爾丹屬下之人、並非策旺喇卜灘之人。則所奏仍加眷恤之處無庸議。但策旺喇卜灘以吳爾占扎卜阿巴色稜等人、原非〈臣。〉所應分之人因。〈臣〉之人力甚少,而哈薩克等人又皆與〈臣〉「興戎,倘得留此,可以增力。」懇切籲請,應停解吳爾占扎卜等「留給策旺喇卜灘。至鍾齊海者,乃叛逆噶爾丹之女,不得與他人比例,不許容留策旺喇卜灘處。此應照舊施行。如不解來,不許通使行商。」至策旺喇卜灘,疏言:〈臣〉前,抒誠上奏,蒙
天語褒嘉,特異凡眾。又延請聖徒之
旨。「亦」
諭以「扶掖宗門」之教,不勝懽忭。〈臣〉亦思竭力以裨益。
「宗門之教為念」至「於《第巴》」,自。〈臣。〉前次上奏後聞。其凡事越理而行,中國亦當
明鑒之矣。果其如是、又有欺誑、亦未可知。前經具奏
今亦如是查
嚴敕,「第巴使遣班禪即回奏,欽遵。」
上諭:「擬於來年三月遣發。班禪則策旺喇卜灘所奏。」
之處無庸議
「命下之後,將此原由」撰。
敕發策旺喇卜灘。
敕文交內閣撰擬呈
「覽,不必遣使,即付來使滾楚克達爾漢、囊素可也。」 上從之。
《諭策旺喇卜灘敕文》:
皇帝敕諭厄魯特策旺喇《卜灘》曰:「朕撫養億兆,凡恭」
「順竭誠者,必厚待加恩。前以吳爾占、扎卜阿巴色稜等輩皆助噶爾丹之人,恐留於爾地、又復作亂,亦未可定;故命爾解來。今爾疏言『吳爾占、扎卜阿巴色稜等輩非臣所應分之人但臣人力甚少而哈薩克等人又皆與臣為難。臣得伊等可以助力、據實陳情朕矜爾諄懇之意、許停解吳爾占、扎卜阿巴色稜矣』。」 至《鍾齊海爾疏》言「於爾為妹。厄魯特風俗不與女子為讎乞皇上垂憐,即以畀臣。但鍾齊海乃噶爾丹親女不得與他人為比此斷不許留於爾地務必差人解來如此則許爾照常通使行商爾若仍不肯解來爾不得復通使矣。至厄魯特來降朕者原皆噶爾丹屬下人。噶爾丹違朕之旨毒害生靈朕親率兵勦滅。其屬眾有俘獲而來者、有陸續歸降者,並非爾之人所奏,不准行。又爾疏言第巴自臣前次奏後,聞其凡事背理而行,中國亦常洞鑒之矣。果其如是,又為欺誑,亦未可定。前經上奏,今亦如是。朕嚴敕第巴使遣班禪。第巴已欽遵朕旨奏覆於來年三月遣班禪來。爾之所奏,朕已知之。特」 諭尋班禪,以其身未出痘疹,且學
問、淺陋不敢赴京奏請。
《鑒恤》:
上免班禪赴京後辛巳年。策旺喇卜灘遵
旨解噶爾丹之女鍾齊海到京。同其弟塞卜騰巴兒
《珠爾》一處居住,俱加撫恤。授塞卜騰巴兒珠爾一等侍衛,給之妻室。以鍾齊海婚配二等侍衛沙克都爾,咸令得所。
〈臣〉謹按:「噶爾丹搆亂之後。」
皇上降。
敕開諭、遣使招撫者屢矣。總之皆委曲保全之至意。
也噶爾丹若遵
諭來降,則至今尚得留其殘喘,不意彼昏,罔覺終底。
「《滅亡》但因其變。」 「數年以來」 ,
皇上統師親征、經理糧餉、調遣將卒,不避寒暑艱苦。
備嘗。舉朝內外之人,無不痛心切齒。「噶爾丹」 之「頻煩」 ,
聖躬重勞。
睿慮。兇惡已極。雖滅其族、猶未足以蔽其辜也。乃復
蒙
《皇上》赦其子而不誅,益加撫視。使彼男有室、女有家,
下至屬裔咸令得所
皇上仁德大度、何如天地之寬弘耶。
御筆勒銘「察罕七羅、拖諾昭木多」、及狼居胥山、併建
碑太學。先是禮臣題請曰:「恭惟」
皇上親統六師,至狼居、胥山等處地方調度削平逆
寇,此後邊境永清,理合勒碑刻銘,以垂無窮至
皇上親幸拖諾山滅賊。《昭木多》及太學中亦當建碑。
刻文紀勳以垂奕祀
上從之。至是
親製碑銘,頒發建立。
《察罕七羅碑文》曰:「康熙三十五年,歲次丙子四月。」
丙戌朔十三日《戊戌》。
大清皇帝征討厄魯特噶爾丹,將六軍過此。
御筆勒銘。
惟
天所覆,皆吾赤子。綏靖邊陲,殄滅蛇豕。山澤效靈,草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