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舊關支折色外,其在京各衛所并各監局等衙門 官吏旗軍人等,正月至七月俱照舊放支本色。八月 至十二月係收成積聚之時,每季終支與一個月折 色價銀,候兌軍折銀將盡,每年照舊全放本色。 又 議准:古北口倉糧缺乏,該邊官軍除折色照舊四錢 五分外,如遇放本色月分,即於四錢五分加銀二錢, 聽其自買。候夏秋收成,價值稍平,仍召商糴買米麥, 務足半年支用。 又議准:成都利州等二十七衛所 上班餘丁屯田,每月糧米量減二斗五升,并行糧共 支月米一石。其餘下班屯軍,濫支月糧,盡行裁革。 又議准將易州鎮該管十倉口衛所官吏旗軍應支 月糧,本折閒月關支折色仍照前例每石折銀四錢 五分,本色聽委官召買支用 凡解運折色。嘉靖元 年議准、薊州官軍月糧久缺。將順天府原派薊州庫 後改京倉草束折銀。除已納外其餘續到者,自本年 為始俱發薊州補放。仍派存留數內、每束折銀二分 五釐、解薊州庫納
嘉靖二年奏准、紫荊關千戶所屯糧、改納易州。又徽 州上班官軍行糧。在本府關支折色。及定淮安等處 各軍口糧
按《明會典》凡撥運本色,「嘉靖二年奏准,紫荊關中千 戶所屯糧黑豆,原派保定府倉上納者,自二年為始, 照數改撥易州新城倉上納。 凡行糧馬草,嘉靖二 年議准,南京倉糧缺乏,戶部轉行徽州等府、新安等 六衛」上班官軍行糧,自本年七月為始,俱在徽州等 府關支折色,就行管軍官通領到京,按月支給,候積 有京儲之日、另行議處 凡月糧,嘉靖二年議准、淮 安等衛所官軍月糧、將兩淮運司見貯餘鹽銀內量 支三萬兩。淮揚二處鈔關船料再准折銀一年,約勾 銀三萬餘兩通融酌補。仍行巡撫南直隸河南都御 史,將所屬府州縣原坐派鳳陽揚州徐淮等倉各年 未解米麥州縣催徵每石量准折銀七錢、「解赴各倉 接濟。其淮揚二處鈔關船料,至四年以後,仍舊兼支 錢鈔解京。」 又令湖廣巡撫將各衛餘丁,凡遇上班 運糧戍邊,俱同正軍月支米八斗,下班回衛,支米五 斗。其在衛城操聽差等項餘丁,支米三斗。 又令偏 頭所遊兵按伏不出百里外者,照各邊例免給口糧。 其本所官軍月糧,每石量增價銀五分,寧代遊兵每 斗量增價銀一分。
嘉靖三年議准、貴州站軍、按伏兵馬月糧。及各衛軍 布花折色
按《明會典》:凡月糧,嘉靖三年,議准,貴州站軍,自興隆 至貴州,在城十站,路兼兩省者,每月各加糧二斗。其 迤西至雲南,路通一省者,每月各加糧一斗。 又奏 准,各邊有警,按伏兵馬支過糧料,照舊免扣月糧。 凡賞賜,嘉靖三年,令各衛所軍士,年例布花本色,不 足,照例每布一疋折支銀二錢五分。
嘉靖五年定鎮雄府撥運糧數。又准全給密雲以東 衛軍布花。
按《明會典》:凡撥運本色,「嘉靖五年令四川鎮雄府額 運烏撒倉糧,每年准除三百八十石作官吏俸糧,其 餘盡數支與守禦官軍,如有不敷,就於土官租布內 補支 凡賞賜。」五年奏定密雲以東衛分軍士,歲給 冬衣布花,本色或折色、俱全數給與。
嘉靖六年,題准快船小甲月糧。又定:「各大戶運送真 定衛分官軍布花、及遼東夜不收行糧。」
按《明會典》,凡官軍匠役俸糧,嘉靖六年議准快船小 甲該造船隻之年,興工之日,即與食糧,以助工食之 費。其小甲餘丁,若有逃故及改差者,該衛即與僉補, 兵部移文戶部,關支月糧, 凡收掌支放。嘉靖六年, 詔「德州常盈倉收納,山東、河南二布政司解到花絨, 每年給散真定等一十八衛官軍。戶部會派之時,查 照」每衛該領布花數目、就令各大戶運赴各該衛分 附近州縣上納、以便給散。 凡行糧馬草。六年議准、 遼東鎮夜不收以後年分、月給行糧二斗
嘉靖七年題准、各路官軍月糧、分本折給銀。又起運 山西河東銀米
按《明會典》凡月糧,嘉靖七年題准薊倉海運糧米,折 放西路官軍月糧。各省解到民糧,貯各關營,以備緊 急。其海運民納折色銀兩,通融放支。東中二路官軍 月糧,照在邊者本色月分,每石給銀五錢五分。折色 月分,每石給銀四錢五分;在衛者不拘時月,每石給 銀四錢。 凡撥運本色,七年奏准、將山西原掣回民 糧一十六萬五千三百五十五石,起運宣府。河東運 司鹽價銀八萬九千三百五十兩,照舊仍解山西。 嘉靖八年,定各軍月糧本折對半支給之例。又定江 北直隸衛所局匠月米及各軍行月糧數目。西安解 運腳價銀兩
按《明會典》凡月糧,嘉靖八年議准天下王府總小旗 校尉、軍匠、廚役、樂舞生、醫獸樂戶、樂工并紀錄幼疾 軍校等項月米,除三斗原支本色并折色各一半者