糧,嘉靖三十九年題准,南京戶部將節年題准見行 事例,逐一查復舊規施行。各衛武職官員收俸襲替 者,以到任為始,為事者,以復職日為始,「優養、優給,并 旗軍以兵部明文准行之日為始收幇。」各衛官軍,每 年二月、十月分應支折色俸糧,每石五錢,其餘月分 俱照本色,每月不過初五日支放為事。軍餘、水夫,以 著役日為始,參問者亦以著役日為始,免問者以文 書到日為始收幇。運糧餘丁告收月糧,自正月至六 月。告狀日,以文書到日「為始收幇。若七月至十二月, 不許支糧。其十一月、十二月餘丁收糧,以次年正月 初一日上運日為始,收幇操備舍餘。收幇上操時,以 本部明文到衛日為始。」各衛軍餘,告收妻糧母糧,已 經移支兵部,候咨冊過部,即與准給。如咨冊在此月 內送到本部即以次月初一日為始,准其收幇。若咨 冊審造欠明,本部,該司仍行查取該衛印信結由,如 已明者免查。供應機房人匠口糧,雖遇小盡,仍舊免 扣,通候五年,照例總扣一月。江淮濟川二衛水夫妻 糧,比照各衛妻糧事規,聽兵部查的,咨冊過部,一體 准給。
嘉靖四十年議定薊州、延綏等軍月糧。及南京官軍 絹布折銀例
按《明會典》凡月糧:嘉靖四十年議准薊州鎮新舊家 丁、每名月糧一石、一歲通給本色。延綏大同五營、挑 揀軍一千五百名、遼保軍二千名、挑選標軍一千五 百名。各月糧俱照舊本折兼支。其合營操兵六千名、 行糧查照地里遠近應給、全支半支、各准給本色 凡官軍匠役俸糧。四十年題准、南京戶部將武職每 年折絹軍士夏賞折布。自四十一年為始。仍照舊例, 每絹一疋折銀七錢,苧布一疋折銀二錢。
嘉靖四十一年議准、管糧官收放之例。及薊遼軍士 行糧
按《明會典》,凡收掌支放。四十一年議准薊鎮客兵錢 糧,俱屬兵備道管理。各兵備道將各營兵馬填寫格 眼文冊,如有調遣,即開填調到日期、某營軍數、將領 頭目姓名,知會分司。仍設印信號單,給與將官收執。 支糧之期,管糧衙門驗筭明白,照例本折關領。 又 令順天軍餉,凡屯糧、民運、鹽糧召買未完,俱聽巡撫 催督。年終會計,主兵郎中會同巡撫同疏,客兵巡撫 會同總督同疏,屯糧巡撫會同屯田御史同疏,仍《敕 書》添載。著為定例 凡行糧馬草,四十一年題准、薊 遼曹家寨軍士,專隨遊擊操練、與別項班軍不同。令 照《客兵行糧則例》、每月支米四斗五升
嘉靖四十二年議准、各營軍士本折月糧。又定鳳陽 等八衛官軍俸糧
按「《明會典》凡月糧,嘉靖四十二年議准:燕、石二區軍 士月糧,薊州郎中隔遠不便管理,改令永平原設管 糧通判專管兵備督理,仍聽薊州郎中稽查,將永平 府州縣及赤洋、冷口等衛分額徵錢糧儘數給散二 區并山海等衛官軍。其不敷銀米,聽薊州郎中將山 東、河南、北直隸民運折色扣給。」原該發二區漕糧,全 留薊倉就近給軍 又題准薊遼各鎮官軍月糧不 必拘上半年本色下半年折色之例先儘見在糧米 給散不足盡改折色。其折色亦不必更拘上半年折 價六錢六分之例。止照各處時估定價支散 又題 准通州參將營兵原係抵補山東民兵之數。月糧除 每月原支八斗外每年仍將山東解到民兵工食動 支三千兩。每軍各給一兩。作每月增糧二斗之數。永 為定額。 凡官軍匠役俸糧。嘉靖四十二年議准、鳳 陽中等八衛官軍,如應住俸聽參者,漕運巡撫及巡 按各御史、併兵備道、仍行分司主事知會。凡遇各官 住俸開俸,務以明文到日補支。其官軍師生庶壻等 糧,按月放給,不許預支
嘉靖四十三年議准「京城三大營」、及鳳陽、昌平、永平 關支月糧諸例。又定管糧職守、薊鎮行糧及南京俸 糧本折支放。
按《明會典》,凡月糧,嘉靖四十三年議准,三大營官軍, 每年春季三月,夏季四月,秋季九月,原係通倉支糧 者,俱改於京倉。其六月、十一月係歇操月分,原在京 倉關支者,改於通倉。 又題准,鳳陽倉儲缺乏,將淮 安稅銀暫准存留該府,放給官軍月糧,仍聽戶部管 倉主事稽查。 又議准,昌平遊兵月糧,防秋三箇月, 照舊「將該鎮民運等銀給放。」 又題准:「永平添註郎 中,總理糧儲,將燕、石二區官軍月糧,仍照舊例,上半 年通給本色,下半年通給折色。」如該給本色月分,遇 年豐米賤,軍士願照時估給支折色者聽。或年荒米 貴,先儘本色。如本色不敷,照依上半年折色例,在邊 每石六錢五分,在衛每石四錢, 凡收掌支放。四十 三年,令貴州司添註郎中一員,總理永平糧儲,兼管 屯種。各鎮管糧通判專屬郎中管轄,撫按不得差委。 凡興革稽察,俱會同巡撫施行。 凡行糧馬草,四十 三年,議准薊鎮各總兵官標下馬匹,凡遇出征,在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