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59 (1700-1725).djvu/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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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本色。 又令各處沿邊沿海軍士,月支糧八斗。 又議准:今後管軍官吏總小旗關支逃故等項軍糧, 與承委放糧官員人等,將應扣還官錢糧朦朧關支 者,俱照常人盜倉糧擬斷。其承委收糧官員人等,侵 欺應放官軍俸糧者,仍依監守自盜倉糧論。若管軍 官吏冒支見在軍糧一名,不拘糧數多寡、照依律例 科斷。二名之上者、俱照常人盜倉糧問罪。

成化二十二年,減邊軍月糧。

按《明會典》。「凡月糧,成化二十二年,令各邊守瞭及為 事問發各邊墩臺囚徒,月支米一石者減為四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