種菜等例、月支糧一石

成化十七年令大同、宣府等墩軍及軍匠、俱支月糧 按《明會典》、凡月糧。成化十七年、令大同、宣府、延綏、寧 夏、甘、涼、遼東沿邊墩軍、月支米三斗。又令六科廊裁 縫軍匠、月支米五斗

成化十八年,定「錦衣女戶月糧。」

按《明會典》、「凡月糧。成化十八年,令錦衣衛女戶月支 糧一石」

成化十九年令「宣府舍餘照在城例支糧。」

按《明會典》、「凡月糧。成化十九年、令宣府各城選操舍 餘照在城例、月支糧一石」

成化二十年,定京、通月糧、分月關支,遼東本折各半。 又令各衛罪囚運送軍糧。

按《明會典》凡月糧,成化二十年,令在京各衛軍人月 糧,五月、六月、七月、八月、十一月、十二月,京倉關支,正 月、二月、三月、四月、九月、十月,通州關支。 又奏准,遼 東軍士月糧,上半年放與本色,如遇糧缺,下半年支 與折色,每石照例二錢五分。 凡撥運本色,成化二 十年,令遼東管糧官會同撫、按等官,將附近永順二 府所「屬州縣并永平、盧龍衛所見問罪囚,內有雜犯 死罪以下,酌量地里遠近,定擬則例,發山海衛倉關 領糧米,送廣寧、前屯、廣遠二城」倉收貯。及將遼東所 屬官吏人等,有犯各項罪名者,亦照例於《遼陽城》六 倉關領糧米,運送東州、靉陽、清河、鹼場、馬根單五堡 各備用

成化二十一年,定「各項軍人月糧」,及嚴官吏「朦朧侵 欺」之弊。

按《明會典》,凡月糧,成化二十一年,令永清等衛所餘 丁幼匠,月支米五斗。 又令漕運軍餘,月糧八斗,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