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60 (1700-1725).djvu/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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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千把總、署都指揮等官、日支米三升;管隊官,不分 指揮千百戶并旗軍,俱日支行糧一升五合,馬匹俱 料三升、草一束。如本色數少、查照時價、量折銀兩。總 兵參將守備所部軍馬外、有奏帶員役、依例支給。不 許假以家丁冒費

嘉靖三十四年議准各鎮軍士月糧行糧之制: 按《明會典》,「凡月糧,嘉靖三十四年議准,大同鎮所選 夜不收二千二百餘名,選留二千名,准令每月除食 糧一石外,增小糧二斗,照折色事例支給。」 又議准 將真、保二府折色糧改徵本色,運赴陸礬、新城、浮圖 峪等倉,專備馬水口防守軍士。上半年每月支本色 糧六斗,折色四斗,照例折銀二錢六分。下半年,每石 仍折銀四錢五分。 又議准,大同鎮官軍月糧,除雜 差本折,照舊征哨官軍,自正月至六月,各月加本色 米二斗,并舊有本色三斗,共五斗。 凡行糧馬草,三 十四年議准將薊州、密雲、昌平一帶官軍征調遣出 百里之外者,准全給行糧;五十里以外者,係防秋「之 日,果有賊勢壓境,晝夜擺守,間日一支。若稍緩及非 防秋之日,即行停止。五十里以下者,離家不遠,著令 自備糧餉,不准支給。若果與賊對壘相持,事勢急迫, 不能供送,間支者暫准全支,不支者暫准間支,賊退 即止。」 又議准:馬匹除防秋四個月草料外,五月、六 月,每馬各月給貼料銀三錢,十一月至四月、照例料 豆本色四斗、折色五斗、草每月給與十束 又題准、 延綏客兵行糧、賊至百騎踰日不退、雖在百里之內、 亦聽支給

嘉靖三十六年議准、「宣府礦兵月糧。京營火器手行 糧。」

按《明會典》凡月糧,嘉靖三十六年議准宣府鎮南山 隘口東路,召募礦兵二千名,每日給米一升五合,就 於原備防秋客兵糧內支用,仍每日量加鹽菜銀一 分,亦就折支銀兩動支,至防秋畢日住支。 凡行糧 馬草,三十六年題准京營并標下人馬,選用火器手, 每軍每月月糧之外,隨倉各支口糧二斗,待練成歸 營之日仍舊額,止支本等月糧, 凡收掌支放。三十 六年令三河子粒、歸併通州原管客兵芻糧支用。 嘉靖三十七年題定保定鎮邊等三城軍士本折月 糧、及南京官軍俸糧賞賜之例

按明《會典》凡月糧,嘉靖三十七年題准:保定軍士月 糧,每年大月該本色六斗。舊例每斗折給銀七分,折 色四斗。舊例共銀二錢八分。今本鎮米貴,大月本色 每斗量加折銀一錢,連折色米共給銀八錢六分;夏 冬為小月,照舊折支銀四錢五分。 又題准:鎮邊等 三城軍糧,照古北口例,上半年本折間支,下半年折 色。如遇米貴,量題加給。 凡撥運本色。三十七年,令 長陵等八衛軍士,於鞏華城另建倉廒,歲撥漕糧給 散。 凡解運折色。三十七年,令鎮邊、橫嶺、長峪三城 邊軍,比古北石塘事例,於下半年折色內扣給。 凡 收掌支放。三十七年,令永平府并玉田等縣、《興州左 屯》等衛軍民錢糧,俱聽永平府徵收,轉給灤東「軍士。」

凡官軍匠役俸糧。三十七年題准、南京戶部、將二

《月十月》,官軍俸糧折色,每石暫准放銀四錢,又查庫 貯折麥豆草鹽引等銀,每年再展兩月折色,酌量時 價,每石或作二錢五分,或作三錢放給,候倉庫充足, 仍照舊例。

嘉靖三十八年議定、「薊密等處主兵月糧。」又嚴敕管 糧官參罰

按《明會典》「凡月糧,嘉靖三十八年議准、薊州、密雲、昌 平主兵月糧,不拘常例,本折隨宜支放。穀貴則給本 色、穀賤則給折色。防秋之日、將冬季馬料借支一月。 石門寨等區赴薊倉關糧,路遠不便全改折色, 凡 收掌支放。」三十八年令裁革昌平、密雲二處管糧主 事、改設郎中一員總理糧餉、換給敕書關防、協同兵 備行事。總兵以下悉聽參奏拿問。其一應錢糧文移, 悉併貴州司掌行。 又令給宣、大二鎮分守參議《耑 敕》一道,每年會計歲運錢糧之後,即於四月離鎮,各 赴山西地方催督所屬州縣主兵錢糧,至十月方許 回鎮。年終通將完欠錢糧造冊繳部。鴈門、寧武、偏頭 三關通判,各降關防一顆,耑令管理軍需。其前監收 供億各衛經歷、并州判縣丞等官、盡行罷革

嘉靖三十九年題准、遼東主兵遊兵、四川松潘、小河 二衛軍士月糧。及南京官軍俸糧

按《明會典》凡月糧,嘉靖三十九年題准遼東、寧前二 衛主兵增添本色三箇月,發銀管糧官過關買運,收 貯支給。其二衛新設遊兵一千五百名,行糧照主兵 支給,每石二錢五分,如遇米貴加銀二錢。又題准:四 川松潘、小河二衛所見在軍士月糧,除總旗月支一 石,小旗九斗,并紀錄幼軍各支三斗照舊外,其餘軍 士有妻者,俱支本色米八斗、折色二斗。《無妻者,支米》 五斗,不許擅行增減。中間如有老弱不堪操備者,悉 行查革。犯罪徒以上者,方許扣糧 凡官軍匠役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