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60 (1700-1725).djvu/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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賞絹布鈔錠,如有不敷,照例每絹一疋折銀五錢,綿 布一疋,折銀二錢五分;鈔一貫,折銀三釐補給。其陣 亡事故者,給家屬領。 又令遼東年例賞賜軍士,每 布四疋、花一斤八兩,共量添銀二分五釐,連舊共銀 九錢,待後海船完日,照舊運給本色。 凡月糧,正德 七年議准徐州官軍月糧,將本州稅課司正德五年 十月起至六年十一月終止,課鈔銀兩,除額徵正銀 外,見在附餘銀一千一百二十五兩一錢,照彼中時 值給散。 又議准、德州二衛官軍,將常豐倉查盤出 廒底附餘粟米并上年寄囤附餘粳米,給放一月 又奏准、遼東苑馬寺養馬軍人,以後月糧照舊全支

凡行糧馬草。正德七年、令動調京邊官軍、照依支

給糧料草束。其各該存操官軍、必係總督提督官會 調、隔別地方截殺、方許支給。若本處防守本等月糧 外、不許妄支

正德八年奏准、「德府官校、保定旗軍月糧。」又遼東軍 年例布花。及起解遠軍口糧

按《明會典》凡月糧,正德八年奏准德府官校月支本 色糧八斗,折色二斗。 又議准,保定五衛旗軍缺糧, 將保定府預備倉粟穀,每穀一石,准糧一個月,仍將 各軍月糧銀兩扣發該府糴買還倉。 凡賞賜:正德 八年令遼東軍士見調山東操守者,年例布花,就於 山東該運數內關支。有不帶家小,願將一半仍在遼 東關支者聽。 凡軍丁口糧正德八年題准、凡有司 起解遠軍千里外者、查例另給關文一道、關行所在 官司、給與軍丁口糧。若至七八千里遠者、從寬添給 妻小口糧。關內亦就開寫明白、以備查照。倘軍丁病 故、告驗明白者、妻小仍給口糧回籍

正德九年議准、「各邊軍官開報錢糧。」又奏「改陝西諸 府糧折解」

按《明會典》、凡收掌支放。正德九年議准腹裏錢糧到 邊,預行守土領軍官員開報,多則五日一次,少則十 日一次,量撥軍馬護送。違者,參究治罪。錢糧既收,弔 取通關填給。未全完者,陸續給與印信實收或倉鈔 執照。

按《明通紀》:「正德九年十一月,整理陝西糧儲,戶部侍 郎馮清奏,改西安、延綏、慶陽等府糧草,皆徵折色銀 兩解邊。」

正德十年題准、軍士冬衣、布花折色

按《明會典》、「凡賞賜軍士。正德十年題准本部將節年 收貯湖廣、江西并徽州府綿布、苧布折收銀兩,賞賜 軍士冬衣布花、每綿布一疋折銀三錢;苧布一疋、折 銀二錢;綿花絨每斤、折銀五分」

正德十一年定各項軍人關支月糧。

按《明會典》、「凡月糧。正德十一年、令京通二倉軍斗准 給月糧。」 又令將撞門軍士餘丁糧米。准間月關支

又令燕河營、一片石等營關今後軍士月糧上半。

年關支本色,下半年關支折色。該支本色者俱於鄰 近倉分坐支。如遇米賤一時缺少不敷亦通融間月 銀米兼支 又奏准涇府官吏軍校人等該支本色 俸糧每石照初到年例折銀四錢

正德十二年,定「各軍士月糧」支給之例。

按《明會典》凡月糧,正德十二年令吉府軍校月糧,照 德徽等府事例,每月各支與本色八斗。 又令各該 坐營把總并漕運把總等官,如有官軍在逃者,即時 從實開除,仍咨戶部各該有司分照在逃日期住支 糧米。其山西、陜西、遼東、四川等各邊衛亦俱照例開 報撫按官查究勾取。 又令在京各營衛關支月糧, 先將查糧文冊分別舊管新收。開除實在造送本衛 該衛查筭無差方許造報。俱限前月二十五日以前 送部。以憑查考坐撥。若違限至二十日以後。及冊內 姓名數目仍前不同者經管官吏聽戶部參送法司 究問。其在外京操官軍口糧文冊。亦要預先開送各 府經歷司照前造送不許違錯。 又令衛府官軍旗 校人等月糧,如遇放支折色、每米一石、折銀四錢、每 銀一錢、折錢七十文。該支鈔貫。如放折色、亦定適中 價值、不許虧欠 凡賞賜:十二年、令防守古北口、白 羊口、黃花鎮官軍、每名各賞銀一兩

正德十五年奏准、「山東布花照例折徵」

按《明會典》凡賞賜。正德十五年奏准山東該解山海 庫本色綿布,登州府庫海運遼東綿花,自本年始,并 以前拖欠之數,照例每布一疋、折銀三錢,花一斤、折 銀五分,并該用腳價徵完解部,轉發遼東給散。 正德十六年,定長陵正軍及內府軍匠月糧之例。 「按《明會典》凡月糧。正德十六年,令長陵等衛正軍月 糧,照京」城九門撞門軍事例關支本色。 凡官軍匠 役俸糧。正德十六年詔內府各監局軍匠、有丁盡戶 絕、名伍不除、冒支月糧者、戶兵工三部、盡行查革

世宗嘉靖元年定內外各軍月糧本色折色之例

按《明會典》、凡月糧,嘉靖元年令各該衙門將官軍人 等每年九月分俸糧,除錦衣等七十二衛軍匠人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