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60 (1700-1725).djvu/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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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撥官總軍馬,俱以八箇月為期。各路傳烽軍士,各 標營分路防守軍,兩防以四箇月為期。其南兵守臺 百總工食,原與眾兵同。今計在邊八箇月,每日准加 銀一分,撤防仍舊。 又題准:神木、黑窯二廠軍夫,每 名准支月糧四斗、口糧二斗。上林苑監、南海子,不分 京衛外衛,一例在京支糧四斗。其冬衣布花,俱照京 衛事例,在京支給。仍行薊、永密昌四鎮,但有衛所冊 籍,開載二廠、苑海等軍名色,盡數開除。 凡糴買召 納,隆慶六年、令各鎮管糧郎中等官以後撥送赴邊。 援例員役投劄到日、各照彼中時估、責令自行買納 米豆。如該鎮米多豆少、亦准令查照時估、買豆上納。 查果倉口窵遠、轉運艱難、即於「時估中酌量計筭、以 資腳費。完日即出實收付繳。務查緊要缺糧倉口。管 糧官親自定撥。」 凡收掌支放。六年令戶部將應發 各鎮銀兩,管銀庫官先將銀五百兩眼同解銀,委官 秤兌平準該庫印封,即作《法馬》,併付解官。其應發銀 兩,解官自行敲對。將號簿內明開某鞘輕重、有珠無 珠、中錠若干兩送部驗封。用部印鈐蓋令解官齎赴 該鎮。各鎮郎中、主事如遇解到前項銀兩,先驗明白、 即以銀為法馬逐鞘秤兌查對發去,號簿相同方許 出給實收。中間若有輕假即將原銀寄庫將解銀委 官留住據實參奏以憑查覆重處。若該鎮仍照常抽 鞘驗兌及原不足數朦朧出給實收以虧商虧軍戶 部參治。仍責令管糧郎中等官賠償 凡《京運年例》, 隆慶六年議准行陝西各撫按將本年二限應解贓 罰銀兩,查係甘肅巡按者解蘭州,山西撫按者解三 關,宣大、遼東巡按者各解本鎮。河東巡鹽者在陝西 解延綏,在山西解三關。各管糧衙門交收,以抵各鎮 下年應發年例之數。通候年終具數報部,扣筭年例

凡行糧馬草。隆慶六年議准、三關秋防、各營馬匹

每月原額料豆九斗。照依彼中時估、准各給折色。止 許一月。若遇有征調、例當支給行糧料草、不許折支

神宗萬曆元年定陜西起運邊糧銀數

按《明會典》、凡解運折色。萬曆元年、令陜西河州起運 西寧倉秋糧銀一千一百四十一兩二錢四分、固原 州倉夏稅糧銀一百六十二兩九錢二分五釐四毫 九忽、廣積庫夏稅銀一百五兩、俱存留河州倉、補給 參將營軍士月糧支用。將鎮原縣起運一條城堡倉 秋糧一千六百兩內撥一千四百九兩一錢六分五 釐四毫九忽,以補西寧、固原、廣積各倉庫前項之數。 餘銀一百九十兩八錢三分四釐五毫九絲一忽,仍 作《一條》城堡倉徵解蘭州廣積倉上納。仍各註實徵 冊內,以為常額。永為遵守 凡收掌支放萬曆元年 令蘭州一帶主客兵錢糧。比照薊遼各鎮事規。總屬 郎中管理。與臨鞏兵備互相覺察。

萬曆二年題准、錦衣各衛所月糧支給。及延寧等鎮 管糧收放之例

按《明會典》「凡月糧,萬曆二年題准:錦衣等各衛所,以 後造報月糧文冊并照會,以投文日為始,領勘合日 止,計在三日。事完下糧廳隨將糧冊送照磨所磨對。 各衛所委官隨將所領勘合,赴東官廳比同,即日發 倉支給。如有逃故軍士,支出月糧,著各該委官隨即 檢舉, 凡收掌支放。」二年令延寧二鎮并延、慶二府, 一應主客兵馬、俱屬延綏。在蘭州、洮岷靖鹵平固諸 處者、俱屬蘭州。各管糧郎中兼理。凡遇出納召買、該 道掛號、定價郎中收放、互相參考

萬曆三年,定「山西鎮東路堡軍月糧。」

按《明會典》月糧,「萬曆三年題准:將山西鎮東路盤道 梁等四堡軍,每名原支月糧八斗,再加二斗,共折銀 六錢三分。新改撥步軍,每名原支月糧八斗,再加一 斗,于主兵逃故數內支給。」

萬曆四年,改給興州中後屯軍月糧。

按「《明會典》月糧,萬曆四年題准:將興州中、後二屯衛 官軍俸糧布花料豆,俱改密雲鎮關支月糧,上半年 本色四箇月該鎮支給折色,二箇月每石六錢五分; 下半年俱支折色,每石四錢五分。并俸布料銀,每年 同年例類發。」

萬曆五年、令貴州、以贓罰充餉、及京營月糧。

按《明會典》凡京運年例,萬曆五年題准貴州撫按贓 罰銀兩,存留本處軍門,抵作新添標兵軍餉之用。 凡月糧,萬曆五年題准京營軍士,以後非遇有警,將 守城兵口糧一斗悉行革免。戰車二兵,防秋口糧一 例支給三斗。

萬曆七年,定「中都等三都司班軍行糧。及京衛給賞 事例。」

按《明會典》凡行糧馬草,萬曆七年題准、中都、河南、山 東三都司班軍行糧、每班各給本色三箇月,折色三 箇月,俱以到京實數實日造支。 凡賞賜萬曆七年 見行給賞事例:在京衛所旗軍力士、校尉、將軍冬衣 布花、該賞綿布一疋者支與本色,二疋者內一疋支 與本色,三疋者內二疋支與本色。其餘每布一疋、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