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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戎政典》

 第二百三十卷目錄。

 《兵略部彙考》,一百二十八

《親征平定朔漠方略》三十七。

《戎政典》第二百三十卷。

兵略部彙考一百二十八

《親征平定朔漠方略三十七》

十月乙酉

以「哈密」 國「達爾漢白克額貝都拉為部長。」 給之印。

纛議政諸臣奏曰:「據達爾漢白克額貝都拉疏言、噶爾丹地方有土克齊哈什哈等來,已經擒解。又聞噶爾丹之子塞卜騰巴兒珠爾在巴喇思庫兒四圍捕獸。」臣。「令長子郭帕白克率兵執之。又有達什爾鄂木克、圖哈什哈二十餘人滾占之,使人恩客達爾漢寨桑等三十人亦盡執之。」今將塞卜騰巴兒珠爾之乳父徽忒和碩齊,噶爾丹之乳母之子丹濟丹卜鄂倫帶達爾扎及兩使本身差。子、白奇白克解送。「如噶爾丹近來,可執,則執之;如彼不來,探實奏」

聞。《但》既擒塞卜騰巴兒珠爾,厄魯特必不悅。而。

「我哈密又復單薄,用是危懼。伏乞庇而安之。」且臣。所畏者,策旺喇卜灘也祈。

皇上降敕勿使害。又《懇給》。

《敕書》,保我地方,俾有所恃以無恐。又懇移我回子屯,

於肅州。以便朝覲往來使。臣。地聲息,傳致住扎肅州之人,告知肅州總管之人,則奏章及貿易者,併「地方諸信俱得至。」

聖上之前矣。查額貝都拉誠心向化,屢擒噶爾丹,使

人來獻。又奏言、「願竭力效勞」 於

聖上,殊為可嘉。應議敘以示

皇上眷恤之至意。回子風俗與蒙古無異,應將伊屬

「下人,照各部落編為旗隊,授達爾漢白克額貝都拉為一等部長,食俸掌印。又其子郭帕白克、白奇白克亦經效力,亦應授為二等部長,協理旗務。俟來年草青之時,理藩院差官二員,酌帶肅鎮識路之人,乘驛前往,同達爾漢白克額貝都拉,照定例分編旗隊。」 又請以其子郭帕白克率一百人住扎肅州,應准所請,許其住扎。此項回子,擇賢能之人為首、同地方官管轄巡察住扎人民數目,開明報部注冊,印交禮部鑄造印文。該部請

旨「給賞銀幣。戶部支取」應賞達爾漢白克額貝都拉。

銀一千兩、蟒緞四匹、片金四匹、表紬二十四匹、裡紬二十四匹。印成之日,并銀、幣差理藩院官一員乘驛同郭帕白克送至將軍孫思克所。「孫思克酌撥標下官兵送往達爾漢白克額貝都拉」 可也。

上是之。賜額貝都拉管轄哈密國印,遣郎中布爾賽

奔什往編旗隊,郭帕白克又奏曰:臣。《自哈密》來時。父語。曰:

皇上如准給印,汝可再請給纛;如准給纛,則葉爾欽

吐魯番等回子聞之必共羨我之得恩眷矣。又請曰:「請安進貢俱乞自肅州乘驛交部議准。」

上允之,纛用紅有應。報聞之事,准十五人乘驛。

戊子

以軍法斬《四格子》。兵部、理藩院會同三法司奏曰:

四格子趙山前奉

旨「差一人於《丹津》《俄木布》、差一人於阿喇卜灘。」告以

「噶爾丹之死,且招撫之,身與俱來。如事不成,或半途而返,著大將軍即於彼地立斬示眾。」 今《四格子》

歸,雖稱「我與趙山同至阿喇卜灘所,趙山留彼地給我,以丹津俄木布之垂朱爾台吉為鄉導,至河通呼爾哈地方,糗糧、坐騎俱無」 回至額黑阿喇兒食路,棄死牲肉,步行而回。但《四格子》乃奉

旨效力。告以《噶爾丹》之死,招撫丹津《俄木布》身與俱

「來」 而出差之人也,理應遵

旨往撫丹津俄,木布身與俱來為是,竟不到丹津俄。

「木布所、但至阿喇卜灘所居、前行七日、即借稱糧騎告乏而歸情罪殊為可惡。應將四格子、立斬示眾。」 奏入。得

旨。「趙山至所指之地,其事已竣,著令歸家。」《四格子》既

於阿喇卜灘處,給之鄉導,十日之程,即是所指之地,而竟不到,著將四格子立斬!

乙卯

遣使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